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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的性质定位与规范进路*

2022-02-16杨霞

浙江学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信息企业

杨 霞

提要:行政备案作为放松管制理念下的实践方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中。由于对其法律性质认识模糊,实践中有些行政备案成为变相的行政许可,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在保障国家形态下,行政备案是因国家负有对公民人格尊严和市场秩序维护的保障责任,由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自治活动进行的合规监管,属于行政调查行为。通过要求市场主体告知与国家保障责任相关信息,行政管理部门既能及时掌握市场变化的信息,为政策调整收集信息;也能监督市场主体行为合规,培育良好秩序。由于备案信息掌握在相对人手中,在相对人未尽告知义务时,行政机关不得不借助于强制力获取信息,有鉴于此,行政备案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

在“放管服”改革的推动下,行政备案成为替代行政许可的一种手段,有关行政备案的学理讨论日益频繁。这些讨论主要聚焦于两个问题:其一,行政备案的法律性质;其二,行政备案的规范化问题。就法律性质而言,学界普遍认为行政备案是行政事实行为中的信息告知行为。(1)参见张红:《论行政备案的边界》,《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朱最新、刘云甫:《行政备案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19页。既有的学术讨论共识在于行政备案不以产生法律后果为目的,但未关照到其对未尽备案义务人的强制力。已有研究将行政备案内涵聚焦在相对人报送资料后的形式审查规范上,未完整呈现行政备案全过程和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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