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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确权方式与农户农业服务外包行为
——来自PSM-DID准实验的证据

2022-02-16胡新艳许金海陈文晖

关键词:农地程度常规

胡新艳,许金海,陈文晖

(华南农业大学 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642)

一、引言

中国是世界上土地细碎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1]。在大国小农的国情下,如何实现小农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命题。目前政学两界都认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和着力点。但是,关于如何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早期研究强调了基于农地流转集中的农地规模经营,同时,它也是国家政策的基本导向,但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并未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2],由此引发了学界的反思和质疑。后续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即使不改变农户的农地经营规模,依赖农业生产环节的服务外包,发展农业服务规模经营,也是推动中国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要路径[3-5]。在各地的生产实践中,出现了农机服务、农业托管等日益多样化的农业服务外包组织形式。

目前,农业服务规模经营研究已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微观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农业服务外包对农户生产效率和收入的影响。张忠军等[6]的研究表明,农业服务外包程度提高1个百分点,将促使稻农的生产率提高0.28个百分点。Picazo-Tadeo等[7]研究发现,富有效率的西班牙柑橘种植农场外包劳动力和外包资本分别占总体比例的58.9%和11.5%,但仍低于最优生产效率标准的外包比例。杨志海[8]的研究表明,农户若选择农业服务外包,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将增加9.6%。二是农户农业服务外包行为的影响因素。大量文献主要集中探讨了户主特征[9-10]、地块特征[11]、要素相对价格[12]、非农就业机会[13]、服务交易特征[14]等因素对农业服务外包行为的影响。但关注农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影响的文献则很少,且研究结论未达成一致。陈江华等[15]的研究表明,农地确权抑制农地转入户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服务外包行为;李宁等[16]的研究则认为,农地确权进一步明晰与细分农地经营权,降低了纵向分工的交易费用,促进了农户农业服务外包行为。需进一步指出两点,一是这些研究均是从“是否确权”角度展开研究,未对农地确权方式进行细分。事实上,同样是农地确权,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确权方式。国外已有学者关注到美国MB(界标界限法)、RS(矩形法)两种不同土地划界制度影响的差异性,研究表明:RS土地划界制度有相当大的净收益,对经济增长有长期的积极影响[17]。在中国的新一轮农地确权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代表性做法:一种是按照二轮承包时期的土地台账,对农户原有承包地进行“四至”确权登记颁证,称为“常规确权”,这是全国较为普遍的做法;另一种是源于广东阳山等地的创新性实践,即先进行土地整治、调整并块,再确权登记颁证,称为“整合确权”。这为观察不同确权方式的影响效应提供了一个准实验条件,即在是否确权的制度研究基础上,拓展到确权方式异质性影响效应研究。二是从已有农业服务外包的研究文献看,对农业服务外包水平惯常采用的衡量指标是“是否服务外包”或“外包环节个数”[3,16,18],这种衡量方式易造成变量测量误差,导致有偏的估计结果。虽然陈超等[19]曾试图对这一指标进行修正,即在“是否服务外包”和“外包环节个数”的基础上加一个权重,但仍未完全解决衡量精度问题。此外,在数据和方法上,已有研究多采用基于截面数据的计量模型,难以解决遗漏变量所引致的内生性问题。

鉴于上述分析,本文捕捉实践中确权方式的现实复杂性,利用准实验设计的面板调查数据,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SM-DID)模型评估两种不同确权方式的政策影响,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常规确权、整合确权方式对农户农业服务外包行为的影响是否有差异?差异有多大?有何政策启示?

二、研究假说推演

农地常规确权与整合确权作为两种确权方式(1)阳山县整合确权方式的详细实施背景和流程参见胡新艳等[20]的研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对农地进行确权,并以颁证的法定赋权方式保障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进行土地整治、地块合并和权属调整,以此改善地块的资源属性及其产权强度。可以说,整合确权是一种相对集中、标准化的地权界定方式,在这种确权方式下农户的地块面积更大,形状更为规整,分布更为集中;而常规确权则因沿袭二轮承包的土地台账,并未改变农户原有承包地的位置分散、地块细碎、边界弯曲等特征,是一种相对分散、非标准化的地权界定方式。为探讨两种确权方式对农业服务外包影响效应的差异,本文构建农户家庭总收益模型推演作用机制,并提出研究假说。

(1)

(2)

关于M和E的最优一阶条件:

(3)

(4)

考虑因选择农业服务外包而外出就业情形下的最优净收益,将式(3)式与式(4)相减,得:

(5)

对式(5)进行全微分:

(6)

由于d(ω-Pe)=0,进一步化简,可得:

(7)

同理,对式(5)进行全微分,整理化简可得:

(8)

综上分析,提出一个有待验证的假说:相较于常规确权,整合确权通过土地整治、调整并块等措施,降低了机械作业成本和服务交易成本,能显著提高农户农业服务外包水平。

三、数据来源、变量设置与描述性统计

(一)数据来源

广东省阳山县存在常规确权和整合确权两种不同确权方式,这为识别不同确权方式对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的影响提供了准实验条件。阳山县位于广东省粤北山区,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受自然山地条件限制及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改革的“土地均分”影响,土地细碎化问题尤为突出。二轮承包后,阳山县农户的块均承包地面积仅为0.42亩[23]。为缓解土地细碎化问题,阳山县于2014年6月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置换确权推进会,2015年升平村成为整合确权的试点村。升平村的农地整合确权试点取得一定成效后,阳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内进一步推广农地整合确权试点,因此,整合确权方式并不完全局限于升平村。将阳山县两种不同确权方式视为准实验的原因在于:一是农地确权作为一项政策冲击对农户而言是相对随机的,即农户的个体行为和特征不会影响确权方式的选择。二是课题组也仅在调研中偶然知悉当地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确权方式,故课题组不可能对其施加任何的人为干预。

课题组针对两种确权方式进行了入户追踪调查。课题组的第一次“村庄—农户”调查时间为2017年1月,调查采用一对一的访谈形式。调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试点村范围内的整合确权方式调查。从黎埠镇升平村所辖的村小组中,随机抽取265个农户。调查回收的农户和村小组的问卷数分别为265份、18份,回收的农户问卷中,完成整合确权的样本99户,尚未确权的样本166户。二是阳山县范围内(除升平村外)的农地确权调查。在县内随机抽取80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取2个村小组,每个村小组抽取10个农户,共发放1600份农户问卷和160份村小组问卷,共回收1590份农户问卷,160份村小组问卷。回收的农户问卷中,完成常规确权的样本711户,完成整合确权的样本93户,尚未完成确权的样本786户。课题组于2018年1月开展第二次跟踪调查,共回收178份村小组问卷,1855份农户问卷。回收的农户问卷中,常规确权样本1346户,整合确权样本454户,尚未完成确权的样本55户。

为了构造准实验对比数据,对农户样本做如下处理:仅保留第一次调研尚未确权并在第二次调研之前完成确权的农户样本。在上述保留的1794份农户样本中,剔除少部分非稻农以及关键变量缺失的样本。剔除依据是,阳山县的农机服务外包作业主要用于水稻种植,且集中分析稻农有利于提升研究结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终研究使用的有效样本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除村庄特征变量来自村小组调查问卷,其他所有变量均来自农户调查问卷。

表1 2016—2017年的有效样本量

(二)变量设置

1.因变量。为了更准确地刻画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水平,区别于以往研究[3,16,19],利用问卷中更为细致的题项设计,构建以下衡量指标:

(9)

其中,Yi为农户i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yij(j=1,2,……6)分别表示农户i的整地、育秧、插秧、施肥、防治病虫害和收获等6个环节的服务外包面积;Si为农户i的水稻种植总面积。

2.核心自变量。核心自变量为农地确权方式。实施整合确权=1;实施常规确权=0。

3.控制变量。参照已有研究[15-16],尽可能控制影响农业服务外包水平的潜在因素,设置六类控制变量:户主特征、家庭特征、社会资本、地形特征、地块特征和村庄特征。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

各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分析见表2。初步的统计结果表明,总体上两组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都相对较低,其中整合确权组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均值为19.2%,常规确权组的均值为11.3%,前者高出7.9个百分点,且在1%水平上显著。分环节看,不管是整合确权组,还是常规确权组,农户在育秧、插秧、施肥和防治病虫害四个环节的服务外包程度几乎均为0,表明当地这四个生产环节的服务外包市场发育滞后,同时与该四个生产环节本身的特性相关联[14]。在整地环节,整合确权组、常规确权组的服务外包程度均值分别为49.7%、25.5%;在收获环节,两组农户的服务外包程度均值分别为65.3%、41.9%。相对而言,整合确权组农户在整地、收获两个环节的外包程度比常规确权组分别高24.2个百分点、23.3个百分点,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

表2 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2可知,整合确权组与常规确权组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存在显著差异。但是,两组样本农户的初始农业服务外包程度差异会对该结果造成一定干扰,故需剥离两组样本农户的初始农业服务外包程度差异的影响。进一步观察图1可知,在政策干预后,相对而言,整合确权组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曲线(图1中的黑色实线)的斜率变化更大,表明整合确权组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在政策干预后得到了更大幅度的提升。这意味着两类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差异很可能是由不同确权政策的干预造成的。

图1 整合确权与常规确权实施前后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趋势对比

四、模型设置与结果分析

(一)模型设置

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PSM-DID)模型进行效应估计,原因在于:一是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非随机样本缺失,借助倾向得分匹配,为处理组(整合确权)样本匹配到合适的反事实(常规确权)样本,以缓解样本自选择偏差。二是利用双重差分的方法,消除不随时间变化遗漏变量的干扰[24]。限于篇幅,PSM-DID模型的具体设定形式参见Heckman等[24]的研究。

(二)计量结果分析

1.不同确权方式对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影响。不同农地确权方式对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程度影响的估计结果见表3。为保证估计结果的可靠性,采用四种不同的核函数来匹配两组农户。从第6列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无论是估计系数的大小还是显著性水平,四种不同核函数模型所得到的估计结果都基本一致,表明估计结果相对稳健。从Epanechnikov核函数模型的结果可知,相比常规确权,整合确权对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激励效应高5.2个百分点,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即同样是农地确权,实施整合确权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比常规确权农户显著提高了30.41%(2)整合确权效应(30.41%)=确权效应差异(5.2%)/整合确权农户未处理前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17.1%),下同。。因此,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说得到检验。

表3 确权方式对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影响差异

总体而言,相比常规确权,整合确权的农业服务外包效应的优势可能源于:一方面,整合确权下,农户的土地细碎化经营格局以及农地机耕条件得到改善,各环节的生产方式开始从人工、微型机械作业转向农业服务外包的大中型农机的高效率耕作,降低了农户的生产成本。统计数据显示:整合确权后,当地的每亩耕地成本从120~150元降至90元左右;收获成本也由130元/亩降为90元/亩,约节省30.77%的收获成本(3)数据来自中国农村网:http://www.crnews.net/jj/jygl/51883_20170118125937.html。。可见,整合确权有利于破解农业服务外包供给方的进入障碍,从而强化了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的激励效应。这与展进涛等[25]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整合确权更有利于降低农户农业服务外包行为的交易成本。这与Libecap和Lueck[17]的研究所阐释的理论逻辑相一致,即规整化的土地定界能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具体而言,整合确权不仅通过登记颁证的方式明晰农地产权边界,从法律上保障农户的农地产权,而且借助“土地整合”等改造措施,减少农户的地块边界,使得原有农地变得标准化和规整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服务外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作业纠纷和监督成本,使外包服务的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激励农户进行农业服务外包。

2.不同确权方式对农户不同生产环节服务外包程度的影响。不同农业生产环节的服务外包特征和性质存在差异[14,26],故有必要分环节考察确权方式对不同环节服务外包的影响差异。鉴于样本农户在育秧、插秧、施肥和防治病虫害四个环节的外包面积占比均接近于0(表2),因此,仅讨论对整地和收获两个生产环节的影响。

农地确权方式对农户整地、收获环节服务外包行为影响的估计结果见表4。第1栏的结果表明,四种不同核函数模型所得到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由Epanechnikov核函数模型可知,相比常规确权,整合确权对农户的整地环节外包程度的激励效应高21.3个百分点,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换言之,整合确权能够使农户的整地环节外包程度提高46.92%。从第2栏可知,整合确权对农户收获环节外包程度的影响差异为正,但不显著,即整合确权的政策效应尚未得到体现。这意味着,尽管两个服务外包环节的特征相近(均为劳动密集型外包环节),但整合确权对它们的影响效应仍然有所区别,政策效应的发挥可能并不同步。

表4 确权方式对各环节外包程度的影响差异

整合确权对农户收获环节服务外包未表现出显著的影响差异,可能有以下两方面原因:第一,相比整地环节服务外包,整合确权农户的收获环节服务外包在政策干预前已处于较高水平。调研数据显示,政策实施前,整合确权农户的收获环节外包程度为56.5%,比整地环节外包程度要高12.1个百分点。如果要从初期较高的收获环节外包水平的基础上向更高水平发展和提升,步伐可能有所放缓,以至于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效应。第二,从农业服务供给的角度看,相比整地环节服务外包,阳山县的收获环节服务外包提供方大多是来自河南省等地的跨区作业者,而跨区作业者在捕获异地的农业服务外包需求信息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即使整合确权促使农户的收获环节服务外包需求得到明显提升,当地的服务需求在短期内也难以得到异地市场主体的快速响应和满足,实现供需双方即时有效的对接。

3.确权方式对不同种植规模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影响。为保证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分别以50%分位数、75%分位数为界,将农户种植规模划分为两组,估计结果见表5。从Panel A可以发现,整合确权对规模大于中位数水平组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影响不显著;而对规模小于等于中位数水平组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由Epanechnikov核函数模型可知,整合确权促使小规模组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提升5个百分点,且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Panel B显示,整合确权对规模大于75%分位数水平组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影响仍不显著;而对规模小于等于75%分位数水平组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正向影响扩大至6.7个百分点,且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可见,整合确权对不同规模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影响存在异质性,主要是提升了小规模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这与预期相符:一方面,农地严重细碎化情形下,小规模农户的平均地块面积被分割得更加狭小,机械化作业的成本和难度更高,故整合确权对小规模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程度的提升更为明显;另一方面,整合确权使大规模农户获得更大的经营规模报酬,以至于大规模农户更可能采取自购农机的方式。

表5 确权方式对不同规模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程度影响差异

(三)稳健性检验

PSM-DID模型估计需要满足的假设条件包含两部分:一是倾向得分匹配(PSM)假设条件,包括重叠假定和匹配假定;二是双重差分(DID)假设条件,包括平行趋势假定和随机分组假定。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课题组仅收集到处理前后的两期面板数据,而检验平行趋势至少需要政策干预前两期数据,因此,平行趋势的假设并不能明确地得到测试。但是,本文调查的所有样本农户均来自阳山县,具有相对同质的外部环境条件。进一步地,本文收集整理了课题组的实地调研访谈资料以及阳山县人民政府的官网资料,并未发现可能同时影响整合确权和常规确权农户的农业服务外包行为结果的并发政策和事件。因此,可以认为,政策干预前的两组农户具有相同的发展趋势,尽管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存在干扰的可能性。至于随机分组假定,PSM-DID模型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解决。因此,本文主要对PSM模型运用的假设条件进行检验(4)限于篇幅,PSM模型的假设检验结果省略,如需要可向作者索取。。倾向得分匹配(PSM)模型在运用过程中,总体农业服务外包模型与分环节服务外包模型使用的变量以及样本量完全相同,因此,两个模型关于PSM运用的假设检验结果是相同的。

1.重叠假定检验。从四种不同核函数模型的重叠假定检验结果可知,匹配前,整合确权与常规确权农户的特征变量存在明显的差别,各特征变量差异呈现出线性递增趋势。而匹配后,两组农户的特征变量标准偏差的波动较小,接近0。这表明模型的匹配质量较高,整合确权组农户能够匹配到特征相近的常规确权组农户。

2.匹配假定检验。从四种不同核函数模型的匹配假定检验结果可知,倾向得分的共同取值范围仅有一小部分的观察值损失,绝大部分样本都落在共同取值区间内。可见,四种不同核函数的PSM-DID模型的匹配假设检验均能得到满足。

五、结论与讨论

农地确权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确权方式,不同确权方式的政策影响可能存在差异,然而,少有文献关注不同地权界定方式对农业服务外包的影响。本文利用广东省阳山县同时存在常规确权和整合确权的准实验条件,在确权制度层面上分离出不同确权方式的微观差异及其对农业服务外包的异质性影响;采用PSM-DID模型的分析结果表明:常规确权、整合确权两种方式对农户农业服务外包行为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相比常规确权,整合确权能够使农户农业服务外包程度提高30.41%,但对不同环节、不同种植规模农户的服务外包程度影响是不同的,主要提升了小规模农户的整地环节外包程度。总体而言,相比单一的农地确权,农地整合与农地确权匹配结合的整合确权政策能更好地促进农户农业服务外包行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

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强调了农地确权方式的异质性特征,从产权“是否界定”的二元制度研究拓展到确权制度内部不同确权方式的比较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地权制度。研究结论所蕴含的政策含义在于:一是不仅需要关注农地是否确权,也需要重视以何种方式更有效地推进农地确权。整合确权相较于单一目的的常规确权而言,有更显著的农业规模经营效应,各地在农地确权实践中,应在遵循全国性农地确权政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引导基层组织积极探索实施整合确权,由此全面释放确权政策对农业服务规模经营的政策红利,更有效地推动中国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土地大规模集中的要求在长期内难以得到满足的现实国情约束下[27]。二是推进各环节服务外包之间的协调联动,为充分发挥整合确权政策效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农地整合确权对收获环节外包程度的影响尚未充分发挥及相关环节服务外包的缺失,都会降低整合确权对农业服务规模经营的推动作用。因而,需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外包供给市场建设,推进各环节服务外包之间的协调联动,为充分发挥整合确权政策效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统筹农业改革政策,为推广实施农地整合确权创造条件。相较而言,整合确权需要支付土地整治的资金成本,以及耗费农地调整、并块及其权属调整等产生的产权交易成本。在阳山县确权调研中了解到,土地整治所需的资金是影响整合确权政策能否实施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其实,自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以来,农村土地整治已被列入中央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投入专项资金高达数千亿元[28]。但在这些土地整治项目中,土地的调整并块及其权属调整、确认工作被忽视了[29]。可见,统筹国家土地整治的财政支农政策和土地确权改革,能为整合确权方式的推广实施创造条件,进而释放政策协同推进改革的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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