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特定物毁损执行之应对机制

2022-02-13马登科黄学欣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标的

马登科,黄学欣

(1.西南政法大学 执行研究院,重庆 401120;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62)

物之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对象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分为种类物的执行和特定物的执行。种类物的执行,执行机关可以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具有共同特征或品质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标的物,通过债权人当面交付、执行机关转交、执行机关取交等方式完成强制执行。特定物的执行,债权人必然要求交付原物。然而,特定物发生毁损、灭失时,该如何执行呢?种类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执行机构尚可通过责令债务人限期采买同等质量标的物,或者预付一定采买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特定物毁损、灭失时,却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来捍卫债权人权益,那么此时该当如何执行?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应对机制上又存有哪些问题?理论上又有何困境?哪些对策可以纳入考虑范围?整体解决方案是什么?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时,需要认真对待和梳理。

一、现行应对机制面临的问题

有别于种类物的执行,特定物的执行仅可对该特定化的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种类物发生毁损,尚可通过他物替代执行、重新采买或者预付采买费用完成执行。特定物发生毁损时,无论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必须针对其不同于种类物毁损执行的特点,采取更为严格限定的应对机制。

(一)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

特定物毁损之执行问题,《最高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标的
具有两个P’维非线性不可约特征标的非可解群
激光打标的失效分析及改进措施
红周刊绩优指数100只标的股一览
红周刊绩优指数100只标的股一览
红周刊绩优指数100只标的股一览
红周刊绩优指数100只标的股一览
红周刊绩优指数100只标的股一览
红周刊绩优指数100只标的股一览
红周刊绩优指数100只标的股一览
红周刊绩优指数100只标的股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