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资金监管问题的探讨
2022-02-13车巧怡李征南李慕楠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10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车巧怡 李征南 李慕楠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中国人民银行和龙市支行,吉林和龙 133500)
一、财政资金相关概念及界定财政资金的意义
(一)财政资金相关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财政资金即指与财政预算收支相关的资金。从收入端看,包括缴税(费)主体将款项从其账户划到商业银行账户开始,再经商业银行划到对应国库,经国库分成、报解、上划等一系列过程,直至进入目的国库对应库存账户为止。从支出端看,包括款项从国库部门的财政账户拨付出去开始,一直到收款单位收到款项为止。
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关于准确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存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违法违规问题的通知》(人银法〔2021〕01607号)的表述,财政存款专指财政部门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财政资金①按照《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JR/T 0134-2016),应表述为“财政性存款”;但《关于准确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存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违法违规问题的通知》(人银法〔2021〕01607号)文件表述为“财政存款”,二者意思一致。本文统一表述为“财政存款”。。财政存款可分为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两个部分。其中国库存款是指财政部门存放在国库(包括代理库)的预算资金,包含财政库款和财政过渡存款两类;其他财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国库存款的各级财政在金融机构的预算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指定存入金融机构的专用基金,包含划缴财政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财政专用基金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和国库定期存款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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