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六)
2022-02-13岳萍
□译/岳萍
第25条 矿层上的建筑条件
在居民点之外土地上建设基本建设客体、地下设施,只有在获得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及其地方机关得出关于进行施工地段没有矿产资源的结论后方可进行。(根据2000 年1 月2 日第20号、2018年8月3日第342号联邦法修订)
对居民点之外及位于矿层的土地地段和地下设施进行建设,须经过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联邦机关及其地方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由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的多功能中心授予该许可。(根据2008年12月30日第309号、2011年7月18日第224号、2012年7月28日第133号、2018年8月3日第342号联邦法修订)
擅自对位于本条第2款所列区域的土地地段进行建设的行为应立即终止,施工费用、地力恢复费用和所建设施拆除费用不予补偿。(根据2018年8月3日第342号联邦法修订)
申请颁发对居民点之外且位于矿层的土地地段和地下设施进行建设的许可,按照俄联邦税费法律规定的数额和程序缴纳费用。(根据2009年12月27日第374号、2018年8月3日第342号联邦法修订)
第25.1条 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所需的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和水体的提供(根据2014年12月31日第499号联邦法修订)
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所需的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地段,包括林地、水体,可根据民法、土地法、林业法、水法和本法的规定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使用。
矿产资源利用相关作业所需的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地段,无需进行招投标(竞价、拍卖)即可提供给矿产资源利用人租用。属于国家或市政所有的土地地段(提供给公民或法人的土地地段除外)的使用目的是矿产资源地质研究时,其使用在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许可情况下,无需提供土地地段和确定俄联邦土地法第392条规定的地段,即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