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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比较的标示规范与要点

2022-02-13文/苑晟

质量与标准化 2022年10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文/苑 晟

关键词 价格比较

条款点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消费者在进行线上线下消费的时候,往往会有个进行多家比较或性价对比的过程,然后选择性价比最高的商家进行购买,这也是俗语“货比三家”的由来。

1985年,芝加哥大学的理查德·塞勒教授提出了著名的“交易效用”理论,从另一个视角去理解价格比较。“交易效用”理论指出,消费者购买一件商品时,会同时获得两种效用:获得效用和交易效用。其中,获得效用取决于该商品对消费者的价值和消费者购买它所付出的价格,而交易效用则取决于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所付出的价格与该商品的参考价格之间的区别,即与参考价格相比,消费者是否从该交易中获得了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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