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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22-02-13

知识产权 2022年12期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理基础及相关问题研究

张志成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6 期撰文指出,地理标志保护起源于竞争法,其法理基础是防止假冒和混淆的竞争法益。但同时,地理标志保护所涉及的法益并不限于防止假冒和混淆,而是包括基于特定产品、特定质量、特定声誉、特定地理环境形成的特殊法益。地理标志保护本质上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私权范畴。地理标志既涉及普遍性的私权问题,也涉及公权力行使的问题,乃是处于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交界地带、带有私权外壳的集体性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基于此,认定并保护地理标志应基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真实性、特异性、地域性和关联性。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鲁竑序阳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 年第4 期撰文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特殊性。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普通法系国家在构建和适用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选取了一定的限制路径,以填平性赔偿为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及实践。中国已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了全面、细致且相对一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已领先了世界许多法域。中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时间尚短,在域外只能提供有限经验的前提下,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及完善应回归民法体系,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内的良性互动与逻辑自洽,同时兼顾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性,实现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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