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中原因力评定的原理和方法
2022-02-13朱广友
中国司法鉴定 2022年6期
关键词:方法
朱广友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
关于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的基本理论,笔者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分析理论及其应用》[1]一文中已有详细阐述,本文重点探讨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评定的基本理论和主要方法,以确保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分析逻辑的有效性、评定方法的科学性和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1 基于因果关系表现形式确立的评价方法
1.1 因果关系表现的基本形式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分析理论及其应用》一文中,笔者详细阐述了域外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的基本理论和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若无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当因果关系”。
我国医疗诉讼实践中虽然未对因果关系分析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因果关系重要性的认识从来没有动摇过[2]。2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中指出:“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过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分析分别加以认定,并确定医疗过失原因力大小。”在其应用说明中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判定方法,即“简单的一因一果”系医疗过失直接造成损害结果的,可判断为“直接因果关系”;“多种原因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判定为“复杂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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