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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比较研究

2022-02-13王小怡

中国司法鉴定 2022年6期

王小怡

(1.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杭州310202;2.浙大城市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案件事实的释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意见系对专门性问题的甄别和判断,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导致其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成为质证、认证的难题,“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层出不穷,法律工作者作为技术问题的“门外汉”,无法针对其展开有效的调查和辩论。鉴于此现实情况,诉讼体制中设计了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以期可以治理此类乱象,将鉴定意见规制到科学、合法、客观、权威的渠道。

1 专家辅助人立法现状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的专家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双方当事人聘请的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活动的主体。纵观法律的变迁,梳理出专家辅助人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到近些年来法律对其的概念延伸,由此可发现,国家层面上对专家辅助人相关规定的变化。

民事诉讼领域引入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较早,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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