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模式选择、基本立场和体系结构
2022-02-13郭华
中国司法鉴定 2022年6期
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的立法历经了一个相对曲折和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委托司法部组织专家学者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征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及法律专家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管理法(草案)》。后经再次征询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是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目前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从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角度出发,将立法问题聚焦于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上[1],最终形成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实施。《决定》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因遇到2015年行政的“放管服”改革,将原来第十五条规定的“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①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是针对涉及定价问题的修改,修改的法律不限于《决定》,还包括《义务教育法》《邮政法》《铁路法》《公证法》,这属于一揽子将收费定价或者标准下放管理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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