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创新执行模式 让正义看得见:法院“智慧执行”模式探索新引擎

2022-02-05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宋一涵

区域治理 2022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法院案件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宋一涵

目前,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已逐渐发展成为直接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重要法律热点问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民事案件顺利执行等法律问题的不断出现和深化,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而且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进入新时期,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智慧法院”的执行模式管理建设列入,为综合运用大数据和各类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技术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执行模式管理相关领域的有力渗透和应用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智慧执行”案件执行管理模式就是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与法院执行管理相关部门工作模式有机结合的一种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模式。因此,有必要在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发展优化“智慧执行”模式之际,总结现行“智慧执行”模式经验,明确我国民事执行向“智慧执行”模式转型中存在的困难,以期找到阻碍执行制度发展的突破口,促进国内“智慧执行”模式的快速发展。

由于民事案件执行工作范围广泛、碎片化、事务性工作较多、案例较多、人员较少等现实问题,能够满足执行工作实践的信息产品相对较少。信息技术的应用集中在法庭审判领域,在执行领域的应用相对较少。换句话说,它只是一些试用领域中信息产品的迭代,这与执行领域中的业务需求有很大关系。个别法院开发的智能执行信息产品仅是具有语音转换、手机执行公开等功能的应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难以在执法领域实施和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各级法院的执法案件呈爆炸式增长,而执法法官的人数相对减少或没有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执行难的首要问题。人工智能以大数据为前提,在执行领域,大数据的产生在于案例数据的收集。人工智能应用缺乏基本条件,导致执行过程失败或停滞,甚至形成不正确的污染数据,导致数据分析失真。“智慧执行”模式针对信息化和效率化两大核心诉求,有望发展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既能保证效率又能够保障公正的法院执行体制。在“互联网+”的法律时代背景下,法院“智慧执行”的管理新模式无疑将更有利于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形成一套科学稳定精准长效的案件执行管理机制,通过对法律制度经济伦理视野下的案件执行难等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最大程度地为推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期背景下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面临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新的研究路向,特别是对法制发展之路的探索和创新提供全新的思维方法。

很长时间以来,民事诉讼执行难与执行乱面对如被执行人拒绝联系沟通难,被执行财产转移隐匿查控难等困局,这实质上是执行工作老生常谈的问题,即查人找物难的问题。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法院传统的应对措施有以下几种:对于找人,各省(市)的规定都不一致,有的省(市)公安和法院部门有联合工作的机制,对于法院要找的人会采取临控措施。针对联系不上的当事人,传统的做法就是到现场找,通过当事人的微信、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来找,通过到电信三大运营商查找被执行人联系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故意避而不见,抗拒执行的当事人,目前为止还是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对于找物,目前依托最高法院的总对总查控平台,能够查询在全国范围内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总对总查控平台能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以及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和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这是主要的查控财产的途径。其他的就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财产线索,法院进行核实。法院的主要职能就是审判和执行工作,司法行政也是为这两项中心工作服务,因此简单说“智慧法院”就是把目前信息化方面的软件、硬件通过信息集成的方式应用到法院审判、执行和日常的工作之中,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智慧法院建设,通过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由此可见,“智慧执行”模式体现了在政策导向下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与科技深度融合,以司法数据中心、智慧法院大脑、网络法院建设为牵引,创造更多高水平的数字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智慧执行”模式目前已在全国各地部分法院进行试点,以河北省法院为例,2020年7月河北法院正式启动流程化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试点,打破了“一人包案到底”原有的执行模式,开创了“流程化、任务化”新的执行模式,提高了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执行效率。一方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点模式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连接,实现了对案件合法财产使用状况管理信息的在线查询;另一方面,案例执行的具体内容分为多个任务环节,如实施启动、研判裁决、传统查控、强制措施、财产变现、卷宗归档、协调管理。执行人不再负责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而只需要负责执行整个案件的一个环节。此外,依托自查系统,新一代实施模式下的所有案件法律文件都可以一键式自动打印生成,所有案件都可以在线自动转移,确保强大的案件管理、高效执行和简化任务流程。具体至地方法院的落实情况,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有十个自动化,目前为止对法官来说,最重要的是文书自动生成;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阳光执行小程序,当事人可通过这个程序实时关注自己案件的进展。推动“智慧执行”模式发展,有利于完善行政非诉规定,提高非诉执行的效果,利于改革工作管理体制以及加大执行者的执行力度。

根据“智慧执行”模式的相关政策导向,我们可以了解到,智慧执行首先是理念创新,坚持信息技术服务办案管理的政策导向,实现智能化服务管理的高效化,强化智慧执行的服务功能,创新智慧执行的政策措施,发挥智慧执行的四大功能,规范和促进发展,稳定和超越预期,保障人民健康,为服务“六稳”和“六保”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执行系统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综合执行系统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新一代技术的重要性和先导性及其引领带动作用,挖掘了新一代技术的巨大发展潜力,有效地打破了当前法院执行系统的僵局。其次,“智慧执行”充分做到了业务管理创新和优化机制创新,充分利用现代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技术、互联网等一系列行业应用前沿技术,与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系统相结合,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推动基层法院执行系统执行工作流程办案模式改革的实施。该模式以“减负、增效”为核心,大幅度提升法院执行人员办案管理效率、加强法院执行办案过程自动公开、提升法院执行人员办案过程透明度,以规范流程和风险预警为出发点,完善法院执行办案管理流程,严格执行最终核查的合规性,以核查结算为主要手段,确保最终核查结算的实施过程可信、可查。再次,“智慧执行”有利于应用创新,“智慧执行”不仅可应用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还可应用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促进各类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的步骤性及内容管理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从而有效保证执行案件的司法统一性,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的司法效率,减少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司法办理持续时间。最后,智慧执行促进了管理创新,在相关法律的规定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各类民事案件的智慧执行管理标准,建立更好的部门协调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执行工作的不同进度,及时解决各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管理部门随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创新,改革工作管理体制,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各类民事案件的有效强制执行率。

“智慧执行”模式的有效推进有着极大的现实紧迫性和落实必要性,但其当前面临着一定困境,这严重阻碍了信息化建设整体效能发挥,不利于智慧法院建设迈向更高层次。在实践中尚有一些因素和困难,制约了该模式充分发挥作用,应当及时予以完善。首先,从我国立法工作现状来看,法律条文及其相关规定的模糊性直接制约着我国信息化建设手段的落实推行及有效运用。目前,中国没有单独的执行法,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执行程序。但是,这些条款对执行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增加了“智慧执行”具体运作的难度。且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高信息技术、高资金投入、高工作效能的新型现代化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拥有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建设机制予以保障,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强制执行管理制度的落实运作推行过程之中,没有建立足够的人、财、物保障配套执行机制,从而直接使得我国信息化建设发展缺乏总体规划。其次,法院执行信息系统的数据尚未完全公开和共享。长期以来,我国人民法院相关执行人员存在着相当陈旧的执行理念,执行主体的落后理念严重制约了法院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再次,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基本的协调、统一、联动的法院执行模式。在法院执行管理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它严重割裂了法院执行管理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的相互配合,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智慧执行模式的进一步有效实施。除此之外,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严重缺失,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法律惩罚约束机制与法律威慑约束机制不够完备。同时,地方法院试点工作意义有限,这对于执行工作改革者颇为看重的相关法律统一适用、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省际法院司法部门合作等诸多问题未能及时得到有益的理论尝试和有效的实践检验。最后,“了解数据的人不了解需求,需要数据的人不能很好地解释需求”,这是推动我国民事执行系统信息化的一大技术桎梏。

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查和问卷访谈,我们认为为了解决执行难的困境,提高司法执行在程序上的便利性,有效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提高实体司法认知,维护司法公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智慧执行”模式的发展和改革:第一,立法层面应当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立法体系,推动尽快出台独立的民事执行法,明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措施等法律规定。同时完善反规避执法体系,建立有效发现、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实施的法律义务,增强协助执行的意识,加强对不协助者的民事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二,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率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必须有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机制来保证。在民事诉讼执行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我国没有足够的人、财、物安全保障机制,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许多法院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执行体制的智能化改革和现代模式的信息转化,导致执行模式的智能化程度低,现有信息平台之间缺乏有效整合,信息利用程度低。这就要求物质层面应加强“智慧司法”基础设施保障,完善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促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建设;第三,执行难的解决方案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由其他社会部门协调,才能发挥威慑机制实施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协调统一的联动执行模式,将执行机关与其他社会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合作关系分离,这必然会阻碍“智慧执行”模式的进一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联动合作模式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需要办理的执行案件呈爆炸式增长。面对严峻的客观现实,我国尚未形成一套成熟、完整、协调统一的联动合作模式,不能满足社会对实施体制改革的现实期望。因此,机制层面应尽快完善执行业务联动机制,在法治框架内探索联动各方的权责协调,构建协调统一的联动合作模式;第四,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存在债务人违约成本低、强制执行效率低等现象。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是主观恶意的严重司法阻碍,是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挑战,必须受到严惩。所以,在执法层面,有必要考虑建立严格有力的威慑惩罚机制,转变传统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模式,建立健全被执行人个人诚信信息系统,严厉制裁失信被执行人,使失信成本的执行成本高于遵守成本,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其义务;第五,由于省级法院的顶级研究体系与当地研究体系不兼容,导致规划和实施水平较低,缺乏当地信息交流,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限制了指数意义上的试点效果。社会层面应考虑通过多级法院推动“智慧执行”运行模式,扩大“智慧执行”模式运行的法院范围,这利于应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跨省市复杂财产案件的执行,有效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以及案件执行的统筹、协调和联动;第六,信息化建设的实施一方面要求法院具备描述信息需求的基本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外包服务公司对司法执行制度和司法运行的内部规则有深刻的理解和认知。因此,技术层面上应以法官需求驱动执行信息化的转型升级,从基本理念上提高法院行政人员对新一代技术的接受度和适应度,尽可能巧妙地将技术与执行工作相匹配,打破传统执行方式机械化、人力化、粗放化的弊端。

民事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不仅是传统司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社会问题。随着现代大数据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将前沿信息技术融合引入司法执法领域已成为必然趋势。在智慧法院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大数据在司法执行程序中的广泛应用,对于加快司法现代化建设、实现执行程序制度化、提高执行程序治理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大数据在不同司法执行流程中的深度技术整合相对不足,集约化应用程度相对较低,在司法执行实践中,大数据准确执行和应用的案例规模不大,质量不高。很难真正满足法院执行的实际需要等痛点,从而堵塞了相关路径,这是今后执行难问题中亟待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尽快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效益,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科技驱动,准确把握信息化时代要求和司法规律,推动“智慧执行”模式建设走向更高的水平。

猜你喜欢

司法法院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左脚丢鞋”案件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班里设个小“法院”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聚焦法院改革 促进公正司法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