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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交易行业治理的思考

2022-02-05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销赃经营户阵地

倪 军

手机是数字化时代的代表作,进入21 世纪的这二十年,手机行业的变化和发展速度超乎想象,有研究表明,我国自2004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手机生产和销售国以来,手机用户人数持续快速增长。工信部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度中国净增加移动电话用户近1.5 亿户,总数达15.7 亿户,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从2000年的6.7 部/百人增长至2018年的112.2 部/百人。①肖遥、程越、刘思贝、胡孟楠:《标准化视角下废旧(二手)手机回收和交易现状探析及思考》,《标准实践》2020年第7 期。手机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作学习、交友、购物等很多人类的行为方式已经被手机的普及所改变,此次疫情爆发,手机的作用尤为凸显,健康码、行程码的查验完全依赖于智能手机。

手机作为日常生活中使用率最高的电子产品,由于体积小巧价值又相对较高,成为犯罪行为人青睐的犯罪目标。②庄华:《盗抢手机犯罪的销赃与控赃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 期。随着电子支付技术手段的革新,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被不同程度地取代,对于传统的犯罪手段也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影响,街面两抢(抢夺、抢劫)及扒窃(随身财物扒窃)类警情、案件断崖式下降,因此犯罪嫌疑人一般选择价值较高、易于得手、易于携带、易于流通(销赃)的物品作为侵害对象。③马忠红:《论刑事案件中的销赃与控赃》,《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 期。一部手机价值可高达上万元,而且具备变现程序简化、风险小的特点,成为现阶段犯罪嫌疑人选择作案的理想目标。而且二手手机的利润惊人,在正规的手机卖场,一部手机的利润已经降到百元以下,有的甚至只能维持三四十元的利润。倒卖二手手机则不同,据有关方面调查,这个行当的利润相当可观。二手手机的价格普遍低于行市价格一半左右,价格虽低,但商家的利润很高,只要把收购来的手机进行一番整修,一出手,最起码能赚一两百元,高的可以赚数百元。①王伟标、李鹏展:《关于加强二手手机市场治安管理的调研报告》,《公安研究》2005年第3 期。在利益的驱使下,从事二手手机经营业务的商户,对回收正常的二手手机和盗赃手机不加以区分也不愿区分,浑水摸鱼、兼收并蓄,大大简化了销赃环节的风险和难度,同时也提高了案件查处和阵地管控的难度。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基于一起简单的盗窃手机案件的侦办,思考盗赃手机交易的特殊行业阵地管控问题,进而试图探索以特种行业阵地管控为切口,强化对二手手机回收行业的管控,通过有效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涉案手机线索,精准打击盗销手机违法犯罪活动,遏制涉手机类警情、案件的高发态势。切实提升二手手机经营市场的管理能力和质效,堵塞行业漏洞,清理行业死角,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简要案情

2021年5月,某公安分局侦破一起手机被盗案,受害人一部新款苹果手机(经价格认证价值3000元)被盗后,由犯罪嫌疑人以700 元的价格卖至本市一家数码广场,收购该手机的手机经营柜台随即以800 元的价格转手出售给另一手机维修经营户。次日,该手机又被以1000 元的价格转售至本市另一家二手手机市场的一个手机维修经营户,当日,该经营户在微信群内贩卖该手机,并以1300 元的价格将手机转卖至天津市南开区某手机维修中心的一经营户,后该经营户通过网络平台以2500 元的价格出售至浙江省丽水市。此案折射出盗赃手机在销赃环节的阵地控制存在以下难点:

1.销赃更隐蔽,难以发现。以N 市为例,N 市形成以珠江路区域为中心的电子产品交易市场,手机经营商户数量庞大,在传统侦查手段的支撑下,追索一部盗赃手机十分困难,且手机在交易市场尤其是二手手机经营市场的流动性非常大,在正常维修交易的数百上千台二手手机中夹杂部分盗赃二手手机,其侦控难度可想而知。其次,销赃者多以隐匿身份的方式将盗赃手机出售,加之经营户不如实进行登记,这就使查获盗赃手机难度更大。此外,销赃者会通过电商平台或者即时通信软件等发布手机出售信息,并通过快递将盗赃手机送达购买人,相较于面对面式的交易方式更加隐蔽、风险更低。

2.销赃范围广,难以查控。通过上述案件很容易发现,涉案手机由N 市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流转到外省市,而且销赃者为了降低被查获的风险,一般不会选择在实施盗窃手机行为的地域就地销赃,而是通过网络上的各种途径发布销售盗赃手机的信息。如此,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销赃,其地域辐射范围就远不是集中在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周围,盗赃手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经由物流寄递可以在短时间内流转到全国任一城市,并可能存在短期内多次转售的情形。

3.物流发达,盗赃手机流转快。如上所述,销赃者通过互联网能够短时间内将盗赃手机信息发布到网络上或者相对专业的行业社交群内,并迅速传播。之后,犯罪分子能够依托当前日益发达的物流系统将赃物运转出去,不仅运转范围十分广泛,而且运转速度相对比较快捷,增加了侦查机关有效查控赃物的难度。②乔顺利:《信息化条件下的赃物控制》,《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 期。利用物流的便利性,能够将盗赃手机快速地进行多次转移,因此,阵地控制的关键环节,其时间、空间要素被大大地限缩,销赃者和盗赃手机难以被察觉和发现。

(二)类案数据概括性统计

2021年8月16日11 时26 分,经平台数据检索,在“案件库查询”模块的全省案件查询界面的“案件名称”一栏输入“手机”进行模糊查询,“受理时间”一栏输入2021(即截至2021年8月16日11 时26 分检索时间),经检索全省共受理各类手机被盗案件14156起,其中包含部分手机被毁损案件,以及部分受理的手机被盗行政案件(当事人报案时估算手机价值低于600 元则公安机关一般会受理行政案件)。另外,在“案件类别”一栏点选“盗窃案”大类,经统计,截至2021年8月16日11时30 分,2021年全省共立手机被盗类刑事案件7550 件。以同样的检索方式进行检索,2020年全省共立手机被盗类刑事案件12134 件,2019年全省共立手机被盗类刑事案件20069 件,2018年25811 件。

(三)二手手机交易阵地控制存在的问题

从近几年发案数据分析来看,盗窃手机案件频发,案件数量庞大,但单一案件的涉案金额小,破案率不高,暴露出来此类案件的特点,也间接反映出二手手机交易阵地控制的难点和痛点。

1.管理措施和手段欠缺。从目前发展的形势来看,省内盗窃手机案件高发,基于涉案标的高价值和易于变现的属性,在省内乃至全国范围内已然形成了盗赃手机交易的黑灰产业。然而,由于被盗抢手机案件数量多,单一案件的涉案金额小,侦控涉案手机难度大,导致多数地区对手机的管控普遍薄弱。要从源头上控制手机的销赃活动,需要从二手手机的交易、流通、使用环节建立多方位、全链条的控赃体系。①庄华:《盗抢手机犯罪的销赃与控赃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 期。而交易市场的管理混乱更易于盗赃手机的交易,经营户对正常旧货和偷盗所得兼收并蓄,这极大地简便了犯罪分子的手机变现程序,没有任何为难地甚至心照不宣地给一些不法行为开了绿灯。这无疑纵容了犯罪分子,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②侯坤:《二手市场岂能沦为赃物变现乐土》,《检察日报》2016年11月30日。

以N 市为例,该市刑侦部门专设有阵地控制工作大队,对易于滋生犯罪的场所和行业开展阵地控制,并牵头组织对相关案件开展侦破工作,在本市几大通讯市场设警务工作室,派专人驻点管控,并要求经营户及时通过微信小程序登记收购二手手机的相关信息,以备对涉案手机的布控和反查。但仅仅依靠此手段难以对二手手机交易市场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仅能在案件发生后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而且仅仅依靠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一家的管控,相较于二手手机市场和案件的形势无异于杯水车薪。

2.二手手机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通过北大法宝平台检索,国内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二手手机交易管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仅有1998年由国内贸易部、公安部颁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现行有效。③公安部在2007年《公安部关于对经营旧手机是否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确认经营旧手机属于旧货经营,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时至今日,随着社会发展和行业的革新,手机行业已经发生巨变,该部门规章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管控的需要。此外,即使是专门针对二手手机交易的地方政府规章,也仅有呼和浩特市于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呼和浩特市二手手机交易治安管理办法(试行)》,部分省市则是通过制定特种行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概括性地对于所列举的“旧移动电话”“旧手机”此类特种行业进行规定,并没有过多的专设性条款规范相关交易行为。二手手机行业的管控并未像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专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结合当前手机行业发展的形势及行业反映出的治安管控亟待解决管控问题,二手手机交易阵地控制重要程度及迫切程度不亚于上述几类特种行业。但是,当前我国有关特种行业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且位阶较低,可操作性不强,相当程度上已不能适应现实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④曹慧丽:《特种行业管理中社会化治理的法治路径探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 期。

与此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的不断更新为侦查阵地控制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在信息化条件下,现实空间中的行业已经不能够涵盖侦查阵地的全部,应当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网络虚拟空间中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的业务纳入侦查阵地的范围。⑤乔顺利:《信息化条件下的赃物控制》,《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 期。阵地的传统概念与时代变化发生严重脱节,法律法规滞后性凸显,传统的法律规范则相对片面无法满足新时代背景下社会治安管控的需要。针对二手手机交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现行立法已明显很难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并且迫切需要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操性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管控。

3.违法犯罪成本低、打击处罚不够。谚曰:“天下熙熙,皆为利而来,天下攘攘,皆为利而往。”由于二手手机流通量大,行业内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手机市场竞争也相对激烈。该行业内部分从业人员贪图一己私利,缺乏社会责任感,守法意识淡薄,心存违法不易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而且对于行业内的违法行为打处力度也不够严厉。《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而对于违反规定的商户,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涉事责任人和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达到刑罚标准的情况下,法律对从事收赃、销赃的人员处罚力度较小,一般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与巨额的销赃利润相比,对于销赃人员显然没有太大的震慑效果。①马忠红:《论刑事案件中的销赃与控赃》,《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 期。以《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为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旧手机收购从业人员的登记义务,其对应的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相较于盗窃手机案件查处难度大、破案率低、利润大的特点,违法犯罪成本低以及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则更加凸显。打击处罚不够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条件,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对公安机关的阵地管控,以及对公安机关相关案件的侦办和打处形成了负面效应。

二、信息化背景下阵地控制的应对策略

阵地控制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对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及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方法进行控制的一项基础业务工作。②孟宪文:《刑事侦查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版,第145 页。根据旧货流通业的自身发展规律和阵地控制工作特点,旧货流通业的阵地控制,是指刑事侦查部门通过公开或秘密的方法, 在能为二手物品提供交流平台的收购或出售、维修二手物品市场中发现犯罪信息、控制赃物、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侦查基础工作。③丛卓义:《旧货流通业阵地控制模式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 期。二手手机交易市场作为旧货流通业的一种,已成为盗窃犯罪销赃的主要场所。诚然如上所述,信息化背景下,阵地控制的概念和范围应当是动态发展的,不能完全拘泥于传统的实体手机经营市场,应当契合互联网技术和物流行业发展的大背景,合理扩大阵地控制的范围,延伸到行业发展的前沿阵地。但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流转,经营户收购盗赃手机的目的是拆解获取手机部件也好,抑或是转售获利也罢,盗赃手机的流通环节大多需要经过二手手机经营户,毕竟二手手机是一种体积小、价值高的特殊商品,它需要内行人员对其进行估价,还需要成熟的地下黑灰产业链从业人员作为技术支持,而收赃者往往掌握地下黑灰产业链的技术资源。尤其是对于苹果手机这种在市场上极受欢迎的品牌,是否被锁、是否过保修期等细节都会影响二手售价。而销赃者往往并无这方面的资源,因此就更依赖收赃者给予手机一个相对“公正”的估价。④庄华:《盗抢手机犯罪的销赃与控赃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 期。所以,二手手机阵地控制应以交易市场为核心,多种渠道全面管控,力求通过阵地控制达到追赃破案的效果。与此同时,新时代警务机制应关注的不仅仅局限于打击犯罪层面,更重要的职能是预防犯罪,打击与预防并举,打击侧重于现行案件的侦破,而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优化社会治安管理体系,提升治安管理能力。

(一)严格落实现行登记、报告制度

二手手机市场等旧货流通业已成为犯罪销赃的主要场所。侦查部门能否有效地控制旧货流通业是侦查部门争取侦查主动权、提高侦查破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⑤丛卓义:《旧货流通业阵地控制模式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 期。收售二手手机应当严格按照《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地现有的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真核实和查验出售人的身份证件,确保人证合一,并对手机的来源、流向进行详细的登记。登记的内容应涵盖:出卖人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人员信息,以及二手手机的品牌、型号和二手手机的IMEI 串号、MAC 地址等特征要素。其次,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对于二手手机无法正常解锁或者手机ID 账户无法登陆,同一人一次出售多部二手手机或者短期内多次出售二手手机,对于出售手机的价格不予讨价还价或者出售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等非常规情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核查。上述登记、报告环节将给犯罪分子在销赃的过程中增加变现的难度和被查获的风险。

鉴于盗赃手机新的销赃模式,应当对二手手机的流转进行全流程、全要素的登记,无论是销赃者将手机通过物流快递转到异地销赃,还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提供物流和网络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也应严格执行传统的实体经营户的登记、报告制度。强化物流寄递业对于寄递人身份和手机身份的识别、登记,网络平台在落实登记、报告制度的同时,要针对网络活动的特殊性,确保网络虚拟身份和真实身份的统一,做到手机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监管。并对公安机关开放查询权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于二手手机交易的阵地管控,公安机关针对涉案手机的全流程逆向还原,能够获得全面、高效的情报支撑,最终实现案件侦办过程中“人”“赃”并获。

(二)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专业系统建设

更新传统的侦查阵地控制手段、方法,及时将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到阵地控制工作中,是通过侦查阵地控赃的必然趋势。①乔顺利:《信息化条件下的赃物控制》,《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6 期。盗窃手机案件高发,基于手机普及并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考量,借鉴“全国被盗抢车辆信息资源库”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二手手机交易的信息资源库,推动所有盗赃手机的信息录入、查询,服务于盗抢手机案件的侦办。日常监管过程中,对于所有二手手机交易信息的录入,自动与涉案手机的信息进行碰撞。此外,即使是遗失的手机,也能借助该系统帮助找回。通过数据建模,深入研判分析上述几种异常的二手手机回收情形,将公安机关登记的盗赃手机信息和经营户登记的手机信息进行碰撞,当登记的目标二手手机或者出售二手手机的自然人有异常情况时,平台可及时推送预警信息,并结合相对成熟的人脸识别技术,及时锁定嫌疑对象,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管控工作。鉴于现阶段智能手机飞速发展,二手手机交易信息资源库系统的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系统建设能够推动阵地控制质效的提升,在现有登记、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情报获取的渠道更通畅、速度更快,情报利用率更高。

(三)物建刑事特情,提升控制能力

二手手机交易市场复杂且专业性相对较强,公安机关强化阵地控制,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略显单薄,不能形成常态化管控。因此,需要通过物建专业力量,借助相对熟悉该领域的专业人士的力量。公安机关使用刑事特情执行侦查任务,是一种传统且行之有效的手段,一直沿用至今,在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今天,传统的依靠人力侦查和管控的模式正在萎缩。不可否认,刑事特情是秘密侦查体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侦查措施,实践中运用很广。它突破了警力资源有限的“瓶颈”,最大限度地获得了犯罪信息,为侦破许多社会危害性大而又无直接明显被害人的案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②汪启和:《刑事特情制度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通过刑事特情可以使侦查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节约侦查成本,刑事特情为侦查活动提供有利的情报与证据。③陈肯:《论刑事特情制度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6 期。二手手机交易涉及到的盗窃手机案件,发案率高但是破案率低,案值相对不高但是办案成本高,且现有各种技术侦查手段不能完全应用于此类案件的侦办中,刑事特情的物建仍能发挥应有之作用。各项公开的公安管控工作能起到一定的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提高销赃者的风险,但在高收益的诱惑之下,其很难完全阻断或者防止盗窃手机案件的发生,同样不能斩断销赃者销售盗赃手机的利益链条。而处于隐秘状态下的刑事特情能够缓解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能够深入到行业内部,突破行业壁垒的限制,情报收集快速精准,切切实实使侦查活动变被动为主动,为公安机关提线破案提供有力支撑。刑事特情的物建对二手手机交易行业阵地控制而言,无异于点亮一盏明灯,将隐藏在合法二手手机交易市场之下的盗赃手机交易黑市暴露在公安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

(四)多部门联动执法,形成机制规范

二手手机交易市场的阵地控制是公安机关基于治安管理和侦查办案的需要而主动作为的,公安机关在依职权行使管理职能时,都是从公安机关执法的角度出发,其管理范围仅仅局限在某一重点,无法对整个行业形成全面管控,而肩负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除公安机关以外还有很多。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07年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二手手机交易市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例,为加强对二手手机交易市场的整治,由地方政府协调负责,行政执法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商务局、公安局以及部分内设机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于特种行业的管理,需要充分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切实形成综合执法合力,在提倡综合执法的背景下,各自为政无法形成管控实效的被动局面亟待改变。公安机关对于二手手机交易市场的阵地控制,不能光靠社会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也不能只靠一种方法或几种方法,而要靠全社会的力量,靠社会有机体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①张春晓:《社会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理性思考》,《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 期。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开展治安管理工作时,应充分挖掘、利用和整合各种不同的社会资源,真正实现“社会治安由社会治”。②曹慧丽:《特种行业管理中社会化治理的法治路径探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6 期。随着互联网和物流寄递业的飞速发展,二手手机行业管控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也在变化,除上述主管部门外,可能还会有邮政、大数据、统计等主管部门参与到该行业的管理中来,由地方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合执法,定期对二手手机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行政执法的高压态势,在保障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堵塞阵地控制的漏洞,形成长效长治。

三、二手手机交易行业社会化治理的法治路径

(一)立法先行,完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的目的在于建章立制,确立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为法律实施和遵守提供必要的规则制度前提。③邓世豹:《立法学:原理与技术》,中山大学出版社2016 版,第67 页。现有特种行业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且针对性不强,为规范和引导特种行业良性发展,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方面的立法既重要也必要。二手手机交易反映出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在顶层制度设计上明确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④[英]洛克:《政府论》,刘晓根译,北京出版社2007 版,第124 页。有针对性地解决二手手机交易阵地控制的难题,遏制盗抢手机案件高发的态势,推动社会和行业的进步以及健康发展。

如上所述,在全国范围内,仅有1998年由国内贸易部、公安部颁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现行有效。部分省市则是通过制定特种行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概括性地对于所列举的“旧移动电话”“旧手机”此类特种行业进行规定。二手手机行业的管控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事实,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手机行业发展的需要,面对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显得束手无策。二手手机交易在实务中属于特种行业的一种,在制定特种行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对于二手手机交易的管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表述和规定,专门制定针对二手手机交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实属过于拔高此类行业的重要性。而在具体的行业规范上,可以借鉴旅馆业和典当业的经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于所涉交易主体、二手手机严格落实在流动过程中的管控。

与此同时,阵地的概念应突破传统的限制,与社会经济和行业的发展同步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性凸显,针对二手手机交易阵地控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倒逼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发展,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手手机阵地控制的核心是对于手机流通环节的全面掌控,上述二手手机交易的管控措施涉及到传统的实体经营户、物流寄递业、网络销售平台以及第三方服务平台等,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上述涉事人员的登记义务,并详细阐述具体的登记规则,同时明确失责行为的处罚细则。因此,统一的、全国范围内的二手手机行业立法十分必要,而且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地保障各个监管部门的权力实施和相对人的义务履行,权责明确、有序的阵地控制才能得以实现。

(二)加大执法力度,用好现行法律规范

2021年10月10日19 时20 分,检索平台数据,N 市今年共受理违反特种行业类行政案件1181起,其中仅有2起手机经营商户因“未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和“未按规定登记交易、承揽物品信息”,由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和四十二条等规定分别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经了解,涉及二手手机交易行政案件的办理,系上游盗抢手机犯罪被侦破后反查予以处罚,二手手机交易阵地控制所要达到的侦查破案的效果并未显现,并且事后的处罚力度仅仅局限于“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违反行业规定不登记或不报送二手手机信息被行政处罚的概率极低,非法获利相对可观自然诱使经营户违规收售二手手机。

强化阵地控制,主动深入查处。N 市公安机关建立微信小程序上报二手手机交易信息的机制,能够起到一定管控作用,但通过上述2起行政案件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并没有主动深入行业内形成常态化监管,还不能达到如危化品行业、旅馆业等特殊性质企事业单位或经营户的管控标准和要求。因此,事后反查和处罚不能对二手手机经营户形成有效约束和震慑,相反如果能够建立事前主动查处经营户登记和报备相关信息的机制,能够更好地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并能够真正使该行业处于严管高压的态势,督促其守法经营,认真执行微信小程序上报措施,从而能够确保二手手机交易行业阵地不失控、不漏管。在相应法律规范支撑的前提下,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应强化对网络平台的检查,内部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大对物流寄递行业平台的检查力度,确保线上、线下都能形成有效的阵地控制绩效。

加大处罚力度,奖惩并重。N 市刑侦部门对于能够及时、准确登记和报送二手手机信息的经营户,在案件反查后,会补偿其收购二手手机的价款,并对其免于处罚。这对经营户的吸引力不足,尤其是相较于较高的灰色利益来说,并不足以让经营户放弃收售盗赃手机。因此,在强调基础管控的背景下,对于能够积极登记、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一定线索的群众,仅仅强调义务并不能激发其遵守相关规范或行业规定的热情,公安机关应该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严格登记、报送的经营户授予奖牌、奖状,并对于提供侦查办案帮助的个人予以物质奖励,在行业内营造一种积极的环境。同时,对于不按规定登记、报备的经营户,要严格适用现有法律规范,从严从重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奖励和处罚并用,不能让遵纪守法的群众在二手手机交易行业内被边缘化,更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活动获利。

(三)营造全民守法的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原有着重强调执法和司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于全民守法的法律意识培育。对于所谓的“守法成本”理论暂且不论,外在强制性约束能够达到应有之义,而对于大多数选择守法的群众,则应通过改进守法环境、推进法治教育,培育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具备一定的守法基础,全民守法的理念能够内化于人心。具体到二手手机行业内,在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约束的同时,应着重培育行业从业人员守法的规范意识和价值观,单纯传递具体法律规范,并不能直接引起人们的认同。①雷槟硕:《实现全民守法的路径转变:从强制到法治教育》,《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4 期。各部门应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方式,营造良好的守法生态环境,同时建立行业信用积分机制,对于守法经营的商户予以表扬和奖励,倡导良好行业风气和诚信经营的道德操守,通过内在的法律思维建设和法律意识培育,引导行业内从业人员更加自愿、主动守法,依法诚信经营。在二手手机交易行业内努力营造人人守法的氛围,在法治的前提下,大部分从业人员形成自主的行业自我约束,这样执法部门可以将阵地控制的重点集中到存在违法风险的经营户和从业人员身上。

四、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着力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实实在在的举措。公安机关强化二手手机交易市场阵地控制,严格管控二手手机线上线下销赃这一关键环节,可大大提升销赃的风险和成本。既有利于现行手机盗窃案件、警情的处置,提升盗抢手机案件的破案率,更有利于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不可否认的是,单从个案来分析,盗抢手机案件“性价比”不高,投入的司法成本与一部手机的价值不能成正比,但是一部手机的管控关系民生,真正能够管理控制住一部小手机,就能够撬动一个涉及盗赃手机的灰黑市场。新时代背景下,各地公安机关在提倡大要案侦破的同时,越来越把精力集中到民生小案上,着力通过民生小案侦破的小切口,做好人民群众安全感提升的大文章。因此,强化二手手机交易市场的阵地控制,正契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迎合了人民群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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