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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犯罪特点及侦防措施

2022-02-05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社交犯罪软件

曾 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移动互联网时代,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软件极大方便了网络用户的沟通交流,成为网民使用率最高的网络应用。但在给公众带来沟通便利的同时,也时常被不法分子利用,滋生出了不少新型违法犯罪形式。传统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借助网络社交软件的高效传播,从线下模式发展到网上模式,花样翻新,已危害到网络秩序与经济秩序,给部分易感人群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公安机关有必要对社交软件上的传销犯罪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升防范能力和侦查、打击能力。

一、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犯罪的现状

统计数据显示,到2018 年2 月,有超过3000个传销组织和平台,总人数达到了31.76 万人,日均增加30 个,仅在2017 年一年就增加了58%。[1]网络传销蔓延迅速的背后,离不开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犯罪是指利用微信,微博,QQ,抖音社交软件等在朋友圈、微信群、QQ 群、相关个人动态发布虚假信息和视频进行宣传、发展下线,通过入伙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入伙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收益的违法行为。传销组织者充分利用社交软件和移动支付的快速普及,以高利润、低门槛、快回本吸引眼球,打着“电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的旗号,或是以“创业”“投资理财”“慈善扶贫”为由头,或者打着“返现抢单”“游戏赚钱”等诸多幌子,依赖源源不断的新会员提供的会费维持虚高利润。利用社交软件传销主要依靠“信息链+资金链”的模式来运作:传销组织者先创建或租赁服务器,结合当下最新国家经济政策以及投资热点,包装伪造虚拟投资项目,接着在社交软件发布传销消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抖音小视频,微博多渠道推广宣传,受各类虚假信息所吸引,按照信息指示加入传销组织后,继续通过社交软件发展下线,并将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上传,形成“信息链”;在资金往来上,传销组织上线人员多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收取下线缴纳的钱财,然后根据下线发展新下线情况给予奖金,形成“资金链”。

二、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犯罪的特点

(一)迷惑性、利诱性和隐蔽性强

随着公安机关加大对传统传销打击力度,大大缩减了在地面设点,点对点,面对面的传统传销的生存环境。而社交软件平台上的传销,本身具备网络的虚拟性,许多内容经过包装后,伪造权威部门的认定,不经专业人员仔细核实更难辨别,与传统传销相比,此类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传销组织在社交软件上多打着众筹理财、虚拟股票、区块链技术、电子商务、虚拟货币等的幌子吸引人,伪造并包装相关内容掩人耳目,掩盖其发展会员(下线)获利的根本目的。诸如此类的虚假传销信息花样百出,组织者多宣称投资门槛低,甚至无门槛,操作简单,无需额外时间就能轻松挣钱,且高收益,返利快,极具欺骗诱惑性。若有关社交软件平台以及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经传销人员伪造并包装后的相关内容更容易被公众贴上“非传销”的标签,稍有不慎就会有人深陷其中。其次,利用社交软件实施传销行为,活动大多是网上进行的,下线与上线由于摆脱了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二者甚至可以互不相识。大部分上线在社交软件上使用的个人信息也多为虚构,当警方抓获其中下线时,上线可立即做出响应,通知相关人员迅速取消下线在组织中的所有权限,并将关联的证据抹除,掐断双方联系渠道,使侦查人员无法短期内有效串联证据链条。

(二)参与传销门槛低,犯罪组织成本低

借助社交软件的传销行为往往是通过手机完成,传销组织者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发布传销信息后,便可将手机作为流动办公场所,只要建一个微信或QQ 群便可采取暗中运作组织传销,通过手机参与者便可以时刻参与,极其便捷。此类传销具有的这种“轻”“快”“隐”等特点,使监管部门难以调查取证。此类传销行为参与便捷,操作简单,只需拉个群、群再拉群,一套简单的传销体系就完成了,无需房租、聚会等传统传销应有的各种支出,这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在涉案金额高达百亿、几万名参与者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中,实际定罪人数不到五十人,对于主要组织者和骨干量刑和处罚过轻,对传销的其他参与者很难起到威慑效果。在相对低的犯罪风险以及巨额金钱的回报下,许多骨干和组织者即使明知是犯罪也选择铤而走险。

(三)跨区域性传播,传销蔓延速度快

在传统传销犯罪中,组织者或骨干分子发展会员的途径多为线下授课,讲座等方式,在短时间内难以发展到较大规模,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其下线多为亲朋好友,辐射区域也仅限于会员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周边,在异地发展下线的难度比较大,发展速度也会比较慢,所以传统传销在速度上和扩散的广度上都有局限性。而社交软件传销犯罪活动依托互联网作为媒介,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有显著的增加。传销组织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小视频等社交软件上进行信息,视频推送,大面积曝光宣传,受众群体大幅增长,打破了地域间的壁垒,不只是局限于熟人圈,而是覆盖全国各地,甚至发展至海外的各类群体。

(四)犯罪手段易复制

近年来,虽然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已联合开展了多次大型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网络传销,但利用社交软件进行传销的犯罪活动仍在迅速蔓延,呈现出屡禁不止的态势。据2018 年国家针对网络传销的白皮书统计,通过对利用社交软件传销参与人员分析,不少传销人员还会同时参与多个传销组织。其中参与两个以上传销组织的人数占比高达25%,3 个以上占到了10%。[1]之所以传销犯罪的具有极强的反复性,是因为传销组织的分裂繁殖特性所致。一个千人万人规模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犯罪组织,即使打击掉组织领导者后,有经验的参与者在金钱的诱惑下会自行重组新的传销组织,从而出现传销组织越打越多现象。目前打击治理模式只能勉强控制局面,对于消灭整个传销组织却束手无策,很难得以根治。

(五)涉案要素复杂,打击难度大

当前,传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借助社交软件传播的新概念、新模式传销更是令人防不胜防。变异后的传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交织,案件主体定性缺乏明确性,商业营销、商业欺诈、纯粹诈骗三类的传销没有明确划分。其作案手段越发隐蔽、危害面越广、牵涉群体复杂、横跨国内外多个地域,使得案件情况复杂程度远超传统传销犯罪。此外这类犯罪分子为隐匿身份,逃避打击往往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社交软件、电话卡、银行卡进行沟通交流和资金往来。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案件时面临着线索发现难,传销人员身份确认难,电子数据固定取证难,层级结构梳理难,跨地作案追责难,法律定性适用难等诸多问题。公安相关部门查处难度和办案成本迅速加大,打击起来难度很大。

三、对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犯罪的侦防措施

(一)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犯罪的侦查措施

1.深度利用社交软件各类信息,搜集破案证据

尽管传销组织中的犯罪分子作案时会刻意隐瞒部分个人真实信息,但在社交软件具体的功能运用过程中难免会遗留部分有价值线索,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将其充分利用起来。

通过社交软件信息查明传销人员身份。侦查人员在侦破利用社交软件传销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借助社交软件用户留下的注册信息,包括用户的名称、头像、地区以及其所关联的手机号码、邮箱账号、身份证号来核实社交软件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部分传销人员的社交软件头像可能会使用自己的自拍真实照片,此外传销人员真实的姓名缩写、生日数字、电话号码有可能在社交软件登录号码中得以体现,用户的文化水平也能通过得以反映,其实际所在的位置和活动轨迹也多数与其设置的所在地区一致,再借助社交信息中如QQ空间,朋友圈,微博动态信息中所透露出的用户近来的活动范围、生活圈子以及情绪波动等信息,可以对该用户进行一个较为完整的刻画,了解其体形体貌、心理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内容、业余爱好等。结合这些信息,可对嫌疑人进行人物画像,方便进一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借助社交软件信息确定传销人员位置。侦查人员可通过对传销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社交软件如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所发状态及照片的提取并进行分析研判获得传销人员的大致的生活圈子。这主要针对有些传销人员有借助朋友圈、微博,抖音分享生活工作状态的习惯。通过朋友圈,微博,抖音视频中文字、图片所包含的个人位置信息,侦查人员可以大致推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城市,活动轨迹,再进一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位置。

利用社交软件信息收集传销人员犯罪证据,为侦查破案寻找突破口。利用社交软件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的上下线通常会借助社交软件进行沟通联络,同时也会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进行资金往来。上下线之间留存的涉及传销的聊天记录以及收付款记录都能当作定罪证据固定下来。侦查人员掌握此类证据越充分,就越能了解案件情况,并在讯问中掌握主动权。

根据社交软件信息对案后资金流动进行追踪。在层级关系庞大复杂的传销网络中,要梳理整个传销网络的构成并不容易。但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与普及,在传销犯罪中越来越多人选择移动支付取代现金交易。传销网络的资金流动也或多或少反映在微信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支付转账信息当中。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下线在初期加入传销组织时所需资金相对较少,上线与下线的资金交易多数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直接转账进行的。侦查人员可根据传销人员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转账交易记录,以此作为案件突破口,顺着资金流向,寻根溯源,查明整个传销组织网络,梳理其中的层级关系。

2.依法运用大数据分析、“诱惑侦查”等手段锁定嫌疑人

借助社交软件传销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虚拟性以及反复性,部分传销人员存在多次组织传销,其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或批评教育后具备较强的警惕心理以及反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若采用常规的侦查方法难以在短期内将案件事实摸清,与案件相关证据也难以提取。因此,侦查人员可以视案件情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运用大数据分析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社交软件上表现出的行为特征,利用数据分析方法尽早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人。

虚构身份进行“诱惑侦查”。侦查人员若在社交软件上发现疑似传销的相关信息,可以创建专门的社交软件账号与发布人员取得联系,表达加入兴趣,伪装成“加入者”,借此机会与传销发布者了解传销的具体情况,掌握部分犯罪证据,初步摸清案件线索。

3.强化侦查协作,推动有关部门有效配合

根据社交软件传销的信息链+资金链运作模式,此类犯罪涉及多个利益共同体,部分传销人员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组织传销,那就必然涉及贩卖电话卡和银行卡,社交软件账号,技术平台等多个利益链条,公安机关不仅需要加强部门内部侦查协作,同时也需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的协同配合,这才能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打防管控。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以社交软件为载体的传销案件时多面临着异地办案的情况,传销人员从线上到线下“落地”的过程就需要得到各地警方的支持配合,包括对传销人员的户籍,居住地信息的查询,异地询问传销受害者以及对传销人员的讯问、拘留、押解、和对案后赃款的追缴等等。不同地区的警方应及时共享此类传销的相关信息,搭建关于传销人员及案件警务信息共享平台,如此才能提高对社交软件传销犯罪侦破效率,追回受害者的损失。其次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的工商部门是利用社交软件传销活动的主管部门,面对异化的传销犯罪,两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共享资源,避免在办案过程中贻误战机,降低侦查破案效率。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强化与社交软件平台的配合协作。在利用社交软件传销案件中,如微信、QQ 为代表社交软件平台其开发者腾讯公司,其掌握着大量用户数据,腾讯公司不仅能对其平台上出现的传销活动提供初步审查与监督,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还能提供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的涉案相关电子数据。

(二)利用社交软件传销的防范措施

1.多层次开展防范宣传教育

现如今传销形式多种多样,充斥在社交软件上的传销信息更是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普通群众无法准确辨别是否为传销。当下部分传销组织成立时间短,网上无相关负面信息,除此之外,组织还在各大社交平台雇佣“水军”,发布虚假评论,信息,混淆大众认知,仅凭公众对传统传销的已有认知,短时间内很难对此做出正确判断,这时就需要公安机关加以正确引导了。公安机关除了可以设立反传销宣传站,或是在社区,高校等场所开展反传销专题讲座等线下方式进行反传销宣传教育外,还可以结合当下热点,创作短视频,并将反传销的知识融入短视频之中,利用官方抖音、微信短视频,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

2.构建完善的预警、监管机制

防范借助社交软件的传销犯罪必须依靠公安部门与各社交软件平台运营商的密切合作,逐步构建新的社交软件传销网上预警监管机制。要充分应用大数据,建立社交软件传销关键词库,即通过大数据提炼总结社交软件上传销所用的高频率词组,如“投资分红”“金融互助”“返现抢单”“游戏赚钱”等,将其上传至数据库中。词库创建之后,当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聊、微博、抖音等社交软件上反复呈现相关敏感关键词时,基于大数据监控平台的预警机制可以在信息研判分析后进行预警,相关职能部门便能快速反应并核实后采取防范措施,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其进一步扩大。此外,数据库也可对公众公布,通过对相关词组的了解,公众可以避开传销的陷阱,同时也能调动其在网络监管中的积极性,以便贯彻落实网络监管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关键词库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根据传销多样化形式,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确保数据库的时效性。其次,应搭建社交软件网络举报处理平台。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社交软件上的用户在使用社交软件的过程中发现有疑似传销人员在推广宣传传销相关内容的,可以立即向平台进行检举。社交软件平台应快速作出反应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违规用户予以警告、封号,违法情节严重的用户可直接移交警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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