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引发的二审问题研究
2022-02-05韩旭
法治研究 2022年4期
韩 旭
一、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二审程序问题,笔者此前并不特别关注,关注最多的是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问题。然而,近年的两则案例引起了笔者对此问题的兴趣。
案例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1 年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万元。此前,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9 个月后上诉,引发检方抗诉。2018 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 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 年6 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此,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9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千元。姜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诉后,天河区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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