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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参与对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形成与运行的 交易费用影响
——基于案例比较分析

2022-02-03饶芳萍石晓平

中国土地科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农地合约集体

周 洁,刘 艳,饶芳萍,王 珏,石晓平,4

(1.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2.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3.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上海 200002;4.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95)

1 引言

集体土地所有制蕴含的产权残缺和分田到户历史沿革所形塑的细碎化经营格局,导致农地流转中隐藏着高昂的交易费用[1-2]。有研究表明降低交易费用能够增加农地流转意愿和行为[3-4],而当前交易主体面临着信息搜寻困难、合约期短、违约纠纷多等问题[5-6],阻碍了流转市场的发育和规模经营的形成①根据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经济与发展司数据统计‍,2014—2019年全国耕地流转年增长率由18.3%下降至2.96%。。为此,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要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②详情见2015—2017年、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政府的组织与推动下,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逐渐形成了如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制”、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以及江苏苏南地区的“集体经营”等多种规模经营模式。然而部分地区的农地规模经营仍然面临着利益分配不均、可持续性低、干部寻租等突出问题[7-8],多样化经营模式的实施能否有效降低农地规模经营形成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亟待系统性地探讨。

村集体参与为探究不同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形成与运行中交易费用提供了适合的视角:一方面,村集体作为基层政府的代理人,当政策下沉到村庄层面时具有基层政府功能,这使村集体在农地规模经营中具有天然的政治权威和组织优势[9-10];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集体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监督土地的使用。因此,村集体是农地规模经营形成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

目前,已有研究关于村集体参与农地规模经营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村集体在农地规模经营的土地转入、转出环节充当了中介和代理人的角色,通过参与协商洽谈、监督合约的履行减少农地规模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和违约行为[11-12],从而降低农地规模经营的交易费用。二是认为村集体参与农地规模经营易引发产权的不当治理,造成农地产权残缺,同时延长农地交易链条,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形成[13-14],并增加农地规模经营的交易费用。三是认为村集体参与在不同环节、不同的交易对象之间发挥了异质性的功能[15-16],对土地转入和转出环节有不同的作用,使其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不确定。综上,现有研究已经认识到村集体参与到农地规模经营模式中的方式是多样的,但鲜有研究关注村集体的参与方式并横向对比其交易费用效应。并且,大部分研究仅考察了农地规模经营个别环节的交易费用,尚未对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形成与运行总体交易费用进行系统全面的阐释。

本文以江苏金湖、太仓以及上海松江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为例,从村集体参与方式的视角解构不同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并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考察不同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形成与运行中交易费用的异同。以期为实现我国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推广与优化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为完善村集体在推动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参与和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 理论分析

2.1 村集体参与农地规模经营的典型模式及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的异同会通过合约的形式展现出来,本质是合约所规定的权利激励和风险配置有区别[17]。基于已有文献总结和现实考察,依据村集体不同参与方式下农地规模经营的合约结构差异,本文分别对“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 “农户+村集体”三种模式展开分析。在三种模式中,村集体依次以中介协调、反租倒包、自主经营的方式参与农地规模经营。“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里,村集体受农户委托转出农地,代表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流转合约,其本身并不进入合约结构中,农地经营权在村集体的组织协调下直接由农户流入规模经营主体手中;“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中,经营权由农户流转给村集体,再经村集体集中规划整理土地后,将经营权再次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农户+村集体”模式中,村集体与农户签订流转合约转入农地经营权,再聘用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田间管理,由村集体自主经营。由于三种模式中村集体参与方式以及经营权配置不同,村集体实际掌握的农地剩余控制权及其需要承担的风险存在差异(表1)。

表1 典型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治理结构特征Tab.1 Governance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s of typical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patterns

2.2 村集体参与农地规模经营典型模式的交易费用分析

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界定为拟定合约、就合约内容开展谈判、确保合约履行、调整合约内容、纠正事后不合作现象所需付出的成本[18]。农地规模经营的交易费用既包含了为形成农地规模经营,交易主体在搜寻地块信息以及交易谈判中为达成契约需要支付的协调费用;还包括为克服农地规模经营运行中,由农业生产属性、农地资产专用性、交易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等引发的履约风险和主体权益受损的风险以保证合约履行所产生的费用[19-20]。因此,本文分析的交易费用指直接相关主体为促进和维持农地规模经营形成和运行产生的交易费用。

2.2.1 农地规模经营形成的协调费用分析

农地规模经营形成的协调费用主要包括交易主体搜寻信息、协商谈判和保障合约稳定履行的费用。首先,地块能够连片经营是农地规模经营形成的基本条件。对规模经营主体而言,规模经营所要求的地块连片往往需要其与多个农户建立流转交易,一旦规模经营主体与某地块承包农户的合约未达成,规模经营就可能面临着“流产”的窘境。对农户而言,如果搜寻交易主体的费用过高,农户会选择撂荒或低价转给亲友,而不是对外流转。相较于规模经营主体,村集体在同一村庄场域组织开展农民工作更具备熟人社会和自治组织的优势,能够清楚地了解村庄地块信息和土地流转情况,进而降低信息的搜寻和筛查成本。

其次,农户组织化是降低协商费用的关键。一方面,规模经营主体在缺少“谈判代理人”的情况下,既要面对地块整理、流转价格等因素带来的高额谈判费用,又要面对因挨家挨户分散谈判产生的高频协调次数。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熟人社会特有的信任和第三方作为中介与担保的可信承诺,农户转出农地的顾虑也会增加。村集体拥有组织优势和政府信用背书,其组织协调的费用要远远低于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村集体的参与既能够发挥村干部的自主治理作用,通过统一确定流转方案,组织动员劝说农户流转土地;又能够发挥“领头羊”效应,由村干部率先进行土地流转发挥带动作用。从组织范围和交易发生的频率来看,“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村集体”模式中的村集体作为缔约主体有权力在村庄范围内与农户确定统一的合约内容(如期限、价格等)来减少交易发生的频率;而“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中村集体的作用是协调双方促进合约达成,在这种模式下不同规模经营主体需要与不同的农户群体进行签约,村集体无法在村庄范围内保证合约内容的一致性,需要多次参与协调农地规模经营的形成,因此缔约频率相对较高。

最后,稳定的契约关系是农地规模经营运行的保障。传统口头协议方式拟定的合约难以实现权利清晰的剥离与转移,会削弱规模经营主体在农地上的长期投入,强化合约的不稳定性。在三种模式中,村集体的参与不仅能够开展规范化的农地规模经营程序,还能够通过制定流转委托书、农地流转合约、农业生产合约文本增强合约的稳定性,减少口头缔约、短期缔约带来的高频缔约和合约不确定性产生的费用。

综上,村集体参与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能够降低农地规模经营的协调费用,但“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的协调费用高于“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村集体”模式。

2.2.2 农地规模经营运行的履约风险分析

农地规模经营运行的履约风险主要源于交易双方基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做出的机会主义行为。短期、非正式合约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高频率缔约的灵活性有利于转出方及时调整出租策略以最大化地捕获农地剩余价值[21],同时,在农业经营所面临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之下,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契约同样为转入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空间。因此,在农地规模经营中农户“敲竹杠”、规模经营主体跑路等现象较为普遍[10,22-23]。

在“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中,村集体受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委托建立契约关系。对农户而言,村集体代表基层政府组织,是农民的领导人和组织者[24],村集体同时具有农地规模经营中介协调和村庄行政事务管理的双重功能,村集体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对规模经营主体而言,村集体在农地规模经营中收取一定数额的中介管理费监管农业生产的同时,还可以提供一定生产帮助。然而,一方面村集体并不进入流转合约结构,也不影响经营权的配置结果,其阻止合约主体违约行为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投入不会提升村集体获得的中介管理费,反而会增加其治理成本。由于村集体采取监管行为的权力和激励有限,使得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履约风险仍处于较高的水平。

在“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中,农户、村集体与规模经营主体共签订两个流转合约,且合约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为防止农户违约对村集体和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契约产生不良影响,村集体在转入土地后通过连片规划平整土地模糊地块边界的方式,能够降低个体农户“敲竹杠”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规模经营主体违约对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合约关系产生履约压力,村集体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水平、抗风险能力的综合考察,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生产资料和技术培训的供给,能够降低规模经营主体跑路的风险。但是,由于大部分农地剩余控制权最终转向规模经营主体,并且村集体无法完全控制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使得村集体监管规模经营主体履约行为的权力有限。另外,当村集体转入农户土地时,村集体在合约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能够通过其特殊地位扩大寻租空间进而侵占农户权益[1],如限制农户在流转对象、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到期收回土地等方面的选择范围,提升了村集体侵占农户权益的风险。

在“农户+村集体”模式中,流转合约签订主体只包含农户和村集体,农户直接将土地流转给村集体,村集体掌握了相对完整的农地剩余控制权。一方面,为了获得最大化的经营收益和降低人地依附关系,村集体有权利和激励在农地上进行整理、投资等活动,并运用其政治权威和熟人社会内部成员调节,来减少农户“敲竹杠”的行为。另一方面,原本需要第三方监督履约的农地规模经营转变为村集体的自我履约,拥有完整的剩余控制权使村集体在选择经营规模、种植品种上拥有更高的自主权。并且,村集体在生产经营亏损之际无法像其他规模经营主体一样跑路,这使村集体会更加谨慎地对待农地规模经营的风险,降低了违约可能性。但由于缺乏监管,该模式中的村集体同样存在“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中侵占农户权益的风险。

综上,在村集体参与下,“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 “农户+村集体”三种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履约风险依次递减,但“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村集体”模式存在村集体寻租、侵占其他主体权益的风险。

3 案例分析

3.1 案例选择与收集

本文选择江苏淮安市金湖县陈渡村(A村)、上海松江区朱定村(B村)和江苏苏州市太仓市永乐村(C村)作为案例村,表2为各案例村的基本情况。主要选择依据是:(1)上海市和江苏省均位于长江三角洲区域内,二者自然气候条件高度相似,且两地的农地规模化经营模式探索取得一定成效①篇幅限制,相关材料可向笔者索取。。(2)江苏省和上海市都在近5年内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视村集体的权利与地位,注重探索村集体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3)两地都是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均以二三产业就业为主,2021年江苏省农村承包地流转率达60%,而上海市在2015年农地流转率就已经达到了73%,两地农地流转率远高于同期全国水平。

表2 案例村简要描述Tab.2 Brief description of case villages

课题组于2020年8月—2021年12月期间分别在案例村展开调研,对案例村的村干部、规模经营主体及农户开展半结构式访谈,主要了解了案例村农地规模经营形成过程与运行,考察与农地规模经营相关的合约签订以及利益相关主体履约情况。

3.2 典型模式的形成与运行概况

3.2.1 “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江苏金湖县A村

A村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形成经历了两个阶段。2015年以前,由于农村劳动力陆续向城镇转移,A村部分农户选择将土地对外转出。由于搜索流转对象难度较高且转入户违约跑路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农户选择撂荒,还有些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代为流转,此时A村的农地规模经营处于零散发生阶段。2015年,金湖县开展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由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流转政策和发放流转相关各项补贴。A村村集体应县政府要求全面实施规范化的农地规模经营,一方面在全村范围内动员农户转出土地,引导农户以小组为单位协商土地流转条件,协助同组农户将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到产权交易平台;另一方面通过平台确定流转对象,代表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流转合约,按照每年25元/亩的标准收取中介管理费,并对交易进行监管,这一阶段A村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基本全面形成(图1)。

图1 A村“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Fig.1 “Farmers + large-scale operators” mode of village A

在A村,村集体主要以中介协调的方式参与到农地规模经营中,承担了引导农户共同协商、代农户发布农地流转信息的职能,同时担任了与规模经营主体磋商、签订流转合约及监管合约履行的代理人角色。但村集体参与对该模式中监管机制缺乏约束力的困境作用有限,以该村发生的“种灵芝”事件为例,该村多名农户私自撕毁与原企业的流转合约转而将土地以高价流转给“种灵芝”的大户,这导致农业企业因失去连片种植条件退出了在该村的经营活动;该大户也未如约支付高额的流转租金及在该村的雇工费用。受农户委托,村集体通过与大户沟通、到法院起诉,最终在4年后追回了损失,两项合计‍20余万元。

3.2.2 “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上海松江区B村

上海松江区于2007年前后开始扶持家庭农场开展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创新探索和实践。具体做法是通过“反租倒包”的形式,由村集体动员农户将农地集中流转给村集体,再统一按照每亩稻谷市价折现发放流转租金。村集体获得全村农户承包地经集中整理并统一规划按照每宗100~150元/亩的标准对筛选合格的家庭农场发包,签订为期1~3年的流转合同(图2),同时由村集体监督家庭农场的粮食生产行为。目前B村的农地规模经营模式运行基本稳定,偶尔发生家庭农场拒不交付租金的事件,村集体在解除家庭农场的承包资格后,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追回了损失。

图2 B村“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模式Fig.2 “Farmers + village collective + large-scale operators” mode of village B

B村模式的形成与运行中,村集体既发挥了动员农户、筛选家庭农场促成合约形成的功能,又承担了规划整理土地、提供技术指导、发放农业生产补贴、维护农田基础设施的责任。虽然村集体的参与对农地规模经营形成至关重要,但B村的流转价格主要在非市场化机制下形成,为了维系农地规模经营稳定运行,地方政府在农地规模经营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比如松江区政府通过村集体对家庭农场主发放每年750元/亩的补贴用于覆盖租金支出;每年对村集体进行一定资金的项目拨付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维护,政府在B村模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3.2.3 “农户+村集体”模式:江苏太仓市C村

C村的农地规模经营形成共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村集体“自主经营”以前,C村流转土地主要是转给外来大户用于农业生产,一些农户将土地高价流转给大户种植经济作物,数次发生大户拒付租金跑路的现象,并且私搭大棚、频繁运输、蔬果腐烂等问题影响了村庄生态环境。2018年,应太仓市政府转变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要求,C村开始由村集体组建集体合作农场实践“自主经营”(图3)。经过C村村集体的宣传和动员后,各村组农户代表与村集体签订了为期5年的土地流转合约,规定村集体每年向农户支付1 100元/亩的租金,并且合同期满后由村集体优先续包农户的土地。村集体通过整理归并后不仅实现了连片经营,还结合村庄规划将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田园综合体建设。同时,集体合作农场与原来的承包大户签订雇佣合同,由村集体提供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机以及基础设施维护等),让他们继续在本村从事农业生产。截至2021年,C村约70%的农地都陆续流转到集体合作农场中①剩余未转入面积为外来大户和农户既有合约未到期。,在此期间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图3 C村“农户+村集体”模式Fig.3 “Farmers + village collective “ mode of village C

在C村中,村集体参与到农地规模经营的“收集农户及地块信息—组织动员农户—统一签订流转合约—规划平整土地—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筛选职业经理人—制定雇工合约——核算经营收益”全环节当中,保证了“农户+村集体”模式的形成。然而确保该种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稳定运行仅依靠村集体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村集体的营收往往难以覆盖支付的流转租金、设施费用及雇工费用,为此需要政府提供资源进行扶持。2021年,C村村集体共获得太仓市政府拨付的种植业、农机具购置、农业保险补贴各项合计‍200余万元,政府以高额补贴保证当前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平稳运行。

3.3 农地规模经营典型模式对交易费用影响及对比

交易费用难以被精确的量化和计‍算,但仍可运用比较的方式分析模式之间的交易费用差异。表3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不同维度对比了三种农地规模经营典型模式的交易费用,若要探索不同模式交易费用差异的机理还需进一步剖析。

表3 交易费用对比Tab.3 Transaction cost comparison

3.3.1 农地规模经营典型模式形成的协调费用化解与对比

首先,在信息搜寻费用方面,一方面,村集体凭借自治组织职能优势,通过承包地发包统计‍、流转备案、村民申请、村小组长统计‍等多种渠道收集本村的流转信息,按照规模经营要求整理归并相邻并可流转的地块信息,降低了寻找规模经营地块的困难;另一方面,无论是村集体借助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流转信息还是通过村内平台发布发包、招募公告,村集体传播的信息数量和传播的范围均存在明显的优势。三个案例中,无论是农户还是规模经营主体,均在村集体参与后,交易搜寻范围缩小,交易对象趋于明晰化。

其次,在化解谈判协商费用方面,村集体参与通过组织动员等方式提高农户内部的一致性,避免了规模经营主体与农户挨家挨户高频率的缔约。但不同模式的协商谈判费用存在差异,原因在于:其一,为了使缔约频率降到最低,B村和C村中的村集体制定了统一的流转合约和签约时间,全村农户和村集体的合约能够在短时间内全部协商签署完成,而A村的村集体并非实际的流转主体,不同村民小组的流转诉求经常存在差异,这使得村集体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多次组织农户,缔约频率相对较高。其二,B村和C村代表的模式中,协商定价主要由非市场机制主导。凭借拥有政府信用背书以及提供农业生产公共基础设施、流转附加收益等优势,村集体相较于其他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优先定价权。如B村的村集体通过向农户发放养老补贴及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来鼓励农户转出土地,C村的村集体还辅以年底社区股份合作社分红等方式鼓励农户转出土地。但A村的“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中,主要由市场化机制确定合约内容,村集体只拥有定价建议权,这种情况下A村模式常会出现多轮协商无果的现象,谈判协商费用相对更高。

最后,在保障合约稳定性方面,村集体参与组织签订正式、长期的合约能够降低不确定性,案例中的村庄均在村集体的参与下签订了正式的流转合约。A村签订了统一的委托流转协议和流转合约、C村签订了统一的流转合约和委托生产协议,两村的流转合约期限均为5~7年;B村模式中,农户与村集体签订流转合约是长期合约,家庭农场虽然与村集体签订的是短期合约,但合约到期后经营能力出色的家庭农场仍有优先续包权。

可见,村集体参与能够降低农地规模经营形成的协调交易费用。但“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在谈判协商环节的交易费用略高于其他模式。

3.3.2 农地规模经营典型模式运行的履约风险治理与对比

对履约风险治理的分析与对比要分别考察不同农地规模经营模式对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差异化作用机制与效果。A村“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中,主要缔约主体是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在抑制转出方履约风险方面,村集体主要做法是劝说和引导,通过上门做工作的形式劝谏农户放弃机会主义行为遵守合约。当农户为了进一步分享剩余收益,在合约期内提出涨租、变更流转对象或收回土地的要求时,劝谏的方式缺乏约束力,A村农户最终与原承包企业解约。在抑制转入方履约风险方面,农业生产经营监督成本相对较高,加之村集体并不掌握农地实际的剩余控制权,无权干预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决策,因此缺乏激励投入到监管当中去。当发生了如A村大户拖欠农户流转租金、雇工工资的现象,可能会带来严重不良社会后果时,村集体才帮助农户进行追偿。为减少规模经营主体跑路的可能性,A村的村集体尝试采用了“提前收流转租金+保证金”的方式,但给规模经营主体带来了较高的经济负担。

B村“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模式中,流转合约签订主体分别是农户、家庭农场和村集体。针对转出方农户的机会主义倾向,村集体主要做法有二,一是凭借集体身份给农户做思想工作,二是将粮食价格与租金挂钩来稳定农户收益预期、对将农地流转给村集体的农户进行补贴。凭借提供流转的附加收益和村集体的组织优势减少了农户履约的风险。为了抑制转入方的机会主义行为,B村将土地转包对象严格限定在本村内,对家庭农场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并将整理成片的土地按照100~150亩的规模转包给家庭农场,配套提供农业生产补贴、技术指导和支持,以防止种植规模过大、经营不善等问题带来的经营风险。然而伴随着部分农地剩余控制权的转移,村集体无权干涉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决策,家庭农场仍然存在违约的风险,当B村家庭农场出现违约行为后,村集体通常只能采取事后追偿的方式解决。此外,当村集体作为转入方转入农户土地时,流转合约内容的调整权利掌握在村集体手中,为了便于规模经营,村集体采用的连片整理、长期合约等措施使农户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增加。为此,松江区政府制定了全区统一、具体的流转收费办法和基础设施使用计‍费标准,用公开、稳定的流转规则来减少村集体的寻租空间。

C村“农户+村集体”模式中,农地转出方和转入方分别是农户和村集体。为抑制农户的违约倾向保证经营面积,村集体采取了引导劝说和承诺分红的方式,使农户有更多的利益分享空间。同时,村集体掌握了相对完整的剩余控制权意味着经营风险也会伴之向村集体转嫁,一旦农户拒绝履约,村集体的规模经营可能会承受巨大的损失。如果农户执意要退出合约,村干部会在连片的土地周边划出一块给农户以保证规模经营的稳定运行。在抑制转入方违约风险方面,与一般规模经营主体不同,农业生产盈利时,村集体成员(如村干部)能够相应获得更高的分红;农业生产亏损时,成员无法直接撕毁合约跑路,由此村集体会更加谨慎地对待农地规模经营带来的风险。但该模式村集体的经营行为主要受到自我监督,且村集体在与农户的交易中同样处于强势地位,出于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村集体会通过多种方式保障经营权的稳定性,即使与农户的合约到期,村集体也会要求优先续包农户的土地,限制了农户的流转选择范围,增加了农户权益被侵占的风险。

因此,“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农户+村集体”三种模式中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履约风险是依次降低的,但是“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农户+村集体”两种模式中村集体侵占其他主体利益空间的风险增加。

3.4 对农地规模经营典型模式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差异化的模式是各地区依据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原则选择的,不同模式的适用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表4)。江苏金湖的“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的推动依托于完善的产权交易配套(如产权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村集体操作的困难,但是未能从根本上激发村集体深入参与农地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上海松江的“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模式和江苏太仓的“农户+村集体”模式的形成依靠政府大量补贴投入,一旦失去外部补贴,村集体难以维持农地规模经营的持续发展。此外,村集体作为基层政权参与到农地规模经营中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治理问题。在上海松江,因家庭农场名额分配问题,村集体往往要设置繁琐复杂的分配体系;又如在江苏太仓,一旦生产经营受到亏损,就会产生农地规模经营发展受限、村集体无法与农户交代的问题。因此,不同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推广与优化需要依据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表4 农地规模经营模式适用条件比较Tab.4 Comparison of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farmland scale management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从村集体参与的视角对比了不同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治理结构及其对交易费用的影响。研究发现:村集体主要以中介协调、反租倒包和自主经营三种方式参与到农地规模经营当中,并对应形成了“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 “农户+村集体”三种模式。合约结构差异导致三种不同模式的交易费用不同,具体而言:(1)村集体参与有助于降低农地规模经营形成中的协调费用,但是由于缔约频率、主体存在差异,“农户+规模经营主体”模式的协调费用要高于“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村集体”这两种模式。(2)随着村集体对农地剩余控制权掌握程度的深化,“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 “农户+村集体”三种模式中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在农地规模经营运行中的履约风险依次降低,但是“农户+村集体+规模经营主体” “农户+村集体”两种模式下可能衍生村集体侵占其他主体权益的风险。

鉴于上述分析,首先,在当前正式制度无法充分内化农地规模经营交易费用、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村集体参与到农地规模经营中有其天然优势和必要性,建议政府鼓励与支持村集体参与农地规模经营。其次,建议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来监管村集体及村干部在农地规模经营中的权能使用和合约执行,以减少和避免村集体在农地规模经营中可能的寻租机会和侵权行为。最后,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条件差异,应当充分审视不同农地规模经营模式的形成条件与运行情况,因地制宜地应用和推广农地规模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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