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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利的法律实现

2022-02-01黄文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黄文杰

■法学

论数据权利的法律实现

黄文杰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关于数据权利的定性学界存在分歧。数据权利的法律实现,应以数据中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理念为导向,分别确定数据权利。数据中的人格利益来源于其所承载的信息,并体现为个人对于数据的信息权利。数据的财产利益由企业所取得,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有限支配性。数据之上个人信息权与企业财产权的交叠反映数据权利的双重属性,也揭示两种权利支配数据时所产生冲突的必然。基于利益衡量的具体规则,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凭借其内在价值的优位性,优先于企业数据财产权受到保护。企业对数据的处理以满足个人信息权为前提。另一方面,阿列克西公式明确不同场域下数据的“匿名化”标准,为合理划定个人信息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的边界提供指引。

数据权利;个人信息;企业数据;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如今,数据被誉为数字时代的“石油”[1]。企业所收集的个人数据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也是数字要素市场流动的基本单元。数据市场的繁荣有赖于数据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纵观现有理论,有的观点指出,数据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所蕴含的信息,而且数据又能够为不同主体所共享,故而应将数据视作社会的“公共品”[2]。然而,前述的推论并不周延。尽管数据的无形性使人无法实现事实上的支配,但人们仍能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加以控制,或以法律来实现他人对于数据非正当利用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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