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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皖江救生组织与基层社会控制

2022-01-21李鹏鑫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李鹏鑫

(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康乾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后期,“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还自如的双轨形式”[1],该观点认为明清以来皇权在县级以下基本由士绅等民间势力控制。随着市镇商品经济异军突起,绅商阶层开始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襄助救生善举。士绅对基层社会的利益整合,一方面在官民冲突中充当“官民中介”的角色协调矛盾;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承担上。士绅以“私人主导”模式管理救生组织等公共事务。事实上,士绅之所以能够在此等公共事务中发挥较大作用,乃是官方主动“让渡”的结果。不同于自上而下的研究模式,“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2]。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受政治资源所限,中央政府只能对基层社会实行“间接”管理。关于水上救生研究,蓝勇等学者已有不同程度的涉猎,具体可参见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 年第4 期);蓝勇《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 年第3 期);杨国安《救生船局与清代两湖水上救生事业》(《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 年第1 期);吴琦、鲜健鹰《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的考察:清代湖北的救生红船》(《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4 期;杨斌、邓子纲《清代洞庭湖水上救助事业与社会成效研究》(《社会保障研究》,2015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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