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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
——基于跨文化视角的探析

2022-01-20田广刘瑜

青海民族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争端仲裁国际贸易

田广 刘瑜

(怀化学院,湖南 怀化 480000;汕头大学,广东 汕头 568000)

一、引言

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东南亚与中亚等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创建 “丝绸之路经济带” 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的经济发展思路,进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完整的 “一带一路” 倡议。随着 “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国内外学术界对该倡议的各个方面展开了充分且广泛的研究与讨论。目前中外学者们主要从政治对话、经济交往、社会变革、文化区域、法律视野、战略关系等不同视角来研究讨论 “一带一路” 倡议[1]。然而,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的纵深发展与逐步成熟, 中国与沿线国家合作逐渐深入,在各国之间的贸易来往过程中,无疑会产生贸易摩擦。[2]在任何形式下的经济贸易合作过程中,发生争端均不可避免,在 “一带一路” 背景下的贸易往来不会例外。事实上,在推进实施 “一带一路” 倡议的过程中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具体摩擦的表达形式与操作成本,学术界一般通过将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研究领域进行细分后再从理论上予以分析[3]。

在法律视野与战略关系角度研究方面, 有学者认为,如果经贸合作只是单纯建立在友好协商、平等对话的政治关系基础之上, 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争端双方操作成本的增加, 而复杂的贸易争端问题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4]。至于能否直接使用现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直接照搬由WTO、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组织制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学者们认为这一解决机制, 是公认的国际经贸领域最成功的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事实上,实践证明, 一味地照搬这个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仍会出现不少问题。由于 “一带一路” 贸易与其他贸易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与独立性,因此,要有效解决 “一带一路” 贸易摩擦,关键在于建立 “一带一路” 建设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种机制不仅能实现该战略自身经济贸易发展价值的需求, 且同时能运用多元化途径克服沿线各国间贸易法律障碍[5]。

尽管“一带一路” 倡议为沿线国家贸易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并形成优势互补,但基于沿线各国间经济体制的不同、贸易合作基础的不稳定及国与国之间法规缺乏统一规定等因素所导致的贸易争端在不断增加。在推动沿线国家贸易发展、加强贸易便利化建设以及多边贸易和谐环境的形成过程中,若使用国际贸易争端仲裁体制这种法律方式,会造成交易成本过大、仲裁流程漫长等问题。因此,解决此类贸易争端,必须从不同方面进行解读分析,特别是要从跨文化的角度进行研究和理解。“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具有历史文化概念的内涵,本质上应属于文化范畴。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考察,国际区域合作应从传统公约、平台机制、独立机制这三个方面着手[6]。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的角度考察 “一带一路” 倡议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在尊重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间对话、建设和平文化和谐的目标上,是高度一致的[7]。纵观学术界现有研究存量,我们不难发现,从跨文化的视角来分析探讨 “一带一路” 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

基于此,本文将基于沿线国家之间的跨文化交流与传播这一独特视角,分析探讨解决 “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的跨文化机制问题, 以及如何完善“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的跨文化解决机制,为 “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之间通过贸易争端仲裁机制,更加有效妥善地解决因不断发展的贸易而形成的摩擦问题,提供一种新的分析思路。

二、对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的跨文化思考

“一带一路” 是 “丝绸之路经济带” 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的简称,其涵盖了亚欧非大陆,连通了东亚经济圈与欧洲经济圈,因此,加速 “一带一路”的建设将会带动整个中亚腹地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一带一路” 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从而将中国经济与沿线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形成新型国际经贸发展格局、完善国际贸易新规则、构建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与指导意义。

(一)“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现状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经贸地位重要,合作模式呈现多样化。“一带一路” 沿线涉及65 个国家和地区,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往往在面临经济疲弱、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困局之同时,又富含人口、资源的红利。随着 “一带一路” 构想从蓝图逐渐落实,为已参与其中的各国各地区创造了充分的国际机遇。据统计,“一带一路” 沿线65 个国家GDP之和超过12.0 万亿美元, 约占全球GDP 的16%;人口总数为32.1 亿人,约占全球人口的43.4%;对外贸易总额为71885.5 亿美元, 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1.7%。

从 “一带一路” 倡议实施后经济增长速度来看,2015年到2018年,“一带一路” 沿线65 个国家GDP一直呈现增长的趋势,发展极为迅速,沿线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加,极大地促进了GDP 的增长(详见表1)。从文化角度上来看,“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民族众多、语言文字各异,文化差异非常大。不同国家的语言与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参与者各方在语言交流和文字理解上存在较大障碍,这无疑会导致合作方对国际机制和法理规则等问题的理解产生偏差, 从而丧失合作良机。这一重要又特殊的文化特征,为本文从跨文化角度探析提供了研究切入点。

表1 2015—2018年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GDP(现价万亿美元)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最初之目的,是为国际贸易发展不断提质增效,抵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加速国际贸易规则重塑,使得沿线国家在某种贸易规则制定领域占据合理有利地位。维护“一带一路” 发展格局,有助于弱化以美国为首的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刻意孤立中国的国际战略效应,有助于推进落实WTO 的相关贸易协定, 使各发展中国家在 “一带一路” 经济贸易发展过程中,充分享有全球贸易新规则的话语权与决策权。自2013年以来,随着 “一带一路” 的不断推进,沿线国家均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红利,国与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大大增加,显著增加的对外投资量有力地提高了各国GDP水平。显然,“一带一路” 为沿线国家贸易往来和经济发展带来便利并形成优势互补。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法律环境、文化多样性等诸多因素的差异,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整合与碰撞,必然导致贸易冲突或矛盾的产生。事实上,在 “一带一路” 倡议推进的过程中,国际贸易争端频繁出现,特别是因为 “一带一路” 的推进而引发的中美贸易摩擦剧增且日趋复杂化。可见,“一带一路” 政策的推进与实施,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 “红利” 的同时,也对发达国家形成一种利益制约,从而引导国际贸易格局的转型与升级[8]。

“一带一路” 倡议是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首次进行的全方位、大规模的区域性经贸合作,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若直接采用完全规则导向的国际争端解决体制,将会使得问题更加严重化。国际争端解决体制,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界定或强制性效力,主权利益较为敏感的发展中国家难以融入其中,在贸易摩擦处理过程中面临处理成本过大,从而产生利益分歧等问题。为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的平稳运行, 提升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地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符合其发展特色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9]

(二)“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的特性

传统的国际经贸合作模式是,先签署双边或区域性协定,建立区域性合作组织,随后开展区域内贸易投资一体化建设。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若存在国际争端, 一般会在合作协定中做出明确约定,在区域组织章程中做出规定,或在跨境投资协定中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事实上,区域性组织内的国际纠纷,往往通过内设的专门机构来处理,如欧盟组织下设的欧盟法院体系就是一个典型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10]。当前国际合作在地域和专业领域的进一步细分,无疑会导致机构设定的国际规范数量大规模增加,且复杂性也会日益明显,因此,需要更加专门的争端解决安排。此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呈现 “扩散化” 趋势,司法化倾向增强,硬法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国际法领域强调法律方法的优势,实践证明,无论是国际合作还是区域性合作,贸易争端解决会逐渐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因而必须重视法律机制的制约。但是,由于 “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均与我国建有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和互信机制,具有非常大的共同利益,因此在解决贸易冲突时,并不意味着必须要采用强制性手段,这也是“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合作与其他跨国贸易的不同之处。

“一带一路” 倡议在实施过程中,强调和重视自由贸易, 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无需签署特殊协定,各国享有一定的贸易主动权。同时,“一带一路”贸易又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随着国际贸易法制化和自由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为解决 “一带一路” 贸易中不可避免的摩擦问题,需要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解决机制。当前国际上解决争端主要有政治方式、法律方式以及两者综合三种方式。采用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今国际社会最广泛适用,同时也是最为和谐的方式。该方式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双方可不受固定法律规则与程序束缚,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选择解决争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措施,从而可有效避免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的巨大成本损失及贸易双方的荣誉损失[11]。而采用法律方式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一带一路” 是我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推进的一项宏大的国际发展工程,从其整体发展构想上来看,与传统的区域一体化模式有很大的区别。

“一带一路” 倡议不追求与沿线国家建立新的区域性经济集团, 而重视构建区域性经贸合作机制,在既有区域性经济集团基础上,为沿线国家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同时在已有的经济伙伴的基础上,寻找更多新的贸易合作伙伴。成员国的数量和国别不受限制,也不要求成员方之间在经贸合作中形成紧密的经济一体化关系。在这种开放式的新型贸易关系下,政治方式和法律方式相结合,无疑最有利于“一带一路” 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当然,这种开放式的新型贸易关系在已有的伙伴之间也有效。

此外,“一带一路” 建设本质上也属于文化范畴,通过 “贸易文化交流” 将中国推向世界,同时也将沿线国家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得沿线国家通过互惠互利,互相促进发展,形成一个开放包容的经济合作体系。“一带一路” 倡议将 “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作为追求目标,将不同国家民族文化的交流当作经贸合作交流的重要成果之一,促进不同国家间的文化包容性。因此, 我们认为,“一带一路” 倡议为沿线国家与地区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建立了良好的平台使国家间能够进行深层的交流,能够接纳彼此的文化差异,能够互相借鉴各国在其先进领域的经验等,在一定程度上为减少国际贸易摩擦作出贡献。

(三)“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的跨文化属性

当前, 我们正处于一个全球化和反全球化、多元文化主义与文化割据现象并存的时代。“一带一路” 倡议,给人类的跨文化传播与交流提供了新的空间与实践路径。“一带一路” 倡议所提出的 “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民心相通” 等理念,都包含丰富的跨文化传播精神[12]。跨文化特征表现为具有两种以上不同文化背景群体间的交互作用。“一带一路” 沿线不同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不同的文化形式,肯定会有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

现有资料表明,“一带一路” 促进了沿线国家多样文化的互相交流与传播。跨文化传播是实现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友好发展的基础,是实现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一带一路” 倡议,希望打造一条政治上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经济上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文化上相互借鉴、保护多样性的友好交往之路,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梦想能够成为 “一带一路” 沿线所有国家共同的梦想。“一带一路” 倡议同时与丝绸之路沿线各个国家的发展纲要相对接,成为当今世界跨区域最广泛、跨文化最多元、涉及人口数量最多的合作共赢经济带。跨文化交流与传播实践的历史证明,这种交流和传播能促进各个国家的友好交往和民族融合。“一带一路” 倡议的实施能增进不同国家的信任、不同文化间的交融,能够帮助不同民族求同存异、友好来往,在更好理解自身文化的基础上,增加对其他文化的理解,培育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包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沿线国家的贸易摩擦。

然而,“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在本质上满足了双方交易的需求,但跨文化交流和传播并不能从本质上完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一带一路” 沿线诸多国家的语言也极其复杂,据有关资料,参与 “一带一路” 的国家有东盟10 国、西亚18 国和南亚8 国等,但当前通用贸易交往语言还是以英语为主,因此在实际交往中,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经济、文化和政治交流时,必然会存在语言沟通障碍。“一带一路” 倡议倡导各国撸起袖子一起干,而不同的国家、团体以及不同的地理环境与历史文化,都会对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影响。语言文化差异会使得国家之间存在 “刻板认知”,极易带来新的国家贸易摩擦。因此,在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如何营造一个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的融洽氛围将面临着巨大挑战。

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创设一系列的跨文化交流机制, 着力推进政府间和民间的文化交流活动,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平台和体制支撑。在国家层面上应积极推动文化外交活动机制化,在全球化背景下, 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应遵守国际规则,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以互利共赢为发展目标,充分利用跨文化传播的影响,以软实力带动硬实力,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交流。在合作初期,要制定有效的政策和规则,以社会发展为目的,以文化为导向,不断推动区域合作。目前,中国与138 个国家签署 “一带一路” 合作文件,共同展开2000 多个合作项目, 为进一步发展政府间文化交流,巩固合作网络,在沿线各国举办中国文化节、中外文化论坛、亚洲艺术节、金砖国家文化节等文化交流活动,增强我国与沿线各国的文化交流与互动。当然,在推进项目的过程中,也要防止文化渗透,应在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背景开展文化传播[13]。通过跨文化交流与文化传播,推进民心相知,探索族群和解之道,谋求聚同化异之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教育文化交流与传播方面,我们需要加大对“一带一路” 沿线中小国家语言和文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我国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加速培养跨文化人才。同时,民间特别是企业,需要更新观念、增加资金投入, 着力培养各类对外交往的实用人才。这些人才要充分运用新媒体和科技手段,培育品牌文化,传承 “丝路” 精神,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积极推动中外思想文化交流传播与发展,使文化在国际传播过程中得以创新和发展。因此,我们需要积极主动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话语模式和体系,增强国际贸易跨文化意识,探析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的跨文化问题,深入了解有效的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构建基于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仲裁的跨文化机制,共建 “一带一路” 国家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文化交流互动平台,为顺利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努力奋斗。

三、“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的文化因素

“一带一路” 背景下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可能来源于法律、政治、地区经济与文化等因素,其中跨文化因素对于正确认识并顺利解决此类国际贸易争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同国家地区的文化差异隐藏在贸易的整个过程中,随着贸易合作的不断深入,这种文化差异效应将会逐渐放大,对此,我们可用图示表示(见图1)。

图1 法律、政治、地区经济与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影响路径

(一)国际贸易争端的常规问题

随着区域经贸合作的不断发展,争端也随之增加。贸易争端作为国际经贸合作摩擦的典型表现形式,在 “一带一路” 倡议布局与实践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倡议能否持续进行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国际贸易争端中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层面、政治层面、地区经济层面与文化层面上。

1.法律问题

目前,“一带一路” 倡议沿线涉及60 多个国家,涵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经济转型国家,有欧盟成员国、WTO 成员国以及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等。这种区域性交易所涉及的双层,甚至多层的复杂身份,增加了参与国家加入 “一带一路” 倡议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和解决流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贸易争端处理机构的交叉复杂性。[14]其中管辖权的冲突是个非常突出的法律问题。国际贸易摩擦一般都会涉及双方或多方所在的国家及组织, 摩擦各方会主动争夺管辖的权利,或被动让出管辖的权利,是基于争端发生时各方利益考虑所做出的行为。这种管辖权利的冲突,是贸易争端发生时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

另外,法律问题还存在于贸易国之间不同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冲突,跨国企业的经济贸易行为可能在不同国家会存在合法与否的争议,严重时甚至会受到法律处罚。不同国家立法范围和惩罚程度不同,因此会存在某些方面的法律漏洞与空白,这样就会形成跨国企业与所在国的法律交锋,若企业对所在国的惩罚存在异议,便会提出诉讼,从而形成贸易争端。

2.政治问题

政治问题来源往往比较复杂, 包括政局动荡、外汇不稳定、政治立场等因素,会严重阻碍多方贸易顺利进行或贸易政策规范化。“一带一路” 倡议涉及不同地区的60 多个国家和地区, 主要包括东南亚、中亚、西亚北非等,其中不乏政治问题非常突出的一些地区和国家,例如北非地区等。因此,“一带一路” 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活动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原因复杂、影响范围广,不容忽视。

以西亚北非地区为例,目前,该地区的国家正处于体制改革期,国内社会局势较为动荡,经济发展程度低、速度慢,政治制度不健全,存在着短时间难以解决的民族宗教与社会阶层问题。这些国家对于是移植西方民主体制还是坚守本国体制选择比较模糊,由此导致国家地方政权频繁更替、政局频发动荡。这种由政治纷争所引发的政治风险,必然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巨大影响[15]。

此外, 沿线国家与地区存在的极端黑恶势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 “一带一路” 的发展。其中危及安全的事项包括:有组织犯罪、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这些问题往往容易导致恐怖袭击,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同时,部分沿线国家和地区存在多方领土归属争议、海上交通要道堵塞等诸多风险。

3.地区经济问题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只有在熟知对方国家地区的经济状况、发展阶段和潜在风险与机遇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在促进 “一带一路” 倡议全面开展的过程中获取国家利益。“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各自拥有独特的资源禀赋与政治法律制度,因此经济发展所处阶段与模式也不同。比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东盟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增长处于中高速以上,经济发展质量也较沿线其他地区高; 而西亚18 国中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较慢,甚至处于负增长阶段,经济质量中等。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贸易合作,必须建立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发展并应对国际贸易争端。

“一带一路” 倡议所涉及国家中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占90%以上, 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参差不齐,贫困率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使得国际贸易更加复杂化,极易发生争端,面临较大的对外贸易摩擦的风险。

(二)“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的文化因素

在开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文化因素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贸易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一带一路” 倡议提出以来,沿线各国之间的联系日趋频繁,文化与经济等层面的互动更加紧密。伴随着紧密互动而来的是争端频发,在此背景下,识别争端涉及的文化因素非常必要,有助于分析争端产生的根本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民族宗教文化

“一带一路” 沿线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个民族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且宗教作为民族文化中重要的内容,十分复杂和敏感。国际贸易过程中缺乏对宗教禁忌的敏感性,或者忽略宗教文化差异会带来大量的冲突。

“一带一路” 沿线地区深受不同宗教文化影响,比如在蒙俄地区东正教势力逐渐扩大;在中东地区伊斯兰教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南亚地区印度教也逐渐蔓延开来,大部分地区存在民族与宗教的差异性增加了发生贸易争端的可能性,也提高了解决贸易争端的困难度[16]。在 “一带一路” 倡议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的许多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往往对国外地区民间社会的民族宗教问题缺乏足够的敏感度与充分的了解,无法准确识别潜在的风险所带来巨大的危机。在地区或者国家层面,中国作为 “一带一路” 倡议的发起国,需要极其重视这种民族宗教文化差异导致的国家贸易争端,帮助各族人民认识不同民族宗教的差异,提高对 “一带一路” 倡议的高度认同感[17]。

2.企业制度文化

“一带一路” 倡议沿线各国企业在走出国门的同时,也要接受沿线国家企业走进国门的现实。在这种双向贸易过程中, 企业面临着极大的文化冲突。如何应对这种文化差异,是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企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也随之多元化、复杂化。

“一带一路” 倡议具有跨文化交流的特征,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时,不免会碰到企业间的制度文化不同而产生的沟通障碍,甚至产生经济纠纷。不同国家的企业制度、文化、经营模式、制定决策的思路、执行决策的方法各有不同,跨国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文化差异所带来的经营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是跨文化沟通障碍。不同企业之间的员工来自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进行贸易沟通时极易产生跨文化障碍。这种障碍源于民族、宗教、地缘文化差异等因素,在企业中形成了交流与沟通的屏障。

文化作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是企业无法替代的重要支撑。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对贸易对象地区和国家最初的正确文化印象,在此基础上对贸易对象企业在第一时间内刻画出主要印象,从而有利于较为高效地推动合作。若不能及时深入地了解合作方,不能更新对合作方的刻画, 那么很快就会出现认知偏差问题,导致文化冲突[18]。

“一带一路” 倡议大大推动了沿线各国的文化与经济发展,也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平台供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进行深层次的交流合作。在交流合作、多方贸易的过程中,国家、企业、个人层面的文化差异性十分明显,而这种明显的差异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个巨大的挑战。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 为解决跨文化问题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使得企业能够通过互联网技术了解世界局势与不同地区的状态。在科技助力的优势下,“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借力用力,积极了解不同国家的企业制度文化,增强跨文化意识,为企业在 “一带一路” 倡议下繁荣发展而不断努力。

3.价值观差异

“一带一路” 沿线的国家与民族,在合作、贸易的过程中,在许多方面必然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不同文化背景下价值观的差异,因此必须积极地求同存异。例如,不同民族和国家因为地理环境与文化的不同形成时间观念差异,对 “准时” 等概念的不同理解会使不同国家的企业在谈判过程中产生不同的意见,甚至产生反感;其次,不同国家地区对人身、情感的空间距离的不同理解,也会引发一些矛盾。另外,法制意识与人情观念的差异,同样非常容易引起企业之间的商务合作交流的冲突[19]。

价值观反映了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发生事件的真实态度与客观评价。在不同国家与地区,企业或者员工的不同行为会有不同的后果,比如在中国询问同事的生活会显得比较亲切, 而在西方,这种提问就会使人们感觉被冒犯, 认为这属于隐私,不愿意过多透露。霍夫斯泰德的文化维度理论认为,在大环境下文化能将一群人与其他人区分开来,提出的个人与集体主义等等概念,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识别文化差异带来的价值观差异[20]。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 “一带一路” 的推进,人们的包容度更高了,能够进行比较轻松、开放的交流,并尝试去理解对方的行为。“一带一路” 提倡 “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是一种新的价值观取向,需要参与的国家与企业都能理解并认同这种价值观,才能进行深入的国际贸易合作。

四、“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仲裁的跨文化机制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秉承着消除贸易壁垒与推进贸易便利化的愿景,希望能在国际贸易争端频发的背景下,构建一个公开、透明、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入了解与灵活应用至关重要。国际贸易仲裁机制以其专业性、独立性、可执行性等性质,构成 “一带一路” 中国际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路径;并且,随着国际法律的不断完善与跨文化意识的增强,国际贸易仲裁机制的价值将更加凸显,应用也将更加广泛。

(一) 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概述

当今,在国际化、区域化的交流中,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 给国际关系的维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贸易争端, 严重者会引发政治纠纷,甚至会引起军事冲突。目前,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主要有区域性争端机制与全球性争端机制(见图2)。

图2 主要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区域性争端机制

(1)欧盟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是世界范围内融合经济性、政治性与军事性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在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中,欧盟引入自身的法律制度,呈现高度司法化的特点, 其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比较完善的司法性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种高度司法化的机制以《罗马条约》等法律条款为基础,建立了欧洲法院, 各成员国会让渡部分国家主权, 因此具备超越国家的特点, 具有初步裁决权、司法审查权与司法审判权[21]。这种高度司法化的解决机制具备强制性, 所在地区高度一体化, 需要成员国让渡部分国家主权, 因此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欧盟经济体中的贸易争端。

(2)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简称NAFTA), 是1994年由美国、墨西哥、加拿大三个国家的议会审议、批准与成立的协定, 涉及服务与货物贸易、投资招商、劳工、环境等相关问题。该协定明确了NAFTA 争端解决机制, 在借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采取 “多元调整模式” 来应对争端[22]。NAFTA 是发达经济国家与发展中经济国家之间合作取得较大成果的典型,有效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争端,推动了区域之间发展水平相差比较大的国家间合作[23]。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由中国以及东盟十国组成,经济体量巨大,是发展中国家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是占世界人口比重最大的自由贸易区。CAFTA 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是,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和平方式,通过斡旋、磋商等方式手段来调停, 比较符合成员国的传统文化与人文精神。另外,CAFTA 也采取多元争端解决机制来加速解决争端的步伐,而仲裁是属于具备较强的约束力与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方式。

2.全球性贸易争端

(1)WTO 争端解决机制

WTO 争端解决机制, 不同于欧盟高度司法化、超越国家特点而设立欧洲法院来解决争端的机制,也区别于NAFTA 采取的非司法模式来解决争端的机制,其争端解决过程需经历四个阶段,分别为磋商、专家组、上诉审查与执行阶段。WTO 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 的原则,具有统一性、时效性、强制性与效率性。另外,WTO 争端解决机制采用“二审制” 的审查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行率;并采取跟踪执行监督制度、明确使用报复手段的审慎原则等等, 逐步扩大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力[24]。

(2)国际仲裁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历史悠久,已具备比较完整的规则。国际仲裁作为国际诉讼的互补方式,地位越来越重要,起到了分流争端负担的作用,扩大了争端解决的选择范围。国际仲裁因其专业性、自主性、保密性、独立性、可执行性、快捷性与友好性的特征,被普遍认为是有效解决 “一带一路”中国际贸易争端的良好机制,具备和平友好的社会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社会的凝聚。

(二)“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的跨文化问题

1.多元化纠纷频发

近年来,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 “走出去” 的方式,来创新国际业务模式,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期待在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大市场中获取更多的利润。而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涉及各行各业,利益冲突比较明显。因此,多元化纠纷伴随着国际贸易交流而来。

当下,由于 “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企业对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仲裁程序不够熟悉,因而不善于利用国际仲裁来保护自身权益,甚至消极应对。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的进一步推进,沿线各国的开放程度会更高,响应倡议的各国企业,必须学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熟练运用相关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多元化的国际贸易争端虽涉及法律与政治等层面的难题,但最主要的还是文化差异带来的摩擦。

2.跨文化国际仲裁环境复杂

“一带一路” 倡议包含多个区域性经济集团,但并未构建成一个新的区域性经济集团。倡议的目标是构建与各沿线国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建立一个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区域性 “经济带”。这种仲裁环境的复杂性与成员的不确定性,给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的适用造成一定障碍。

“一带一路” 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需根据现实中已经构建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的客观情况,在双边层面或多边层面上,与不同的沿线国分别制定适合的争端解决规则。同样,为应对复杂的跨文化国际仲裁环境,国际仲裁需要关注环境的复杂性,提高警觉,在仲裁的过程中重视环境的差异与复杂带来的各种风险。

3.跨文化国际仲裁过程争议大

各国对当前国际经贸领域通行的、成熟的各项规则的认同程度差别较大。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加入一个区域性经济集团,代表着对该集团规则的认同。“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参与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多样性表明,各国对各区域性集团规则的认同程度不同,且存在许多未加入任何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国家,他们本身就对区域性经济集团的规则不满。因此,在争端发生后,要想在这些国家适用既有国际仲裁相关规则的难度较大, 且认同感难以迅速提高。

事实上,“一带一路” 倡议是 “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 它是一条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各国在利益追求上整体是趋同的,因此在应用国际仲裁机制解决争端时,更多追求的是仲裁过程的公开与结果上的公平。

(三)完善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的跨文化仲裁机制

1.共建 “一带一路” 跨文化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贸易争端仲裁以其专业性、自主性、保密性、独立性、可执行性、快捷性与友好性为优势,备受好评,成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佳选择,进一步推动了国际争端的解决与国际关系的维护,在 “一带一路” 倡议中发挥的作用巨大。但沿线国家的专业仲裁机构能承接国际仲裁的数量较少,比如我国现有两百多家仲裁机构,但只有少数可以承接国际仲裁[25];而东南亚、中西亚等地区的仲裁机构数量更加少。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构数量严重不足,对于解决 “一带一路” 倡议背景下,具有跨文化特征的国际争端形成极大的挑战。

因此,完善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迫切需要建设一些有规模、跨文化、超越本国意识、以 “开放包容” 为原则的 “一带一路” 仲裁机构。我们必须积极主动借鉴其他国家的仲裁机制,扩大仲裁内容范围,打造高度专业化的仲裁机构,更加有效、妥善地应对 “一带一路” 倡议实施过程中频发的国际贸易争端。

2.加强跨文化仲裁员队伍建设

“一带一路” 覆盖地区广,涉及国家多,多元化纠纷频发,其中跨文化问题产生的影响巨大。国际仲裁的具体操作依赖优秀的仲裁员,国际仲裁的专业与公正,也依赖仲裁员本身的专业技能及其秉持的公正原则。按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庭上仲裁人员需有一至三名, 参与仲裁的双方或多方,对各自仲裁员的任命有选择权。一般情况下,大多会选择本国国籍者,或充分了解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并有相关经验的仲裁员。而仲裁员应具备与仲裁相关的专业知识, 熟悉相关领域的工作。“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基本上都存在跨文化背景,因此国际仲裁机构应关注仲裁员的国籍多元化以及文化背景的多元化, 大力增强仲裁员的跨文化意识, 提醒其在进行仲裁时重视跨文化特征带来的难度。

“一带一路” 背景下跨文化的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构,应以开放与包容的态度进行公正透明的仲裁, 要引入不同文化背景与多种语言的仲裁员,不断在实践中积累沿线不同国家地区的仲裁经验。同时,要特别注重国际贸易争端的跨文化特征,增强跨文化意识,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发挥仲裁员在国际争端仲裁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争端仲裁的发展[26]。

3.跨文化仲裁机制与配套体系的建设

国际仲裁机制必须在尊重争端当事人追求过程简单、成本合理、结果公正透明等权利的基础上, 积极推动改革, 进一步提升国际仲裁的服务效力。2018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首届全球仲裁员大会在北京举办, 肯定了中国首个成立的仲裁机构, 在中国国际仲裁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使国际仲裁界进一步认可中国仲裁实践的价值。当下,我们需要围绕 “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的跨文化特征, 建设更加完善的国际仲裁机制与配套体系。可根据仲裁方的需求自由选择开庭地点以节省精力与成本, 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仲裁费用;另一方面,在仲裁中应提供多元语言服务,培养多语言能力的人才[27]。

此外,为更好应对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需进一步完善仲裁机制的相关配套体系,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平台,为 “一带一路” 沿线各国咨询仲裁政策规则提供便利;同时,提供企业的仲裁知识培训,增强企业法务部门人员的贸易复杂性意识与仲裁重要性意识(见图3)。

图3 跨文化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影响因素与完善方法

五、结论

“一带一路” 倡议是我国助力世界经济发展的巨大工程,必然会促进沿线各国的发展,从而促进实现经济全球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一带一路” 倡议的持续推进,促使企业纷纷踏出国门获取发展机会, 伴随而来的是,文化冲突带来的种种外部冲击与内部矛盾。其中,外部冲击主要表现在国际贸易争端频发,而内部矛盾体现在组织内员工的沟通与协作出现障碍。若企业善用文化冲突带来的动能,则可使消极影响转化为积极因素,就能将文化障碍转化为文化动能。企业需要理解、尊重差异,进而迸发出文化差异带来的无限动力。

“一带一路” 沿线65 个国家存在经济与法律发展阶段不同、政治问题影响严重、跨文化问题突出等现实障碍, 随之而来的便是国际贸易争端频发。因此,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时,参与国需结合各国实际背景与现实障碍, 避免完全照搬国际上欧盟、北美等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既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应用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应对 “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亟需建立法律性较强的国际仲裁机制。首先,国际仲裁手段的国际认可度高,在涉及范围较广的国际贸易争端过程中,能够有效减少争议,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国际争端贸易仲裁机制具备法律基础,具有保障性约束力与强制性执行方式,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过程中,能够保证有效的实施,促进争端早日解决,早日恢复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进行国际贸易除了面临着政治、法律与经济问题之外,同时还面临着特殊又广泛存在的跨文化问题,主要表现在民族宗教文化、企业制度文化与价值观的差异方面。“一带一路” 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的跨文化问题,主要表现在多元化纠纷频发、国际仲裁环境复杂以及跨文化国际仲裁过程争议较大方面。

跨文化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会带来一系列国际贸易争端,也会影响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的有效发展。因此,基于跨文化视角,探究高能高效的 “一带一路” 倡议国际贸易争端仲裁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完善仲裁机制,我国必须重视共建 “一带一路” 跨文化国际仲裁机构,加强跨文化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跨文化仲裁机制与配套体系建设。

(汕头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廖婉彤、王娇对本文亦有贡献,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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