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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世纪英格兰古英语法律抄本书写

2022-01-08陈志坚

古代文明 2022年1期

陈志坚

关键词:法律抄本;古文字学;抄本学;抄本再造

古文字学学者过去普遍认为,古英语抄本书写以及古英语语言的使用应该早已伴随11世纪中后期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结束而终止,然而近几十年来,随着学者对12世纪抄本整理与文本研究相关工作的不断深入,不仅“古英语书写于诺曼征服之后继续存在”的事实得到证实,而且古英语书写者与使用者有意识地对古英语文本“创造性再利用”的意图也不断被揭示出来。

首先不得不提及的是古英语书写大量存在于后诺曼征服时代的事实。12世纪时,在英格兰学术界形成了一股以古英语书写抄本的风潮。这股风潮太过强劲,以致可用“蔚为大观”这个词来形容它。因为这种书写不仅仅体现在单一方面,而且呈现出较强的普遍性,所涉抄本体裁极为广泛。尼尔·李普利·克尔(Neil Ripley Ker)编纂的《盎格鲁—撒克逊抄本目录》(Catalogue of Manuscripts Containing Anglo-Saxon)史无前例地罗列出大量诺曼征服之后存在的古英语抄本。1在此基础上,古文字学家伊莱恩·特里哈奈(Elaine M. Treharne)得以对存世的12世纪古英语抄本给出整体性描述:其核心部分是“布道集”(Homily)和“圣徒传记”(Hagiography),该部分主要是由阿尔弗里克(Ælfrec,955—1010)以及一些其他匿名作者撰写;除此之外,还有两部“福音书”(Gospel)的复本、一部“本笃修道院院规”(Rules of St Benedict)、“箴言书”(Apothegms)、“对话录”(Dialogue Literature)、“预言书”(Prognostications)、“圣咏经”(Psalters);另外,还包含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886—899年在位)本人感兴趣,并在其主持之下从拉丁文翻译过来的几部著作,如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354—430)的《独语录》(Soliloquies)、波埃修斯(Boethius,477—524)的《哲学的安慰》(Consolation of Philosophy)等。

其次,在现有的研究中,学者除了对12世纪古英语抄本的年代、缮写室、版式、字体等基础信息加以研究之外,更着重考察的是这一特定时代之中古英语书写者与使用者的意图。尽管这一考察目标因属于心态史范畴而难度较大,但学者利用抄本学(codicology)与古文字学(paleography)方法,将相关抄本置于特定历史文化语境之中考察,仍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突破。而其实在此之前已有先行者,例如文化史学者的研究工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此问题,并倾向于将诺曼征服之后古英语书写的再流行视为12世纪文艺复兴这一大型历史文化运动的一个侧面。他们认为,诺曼征服激发了一场修道院广泛参与的古物研究运动,僧侣们搜集并编纂特许状(charters),转写抄本与文书,详细调查年代学与地形学,研究修道院建筑与铭文,搜罗古代抄本与文本;撰写地理志、编年史与人物传记。2在此基础之上,古文字学学者更进一步,通过研究古英语抄本编纂者与使用者的“改动”痕迹,来考察抄本书写者与使用者在“保存史料”及表达“对历史崇敬”的心境之外而具有的别样目的。3苏珊·欧文(Susan Irvine)通过考察12世纪的4篇布道辞抄本(homiletic manuscripts)发现,书写者对原始文本的重新编纂与再组织准确地反映了使用者的实际需求——为教区教堂中开展虔诚阅读(devotional reading)的僧侣与修女以及不会说诺曼语的俗人提供阅读文本。4玛丽·斯旺(Mary Swan)对阿尔弗里克《天主教布道辞》(Catholic Homiles)的版本及其在12世纪的流布(dissemination)情况考察后发现,人们更喜欢使用其摘录版而非完整本形式,摘錄版中又偏重合集本(容纳多位作者布道辞的合订本)而非单行本。斯旺凭此推断,布道辞的编纂者与使用者更重视布道辞的实用性而非作者权威。5乔纳森·威尔科克斯(Jonathan Wilcox)发现了伍尔夫斯坦(Wulfstan,生年不详—1023)布道辞在12世纪“仅少量被采用并在有限范围内流传”的问题,并尝试在其历史文化语境中对文本制作者与使用者的意图作出解读。作者指出,这大概是因为,伍尔夫斯坦的作品政治意味太强,在诺曼征服之后,政权刚刚实现更迭的特殊情况下,这种作品太容易鼓动英国人的民族情绪,因而不被统治者看好。6可见,编纂者在拣选古英语作品的时候,加入了自我审查的动作,自觉回避了一些敏感人物与话题。

不难看出,尽管这些12世纪的古英语抄本长期以来处于被忽略的境地,但在世纪之交,情况已有所变化,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出来,与之相关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学界重视。然而在“被忽略”与“受重视”之间,却存在“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悖论,其关键点在于如何看待抄本在流布过程中的“改动”,也即后代抄本编纂者与使用者对前代抄本的再造(reworkings)问题。如果说12世纪古英语抄本早先之所以被忽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者想当然地认为此一时期已不再有古英语书写的话,那么在克尔于上个世纪50年代揭示了古英语书写于诺曼征服之后继续存在的事实之后,学者仍未正视这些抄本,原因何在?问题可能出在态度与观念方面。由于受到20世纪出版文化心态的影响,学者往往强调文本及作者的原始性(original),并据此来确定文本的优先次序(prioritization),从而将纯原始本(pure originals)之外的其他版本定性为蜕化版本(corrupt version),并不自觉地将其边缘化,这是12世纪古英语书写被忽视的主要原因。然而,讽刺的是,世纪之交的相关研究之所以“受重视”,恰恰是因为学者认真对待了抄本在流布过程中的“改动”,并藉此探讨抄本编纂者与使用者对纯原始本及其作者的态度,考察他们在新的政治、宗教与文化语境之中继续古英语书写,及其对纯原始本做出“改动”的原因。1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12世纪的古英语抄本绝非所谓“蜕化版本”,而是在新的历史文化语境之中对纯原始本的创造性再利用,问题的关键是在抄本的动态流布过程中考察其文化特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古文字学与抄本学方法,考察12世纪古英语法律抄本的书写状况,并以CCCC MS383号抄本为例,探讨12世纪古英语法律抄本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下的价值与意义。

12世纪文艺复兴史家索森(R. W. Southern)曾指出,“在12世纪的英格兰,人们表现出对历史前所未有的好奇心,学问的最大进步是体现在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历史的研究方面”。2而英格兰早期法律史研究先驱帕特里克·沃莫尔德(Patrick Wormald)则进一步指出,12世纪英格兰人对盎格鲁—撒克逊历史的兴趣又“明显地体现在法律与法律文献方面,这也是为何一项针对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研究往往不依据自然分期法在1066年戛然而止,而给予12世纪更多的关注”。3实际上,在整个12世纪,英格兰学问界对法律抄本的热情始终未减。根据沃莫尔德的分类,其核心部分是时人编纂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百科全书(legal encyclopaedias)的成果,包含4种抄本,另有包含在历史著作(Gesta)、福音书(holy books)、布道辞(homily)、赎罪书(penance)中的法律抄本8种,加上法律抄本散篇残页(loose leaves)、断篇(fragmentary)与小册子(pamphlet)8种,总计20种,其规模可谓“空前”。4整体而言,“12世纪留存至今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抄本比之前的所有时代的总和还要多,其数量多达17种……这是时人对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持续性兴趣的有力证据”

整体观之,12世纪法律抄本书写呈现出以下3方面特征。

首先,这些法律抄本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们并非以官方的诺曼语,也非以当时已占据优势地位的拉丁语,而是以诺曼征服前通行的古英语写就。这其实也是12世纪英格兰“古英语书写风潮”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据统计,“在漫长的12世纪(大概自1066年至1220年)”期间,有超过200种抄本用古英语书写而成。6这不仅证明了诺曼征服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人们仍对古英语文本有“强烈需求”,尤其是在语言、文字、教育等方面;同时也表明,古英语所承载的上层精英文化仍具有相当高等级的地位,尤其在宗教、法律与历史方面;在这些文化成果被新的精英阶层吸收同化之前,古英语仍有其价值。与此相关,沃莫尔德还发现,“自1066年诺曼征服至伊丽莎白(Elizabeth I,1558—1603年在位)女王登位这一段漫长的时间里,亨利一世(Henry I,1100—1135年在位)统治时期是古英语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在保护、传承古英语记忆方面所做的事情,其影响力可达后面的4个半世纪,至今仍决定着英国人对这些知识的理解。只在这个时代,大量诺曼征服之前的法律文献被重新书写”。1不难发现,至少表面看来,古英语在诺曼征服之后表现出相对较强的延续性(continuity)。但问题不止于此,古英语的这种延续性还体现在较为深入的两个层面。第一,征服之后仍掌握古英语文化的知识阶层对古英语的重要地位有较强的自我意识(self awareness),他们对与古英语密切关联的历史、法律与行政管理经验的权威性(authority)、可靠性(authenticity)有清楚的认知。第二,新的统治阶层也释放出一些信号,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种征服之前的部分文化元素,希望能为其所用。比如,威廉一世(William I,1066—1087年在位)在其加冕之时便誓言继续遵循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1042—1066年在位)时期的法律,之后的亨利一世和斯蒂芬(Stephen, 1135—1154年在位)也有类似的承诺,从而使得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法律的延续性与重要性有了具象化的可能。

其次,12世纪英格兰的“古英语书写风潮”还呈现出古英语与法律被紧密绑定的特征。新的诺曼统治者虽“轻慢于盎格鲁—撒克逊的诸多制度”,却“独钟情于其法律传统”。3通过统治者的这种暗示,12世纪的古英语书写逐渐与法律建立起了如此紧密的联系,以致于“保存、抄录法律文本已成为12世纪古英语书写最为现实,最为迫切的推动力”。4可以想见,当一种知识既享有较高的声望,又具较强的实践意义,加之诺曼统治者的支持与背书,即便不能被称之为“显学”,也大半会成为当时的热门学问,一时间学士文人趋之若鹜,这便是古英语法律书写在12世纪英格兰的真实写照。时人对此情势的响应大致有三:第一,汇编古英语法律文献正如圣安德鲁、罗彻斯特和伦敦圣保罗大教堂所做那样,目的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与现有社会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本题所涉及的CCCC MS383号文献便属此类;其二,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也有学者将古英语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翻译成拉丁文,以帮助统治者构建“一个王国、一种法律”的统治秩序,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新瓶旧酒,而是结合了当时社会实践进行修订的结果。出现于亨利一世时期的《四章法》(Quadripartitus)便属此类;其三,学术专论(treatise),如《威廉一世敕令》(Articuli of william I)、《亨利一世主要法律》(Leges Henrici Primi)、《忏悔者爱德华法》(Leges Edwardi Confessors)、《威廉一世法》(Leis Willelme),这些专论旨在告诉其读者当时的英格兰需要何种法律。5该部分专论虽然假托威廉一世、亨利一世、忏悔者爱德华之名,但实际均是由匿名的书记员根据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编纂而成,是前两步骤的自然延伸。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大都由拉丁语直接写成,部分被翻译成诺曼法语,少数甚至直接以诺曼法语写就,这标志着这些颇为有用的法律知识在新旧统治精英之间已部分地完成交接。

其三,这些古英语法律文书——尤其是其核心部分——呈现出较强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6在尺寸、版式、字體等诸方面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在该部分,笔者拟以抄本学的方法对4种典型的古英语法律抄本进行分析,以观察其整体“面貌”。根据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史宿耆菲利克斯·利伯曼(Felix Liebermann)的研究,业已发现的12世纪古英语法律抄本中有4种最具参考价值。利伯曼赋予它们的代号分别是B、Bu、E、H,其具体信息如下:Cambridge, Corpus Christi College, MS 383;London, British Library, MS Burney 277;Cambridge, Corpus Christi College, MS 173;Strood, Medway Archive and Local Studies Centre, MS DRc/R1。其中H号抄本也常被称作《罗彻斯特文集》(Textus Roffensis)。1从外观尺寸方面看,CCCC MS 383长度为185mm,宽度为115mm;Burney 277长度为203mm,宽度为130mm;CCCC MS 173长度为290mm,宽度为210mm;《罗彻斯特文集》长度为168mm,宽度为129mm。4种抄本平均长度与宽度分别为212mm与144mm。据奥布莱恩统计,同时代法律抄本平均长度与宽度分别约为185mm与129mm。2另据特里哈奈统计,同时代8种非法律古英语抄本平均长度与宽度分别为232mm与155mm。3不难看出,与用于宗教仪式的大型抄本相比,这类抄本属于中小尺寸,基本上与现代大32开本图书一般大小。即使与诺曼征服之前的同类法律抄本相比,其尺寸也明显变小。由此可见,12世纪的古英语法律抄本尺寸普遍较小。关于这一尺寸的意义目前尚无定论,但学者普遍将之与便于取阅、易于携带等考虑联系起来,加之这类图书并无彩绘、饰金等豪华装饰,故其制作成本相对低廉,应是颇具实用性的参考性书籍,可能是法律研究者的案头必备,抑或是公务人员随身携带之物。4从其版面安排来看,这些古英语法律抄本无一例外是单栏书写(single column),这与同时代的拉丁文抄本——通常是双栏书写(double column)——完全不同。不仅如此,这一时期非法律领域古英语抄本也均采取这种版式。个中原因大概有二:其一,节省空间。考虑到其尺寸与制作成本,分两栏书会浪费更多的书写空间;其二,拟古主义(archaism)。因其抄录的范本(exemplars)——也即诺曼征服之前的古英语抄本——即为单栏书写,因此12世纪的抄工有刻意模仿古代作品版式的可能,这是一种拟古主义的表现。5从字体方面看,12世纪古英语法律抄本使用的是“英格兰本土小写体”(English Vernacular Minuscule),这一字体有时也被称作是“盎格鲁—撒克逊圆小写体”(Anglo-Saxon Round Minuscule)。6在诺曼征服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英格兰本土抄本使用的一般是从爱尔兰传教士那里学习来的盎格鲁—撒克逊小写体(Anglo-Saxon Minuscule)。711世纪时,在来自大陆加洛林小写体(Caroline Minuscule)的影响下,在英格兰形成了两种风格迥异的字体,也即:英格兰加洛林小写体(English Caroline Minuscule)与盎格鲁—撒克逊圆小写体。前一种更多地表现出加洛林小写体的影响,而后者则保留了较多的岛屿元素。两种字体并存于世,二者相互影响,但各司其职,前者主要用于书写拉丁文文献,而后者则用于英国本土语言——古英语(old English)——的书写,且后者的影响更为深远,直到12世纪,当人们需要书写古英语法律抄本的时候,依然会选用这种字体。

通过上述对12世纪古英语法律抄本总体流行情况的考察,可以发现,古英语语言以及相关联字体并没有因为诺曼征服戛然而止,而是呈现出较强的延续性,直到12世纪时,仍在各领域被大量使用,特别是在法律领域。之后,通过对几种经典法律抄本的抄本学考察,还可发现,12世纪的一系列古英语法律抄本具有较强的“家族相似性”特征,这一结果并非偶然,而是有意为之的,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古英语及其字体的延续性。笔者以为,如果再贴近考察,比如深入剖析一种古英语法律抄本,则可发现更多“改动”与“编纂”的痕迹。这样,即便不能准确揣测抄本制造者与使用者的意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观察他们是如何使得自己的工作适应12世纪的特定历史文化语境的。

CCCC MS 383号抄本制作于12世纪初年,可能源自伦敦某地,但不久之后便被转移至圣保罗大教堂。该抄本包含了较早版本的25种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文献及其他文本。有理由相信,它们被集结在一起是为了编著当时的另一部重要文献——《四章法》。中世纪末期,该文本辗转流传至坎特伯雷大主教马修·帕克(Matthew Parker,1504—1575)手上。帕克如获至宝,因为此时他正致力于证明英国教会在相当早的时期(比如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已独立于罗马教会的观点,而这一文本中所包含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资料正是帕克所需。在帕克获得该抄本之前,它曾一度被诺威奇牧师兼古物收藏家罗伯特·塔尔博特(Robert Talbot,1505—1558)收藏,因为抄本中明显包含他的笔迹。同时,该抄本中还包含马修·帕克秘书(此人亦是古物学家)约翰·乔瑟林(John Joscelyn,1529—1603)的筆迹。不仅如此,这些16世纪的古物学家还发现,抄本中的某些注释是在13世纪时添加的。目前,该抄本藏于剑桥大学基督圣体学院的帕克图书馆(Parker Library,Cambridge,Corpus Christi College),其数据化版本亦可在帕克网络图书馆(Parker Library on the Web)中找到。下面,笔者将利用抄本学与古文字学的方法考察这一抄本的尺寸外观、语言与字体,以期对CCCC MS 383的编纂与使用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尺寸与外观:抄本学的视角

CCCC MS 383符合前文关于12世纪古英语法律文献外观的论述,属于小尺寸抄本,因并不是所有页面都有一致的尺寸,故须依据其平均长度与宽度审其规模,观其大小。首先,这种尺寸的图书不可能用于展示性的宗教仪式,因为后者为体现其神圣性,一般尺寸更大且装饰豪华。此外,以CCCC MS 383为代表的法律抄本也不大可能为收藏目的而制作,因其制作工艺也不甚讲究,整体给人以异常“朴素”之感。例如,抄本中有多页皮纸(parchment)直观缺陷明显,缺角者有之,破洞者亦有之,且上述缺陷非因后来使用所致,而是制作之时就已如此,这表现出抄本制作者敬惜字纸的态度,皮纸不论其材质优劣,悉数用之。2关于其功能,有学者强调其“便携性”(portable),认为时人有携带此书到处走动的需求,3这并不是没有可能,而且后文关于折子(quire)结构和出借范本(exemplar)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证了这一看法。4但整体而言,笔者认为这是一本可随时取阅的掌上参考书,因此其内容的“全面性”与使用过程中的“实用性”应是其价值所在。关于前者,CCCC MS 383一直被认为是最早被汇编成册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参考资料,其内容已颇为全面,充分反映出编纂者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集于一册的想法,堪称一部单行本的法律指南,或一部前所未有的“法律百科全书”。1关于后者,理查兹(Mary R. Richards)称其为“一部朴素,甚至有些粗糙的抄本”,而沃莫尔德则认为,与同时代的其他著作相比,CCCC MS 383更“朴实无华”,更“符合实际”。

在其尺寸外观之外,CCCC MS 383的内部折子结构(quire structure)也透露出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该抄本当前可见的折子结构是16世纪重新装订时遗留下来的。其时,帕克及其团队在原抄本7个折子的基础之上新增了两个折子,也即“折A”(quire A)与“折B”(quire B)。如此,除去首尾的扉页(flyleaves),该抄本分别由以下折子顺序构成:折A、折一、折二、折三、折B、折四、折五、折六、折七。从该抄本目前的折子结构来看,其中存在两大问题。第一,由于“折一”的位移而造成的文本断裂。目前的“折一”原应位于“折三”之后,却被提到文本开头。这造成了一篇有关纵火罪(Be Blaserum)的法律被截成两半,前6行位于“折三”末页底部,后3行位于“折一”首页顶部。3第二是因折子佚失而形成的断头断尾文本。据沃莫尔德估计,该抄本中至少有3个折子佚失,也即在当前的“折一”之后,“折二”之前,以及“折三”之后,从而造成“折一”中的埃塞尔斯坦二世法(II Æthelstan)无尾而终,以及“折二”与“折四”开头部分的阿尔弗雷德法(Domboc)与克努特法(I Cnut)以断头形式开始。4从现有证据看,这两个问题在帕克时代重新装订该抄本时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帕克在接受该抄本后曾以红色蜡笔在抄本中所有正面页(recto)右上角编号,而后来装订时虽增加了新的折子,但其编号并未因此而改变。5除此之外,托马斯·戈比特(Thomas Gobbitt)根据该抄本各折子中磨损情况的差异,以及抄本在装订与裁边后边缘注释的保留情况,提出该抄本可能在制作完成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至少到12世纪上半期)并未装订成册,而是保持一种“散折状态”的假说。6笔者认同这一说法,并发现了一些新证据佐证此观点。观察抄本还可发现,此抄本各折封面存在独特水渍污染形态,另外各折内页普遍存在多余墨迹污染对页的问题,而各折封面则没有该问题,这些差异确实可佐证“散折状态”的假说。7这一假说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前文所述CCCC MS 383的“便携性”和“实用性”,也可作为后文即将谈到的“过渡性资料摘编”观点的证据之一。一部文献资料在制作完成之后并不急于装订在中世纪并不是普遍现象,而且一般都有其特殊缘由,这里其实也不例外。后文将提到,从用料、内容、语言等方面观察,CCCC MS 383在本质上只是一个大型编纂工程最为初级的产物。在此之后,仍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有大量的人员参与,不装订可使得更多的人同时参与进来;如果制作完成即装订,则可能会给后续的修订、参考、共享造成障碍。因后文还会详细论述文字方面的修订与版面的重新组织,这里仅例举两点证据,它们分别与内容和纸张使用相关。其一,分析折子结构可知,“折六”与“折七”中分别于两处出现了半张对开纸的情况,也即两折中的“叶3”与“叶6”不像其他的折子一样是由一张完整的对开纸对折而成,而是以单独的半张纸(half sheet)的状态存在。笔者猜测大半是某半张纸上抄录的内容出现大面积的舛误,故才不得已将其替换掉,但为了节省材料,只替换半张,未出错的半张仍予以保留;1其二,经与同时代另一部法律抄本——《罗彻斯特文集》——对照可发现,两部抄本有相当多的内容是重复的,这表明时人在制作同类文献的时候有彼此借鉴的需求,不装订的话,自然会方便不少。

除了尺寸外观、折子结构外,版面布局也有必要作一简单陈述,因为它是理解其他内容的基础。版面布局包含刺孔(pricking)、划线(ruling)与布局(Mise-en-page)三方面具体内容。3该抄本的刺孔是在所有折子折叠之前就一次性完成的,从而使得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页面布局相对规整且具有一致性。刺孔在抄本边缘的保留情况可用来判断抄本装订、裁剪的频次。本抄本的“折七”因其版面大小较为贴近装订者设定的尺寸,故在修剪的过程中几乎未被剪刀触及。通过观察该折页面边缘的刺孔(prick marks)可发现,刺孔已经非常贴近抄本页面边缘。结合上述信息,只要观察其他各折刺孔与抄本边缘的距离,或者刺孔残留的数量即可发现,该抄本并未经历过多次装订与修剪,这从一个方面也佐证了前文提及的抄本长时间处于“散折状态”的观点。CCCC MS 383在划线时使用的是硬点(hard point)工具——通常是一支铁笔,其优点是既能留下清晰可见的辅助线,又能避免色痕。4关于划线,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部分水平线会穿过中间地带,并与对页的水平线交汇的事实可以确定,每一对开页的划线是一次性完成的。在该抄本的所有原始页面中,共有两种类型的划线方式。其中,第10至30页(fols. 10-30)使用的是LO22型布局,而第38至69页(fols. 38-69)使用的是LO23型布局。两种模式大致相同:二者均是1栏26行,由26条横线与2条竖线构成,2条竖线延伸至页面顶端与底部,中间部分为书写区域,书写从第一条线上方开始。除了部分横线,大部分横线的左右两端均至竖线而止,而第一条、第三条,以及倒数第一条、倒数第三条则可同时延伸到页面边缘地带和中间地带。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体现在第二条横线与倒数第二条横线的長度上。LO22型的第二条与倒数第二条横线只可延伸至中间地带,而不能延伸至页面边缘地带。LO23型的第二条与倒数第二条横线则只可在两条竖线之间,而不可延伸至任何一边。

(二)语言与字体:古文字学的考察

CCCC MS 383以古英语书写。古英语又称盎格鲁—撒克逊语,于中世纪早期在英格兰、苏格兰南部与东部等地区被使用,属西日耳曼语,与近代英语无论在读音、拼写,还是词汇、语法上都有很大不同,其语法与拉丁语、德语及冰岛语颇为相近,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透露出其与古弗里西语及古撒克逊语的密切关系。古英语早期虽以卢恩字母(Runes)书写,但在基督教传教士将拉丁字母表传入不列颠后,就开始采用拉丁字母书写。但拉丁字母表并不能完美匹配古英语的发音,为了增强其适应性,新的古英语拉丁字母表弃用了原拉丁字母表中的字母 k、q、z,并新增了四个新字母 æ、ð、þ 与 ƿ,前二者从拉丁字母中改造而来,后二者则是借自卢恩字母。

CCCC MS 383书写所用字体属于英格兰本土小写体,是英格兰岛屿小写体——或称盎格鲁—撒克逊小写体——在来自欧洲大陆的加洛林小写体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种杂交字体,同时期形成的还有英格兰加洛林小写体。这一过程始于10世纪中期,完成于11世纪早期,其契机是大陆文化的传入。这一时期,欧洲大陆发生了本笃修道院改革(Benedictine Reform),称克吕尼改革(Cluniac Reforms)。威塞克斯国王埃德加(Edgar,959—975年在位)极力支持这一运动,并任命3名本笃修士邓斯坦(Dunstan,909—988)、 埃塞尔沃德(Æthelwold,约909—984)、奥斯瓦尔德(Oswald,生年不详—992)分别为坎特伯雷大主教、温彻斯特主教与伍斯特主教。由此,大陆的宗教仪式、学者、图书制作方法,乃至字体——加洛林小写体——得以源源不断地输入英格兰。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本土小写体与英格兰加洛林小写体逐渐成型。

虽然背景相同,形成时间也相差无几,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英格兰加洛林小写体,更多地具有加洛林小写体的圆润与清晰,属于岛屿小写体化的加洛林小写体;而英格兰本土小写体更多地具有岛屿字体的厚重与晦暗,属于加洛林小写体化的岛屿小写体。自形成之日起,两种字体就并存于世,但各司其职,前者主要用于书写拉丁文文献,而后者则用于英国本土语言——古英语——的书写;两种字体还相互影响,甚至还形成了像《阿尔弗里克的语法书》(Ælfric’s Grammar)这样的双语文献,其正面以古英语书写,字体为英格兰本土小写体;背面则以拉丁文书写,字体为英格兰加洛林小写体,堪称经典。1有证据表明,两字体并存的状态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甚至延宕至诺曼征服之后,直到12世纪中期还被用于书写。两种字体形成了两套不同的字母表,尽管在互相影响下已有很多字母呈现出相似特征,但在 a,d,e,f,g,h,r,s 等字母的书写方面,仍有很大差异。克尔在其《盎格鲁—撒克逊抄本目录》中对两种字体的特征均有描述,以下笔者将基于克尔的描述,并结合CCCC MS 383中部分字母的书写,对该抄本字体——英格兰本土小写体——的特征试作分析。

在抄本CCCC MS 383中:英格兰本土小写体的字母 a 具有加洛林风格,稍弯曲的字杆(shaft)向右下方延伸,并以一个向上的挑笔结束,字碗(bowl)位于字高的三分之二处;字母 æ明显是岛屿样式的无头a,右半部分的 e 从 a 肩膀部分突出,其末笔顺着笔头角度方向有一个夸张的挑笔;字母 d 明显是岛屿样式的弯背样,也即其右侧字杆自腰部向上会向前倾斜,据克尔称,与前一世纪相比,此时倾斜度已稍减。 ð 字母与 d 具有同样特征,只不过字杆比 d 更长,其交叉笔画会逐渐变细;岛屿样式的字母 e 常常呈蜂刺样,因其交叉笔画特别夸张,一般会顺着运笔方向,朝着右上方有个挑笔动作,从而形成一条像蜂刺一样的线条;字母 g 为岛屿样式,顶部是几近水平的短横,自其中部向下,发展出一个钩状笔画,尾部不闭合,有挑笔。 尽管克尔认为英格兰本土小写体的 h 整体应具有加洛林风格,但在CCCC MS 383中,h 呈现出较为浓重的岛屿风格,整体并不圆润,右足并不向中部收紧,反而是两足均有挑笔衬线;字母 m、n 结合了岛屿与加洛林风格,其整体字形,特别是弧线部分较为圆润,是为加洛林风格,而左上角的楔形衬线和与 h 一样的两足则是岛屿风格的体现;字母 r 明显是岛屿风格,左侧字杆突出基础线,下沉到与p 的左侧笔画相当,而其右侧笔画则有点像 n 的右侧笔画,极易与刚刚提到两字母混淆;字母 p 为岛屿风格,左上角有厚重的楔形衬线,底部字足有长衬线;字母 s 有时写作加洛林样式,非常像今天的小写字母 f 去掉中间的短横并在其相应位置左侧点上一点。有时也写作岛屿样式,非常像今天的小写字母r左侧笔画延伸到基础线一下,并向左扫笔。与今天一样的圆 s 一般会出现在拉丁文注释和大写字母中;字母 t 为岛屿风格,字杆不会穿过横笔画;字母 þ 与 p 类似,只不过其字碗位于字杆三分之二处;字母 ƿ 与 p 也易混淆,区别在于前者一般无字足,字杆较直,字碗笔画与字杆连接点稍靠下,约位于字杆三分之一处;字母 y 顶部两笔画均有楔形衬线,左侧笔画较粗,顶部多悬空加一点。整体观之,CCCC MS 383所使用的英格兰本土小写体更少地受到加洛林小写体的影响,属于典型的岛屿小写体风格。即使与同时代的古英语抄本相比,也较多地使用岛屿元素,因此可推断,编纂者在该抄本上更注重拟古主义手法的使用。

尽管CCCC MS 383抄本成型于诺曼征服之后,但观其内容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法律条文的汇编。不仅如此,CCCC MS 383抄本并非是对该时期所有法律条文的全面过录,而是编纂者有意择取的结果。于此过程中,法律条文的择取、顺序的安排、语言的流变,与其他同类抄本之间的关系,以及文本抄写过程中的诸多细节,无一不透露出抄本编纂者与使用者的真实意图。在该部分,笔者将通过对CCCC MS 383抄本内容及其与同时期其他同类抄本关系的考察揭示12世纪的抄本编纂者与使用者在新的政治、宗教与文化语境之中对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创造性再利用。

(一)CCCC MS 383抄本内容

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观察CCCC MS 383的内容。

首先是抄本的基本内容。大体上看,CCCC MS 383是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法律文献的汇编,但并非是对该时期所有法律的全面抄录,而是包含了多位国王法典节录、条约、誓证、婚姻、遗嘱、地产管理、国王世系等诸多内容的大杂烩。如果按照抄本的原始书写顺序,第一组是阿尔弗雷德的法律体系,包括阿尔弗雷德与伊尼法典(Domboc)及一系列附属文件。阿尔弗雷德与伊尼法典之后首先是附属于该法典的四个小法条,它们而分别是纵火与谋杀罪的神命裁判法、失窃物归还奖赏法(Forfang)、百户区集会程序法(Hundred)与埃塞尔雷德一世法(I Æthelred)。随后的两条应该也隶属于阿尔弗雷德法律体系,其一是阿尔弗雷德大帝与丹麦人格思鲁姆(Guthrum II, 902—918年在位)达成的条约(Frið),其二是长者爱德华(Edward the Elder, 899—924年在位)与格思鲁姆共同制定的关于英国人与丹麦人须共同遵守教会相关规定的法律。第二组又是一系列王室法典的罗列,但并非以年代为序,亦非全文抄录,而是摘录其特定法条。其中,埃塞尔斯坦二世法仅涉及海盗、铸币与商品买卖问题。随后,克努特法(I-II Cnut)与爱德华法(I-II Edward)再次确认了阿尔弗雷德的法律体系,而埃德蒙法(I-II Edmund)仅涉及教会法与宿仇(vendettas)。在埃德蒙法的之后则是一篇关于发誓(Swearian)的法条,指导人们如何发誓。第三组是不同来源法律的大杂烩,除了再次收录了阿尔弗雷德与格思鲁姆的条约之外,还包括:婚姻(Wifmannes)、偿命金(Wergild)、牛只失窃诅咒(Cattle charm)、遗赠(Hit Becwæð)、埃塞尔雷德与维京人条约(II Æðelred)、威尔士条约(Dunsæte)、地产之上人员管理(Rectitudines Singularum Personarum)、地产管理人职责(Gerefa)。第四组为两份附录列表:其一是为埃塞克斯(Essex)、米德尔塞克斯(Middlesex)与萨里(Surrey)服役的海员名录(Scipmen)。其二是威塞克斯王室的世袭表(WSG)。

其次是抄本的实用性。观察该抄本所包含的内容,可发现其中包含4个关键点。第一,该抄本所收入的法典大致以年代为序,但又非完全以年代为序,即使是被收入的法典,往往也不是原样抄录,而是择其部分,并加以改编。整部抄本虽看起来有些像大杂烩,然而其中却似乎隐藏着一条主线,也即“诺曼统治者的实际需求”,抄本编纂者似乎是以诺曼统治者的兴趣为主轴,关注其时最为迫切、最为重要的问题,如“敌人是谁”。针对这些问题,抄本密切关注诺曼征服之前威塞克斯诸王与丹麦人、威尔士人、行何种法律签订的条约。1不仅如此,诺曼统治者确曾认可并维持了一些旧有条约的效力,例如阿尔弗雷德大帝与格思鲁姆之间的条约。2第二,帮助诺曼统治阶层快速了解盎格鲁—撒克逊人原生社会习惯以施行更好的统治,因此,抄本中既整体包含阿尔弗雷德与伊尼法典、克努特法典内容,还包含既已存在于上述法典中的一些專门问题,如纵火、谋杀等重大刑事犯罪,以及婚姻、财产、遗嘱等重要民事问题。例如在抄本中,除了黑棕色正文字体之外,还有之后被添加进去的朱红色字。这些红色字的功能之一就是为法典的各法条加入标题,格式均为“BE+模式”。其中,“BE”在古英语中有“关于”之意,整个词组实际是以非常简短的形式描述某一法条的主要内容。如“BE MORÐSLIHTUM”即为“关于谋杀”。3除此之外,抄本中某一法条即使是以国王命名,也只是择取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如埃塞尔斯坦二世法仅摘录其处理海盗、铸币与商品买卖的条款。第三,有证据表明,该抄本处于初级性收录阶段,而且更像一个资料汇编。例如,阿尔弗雷德与格思鲁姆的条约被重复收录。4再如,“牛只失窃诅咒”被抄工抄录之后又被持红笔改工以打叉的形式划掉,可能是后者以为该词条不宜收录。5这极有可能是由不同分工造成,或许抄工仅负责抄录,并不关心内容,而持红笔的改工则专门负责对内容加以审核。第四,海员名录将此抄本与伦敦圣保罗大教堂联系起来,因为其上所列海员服役所得地产均属于该教堂,由此亦揭示出抄本的潜在赞助人——圣保罗大教堂主教莫里斯(Bishop Maurice,生年不详—1107),其人曾任王室大法官,以及威廉一世的私人牧师。

再次是抄本的“过渡性资料摘编”之性质。事实上,前文所论“初级收录”的问题已经从一个侧面佐证了这一论点,但深入考察CCCC MS383抄本,仍能发现其他四点细节也指向这一问题。第一,抄本中出现了大量不同的拼字错误,即使针对同一个词也出现了多种拼法。不仅如此,该抄本抄工“单词分割不一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另外,该抄工还“严重缺乏法律常识,甚至不知道某一国王的律法何时开始,何时结束”。这足以表明,目前版本抄工的素质并未达到专业水平。以单词拼写为例,排除名词变格法导致的差异之外,同一单词产生了多种拼法,如国王写作cyng、cyning、cing、cyninc、kyninges、cinge,7这一问题可能是由拼字法(orthography)的更新滞后导致。众所周知,口语发音与书写的发展更新往往是不同步的,更多的时候是后者滞后于前者。可能是诺曼征服之后,口语发音因为新统治者的入主已经发生变更,而书面的古英语仍停留在征服之前的状态,这导致抄工不知所措。例如马克·福克纳(Mark Jonathan Faulkner)就发现,这类拼字法的问题在诺曼征服之后的古英语抄本中是普遍现象。8而在年代稍靠后的12世纪法律抄本——如《罗彻斯特文集》——中,拼字法就大致调整到了与口语同步的状态。9第二,在主要抄工以黑棕色墨水完成正文的抄写后,又有持红笔的改工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改动、删改,这表明整个编纂团队对这一初级作品仍有不满意之处,仍在继续努力完善之,从而使得该抄本可堪使用。编纂团队其他成员的后续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比如,有一持红笔画工(字体不同于黑棕墨水抄工)用与抄本正文同样的字体将每一条款的大写首字母(initials)补齐,其尺寸稍大。如果说持红笔画工的工作可以理解成抄工与画工之间默契配合的话(因为后者给前者预留了书写空间),1那么另一位持红笔改工的工作应是完全出乎黑棕墨水抄工的意料之外。这位改工不仅总结出大部分法条的主题,并将它们书于正文的行间右侧空隙处,很多时候空间不足以书写,以致于不得不挤占页面边缘空间。除此之外,还有一位持深棕色笔改工(色调比主抄工的黑棕墨水要淡一些)尝试以添加类似方括号标识的方式对连续不断的初级文本进行分节,并顺便查缺补漏。2由此可见,主抄工之外的其他成员的努力旨在让这一初级文本在法律意义上更具可读性,但至于这一目标是否已实现,也只有抄本使用者自己知道了。第三,该抄本可能并非官方文献,或称诺曼统治者主持修订的文献。证据之一是该抄本中包含一些地方信息,同时也包含一些以地产管理者为潜在使用对象的信息。前者如为埃塞克斯、米德尔塞克斯与萨里服役的海员名录,而且这些海员因此服务所得地产均领自伦敦圣保罗大教堂。后者如有关地产之上人员管理和地产管理人职责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被称为“法律”,更像是给相关人员的指南性参考资料。另一条证据是,在年代稍靠后的另外两部类似的法律抄本中,这两部分内容部分或全部被删除——《四章法》删除了地产管理人职责,而《罗彻斯特文集》删除了全部。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便该抄本不是由诺曼统治者主持编纂,也或多或少是在其影响之下,或者说是在其释放出的政治意图导向之下制作的。与CCCC MS 383共享大部分内容的《四章法》及其编纂者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这一点。《四章法》的编纂者同时也是官方文献《亨利一世主要法律》的编纂者,另外,《亨利一世主要法律》的三分之一内容直接来自《四章法》。3第四,该抄本最后两部分,也即海员名录与威塞克斯王室的世袭表,预留了大写首字母的位置,但最终的结果是未予添加,而且威塞克斯王室的世袭表甚至没有写完就戛然而止。这表面上看是技术问题(可能是抄工团队成员之间的配合存在问题),但实际上却是抄工对抄本的态度问题。这两篇文献所在位置本是上一文献未用尽的剩余空白区域(而且还是折七的末页),有经验的抄工大致考量一下文本字数与空间便知此处明显不足以书写上述两篇文献。如这两篇文献相对重要,而且必须要写完,则抄工完全可以变小字体,变小行距、字距,甚至可以越过辅助格线,也要将既定的文本挤进有限的空间。但事实是,抄工反而是增大字体,加大行距、字距,严格遵守辅助格线,用尽空白区域即停笔。抄工此举充分说明,最后两篇文献只是用来填补空白,敷衍之意跃然纸上,同时也表明,抄本本身就是一个相对不受重视的初级品。4因此,不得不说CCCC MS 383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法律汇编的初级品,由相对不熟悉法律知识的抄工书写,是在经历了诸多的修订之后勉强可堪参考的法律笔记或草稿。这一点或许也佐证了前述该抄本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呈未装订“散折状态”的论述。

(二)CCCC MS 383与其他抄本关系

在12世纪法律抄本书写的语境之下,CCCCMS 383并非孤案,在其之后仍有两部类似的法律抄本问世,其一是发现并收藏于罗彻斯特大教堂的《罗彻斯特文集》,其二是于亨利一世统治时期编纂完成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文献——《四章法》。前者是由罗彻斯特大主教厄尔努夫(Ernulf,1040—1124)主持编纂,包含古英语和拉丁语两种语言,被莫沃尔德誉为“法律百科全书”。后者则是完全使用拉丁文编纂,是现存最大部头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文献,也是亨利一世时期编著而成的两部重要法律文献之一(另一部即CCCC MS 383)。据称该文献是为亨利一世时期的法律人及行政官员编著,在后世的法律界也颇有盛誉,很多法学家,如13世纪的法学家布雷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0—1268)和15世纪的福特斯丘(John Fortescue,1394—1479),都曾参考过这一文献。因与CCCC MS 383同属12世纪法律文献范畴,又大致出现于同一时期,故笔者拟在该部分对此3部抄本作一简单对比,以期在彼此关系及其发展变化之中捕捉一些有用的信息。深入对比3部抄本,可发现以下3个关键点。

第一,3部抄本在一定程度上共享资料。证据之一是《罗彻斯特文集》与CCCC MS 383共享相当部分的资料,在前者26种文本中,后者拥有16条之多,于其之中,二者共用的古英语文本也达9条之多。1这或许从一个角度佐证了前文关于CCCC MS 383“便携性”的论述。证据之二是CCCC MS 383中出现过的20条内容普遍出现在《四章法》的5个版本中。

第二,将CCCC MS 383置于3部抄本发展演变的过程之中考察可发现,CCCC MS 383不过是个初级品,远非最终成果,其他两抄本也非最终成果,甚或3抄本均处于草稿阶段,3其语言、内容、编纂方法总是在随着诺曼统治者及后征服时代的实际需求而处于不断流变的状态之中,其最终目标是形成既符合诺曼统治者胃口,又适用于后征服时代的法律制度。因3部抄本语言、内容、编纂方法的变迁往往杂糅在一起,难以厘清,故笔者权且以诺曼统治者的实际需求为主轴纵论个中的复杂流变。如前所述,CCCC MS 383是以古英语编纂而成,而在《罗彻斯特文集》中,已有半数以拉丁语写成,其余仍为古英语,从而形成了一个古英语与拉丁文混杂的双语抄本。表面看来,这大约是体现了行政、司法的主导语言由古英语向拉丁语自然转变过程,征服之前的法律文本以古英语书写,之后由拉丁文书写的安排也算合理,但观察其交汇地带,则会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例如,先前以古英语撰写的《克努特法》(I-II Cn)被弃置不用,一个以拉丁文书写的《克努特法概要》(InstitutaCnut)被炮制出来,不仅翻译、收录了原有《克努特法》的全部内容,还包括一些以拉丁文译出的属于其他国王的法条,以及一些不能确定来源但声称是与肯特国王、大主教、伯爵有关联的文献。不仅如此,其后還紧随一部以拉丁文编撰而成的《威廉一世敕令(1066—1087)》(Articuli Willelmi)。从抄工对该部分的书写来看,两文献之间并无明显分界线,以至于看起来就像是一篇文献,明显体现出编纂者在克努特(Cnut the Great, 1016—1035年在位)与威廉一世之间建立联系的意图。除此之外,从抄本折子上的编码标记可知,《克努特法概要》曾被编纂者安排在文集的篇首位置,但不知是何原因,这一安排最终并未实现。4到了《四章法》那里,上述努力已初见成效。其编纂者不仅成功将《克努特法》置于其文集篇首,还把《忏悔者爱德华法》纳入文集第II卷中,并在前言中声称,“盎格鲁—诺曼国王所确认的‘爱德华法’指的是克努特的法律,它们虽然被冠以爱德华的名号,但实际上源自克努特时期的法律与习惯”。5不仅如此,《四章法》在语言上也有相应的调整。该抄本中的所有文本均已被译成拉丁文,而且不久之后,从中脱颖而出的几部最能反映诺曼统治者实际需求的法律专论,如《亨利一世主要法律》《忏悔者爱德华法》《威廉一世法》,无一例外被翻译成方便诺曼人阅读的诺曼法语。

由此可见,3部抄本所使用的语言明显表现出从古英语到拉丁语,再到诺曼法语的转变。与此同时,两部法律汇编对克努特律法地位的有意抬升已明显透露出其背后的政治意图。1因为在后征服时代的政治语境中,诺曼国王和学者经常使用的“Cnut’s laws”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克努特的法律”,而是指代“爱德华法”(Laga Edwardi),其实后者也并非忏悔者爱德华在位期间颁布的法典,而是指忏悔者爱德华在位期间仍发挥效力的法律,是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善法”的代名词,所有这些法律均在诺曼征服之后得到威廉一世的确认。2将克努特、忏悔者爱德华与威廉一世牢牢绑定在一起,其背后隐藏着12世纪诺曼统治阶层两方面的诉求,一是将威廉一世因征服而获得的统治权合法化,二是给诺曼制度披上盎格鲁—撒克逊的外衣,并试图将其英国化(Anglicization)。关于后者,实际是指诺曼人着意在这一过程中将诺曼法律与习惯逐渐渗透进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文献,以加速其本土化的进程。例如,《克努特法概要》中有述,英国人欲避免被起诉,既可使用烙铁神命裁判法,也可使用决斗,决斗即为诺曼人习惯法。《罗彻斯特文集》中还包含一种来自诺曼底的文本,其名为《论指控人》(De Accusatoribus),主要论述指控教会及教会人士需注意的问题。据考察,该文本摘引自《伪伊西多尔教令集》(Pseudo-Isidore),该教令集由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兰弗兰克(Lanfranc,约1005—1089)自诺曼底的贝克修道院(Bec Abbey)带回,并自那开始在英格兰流行。

第三,从3部抄本的流变情况看,它们对“年代顺序”的态度从不在意逐渐转为重视。前文有述CCCC MS383并不在意年代顺序,威塞克斯王室世袭表被置于抄本末尾处,而且如前文所述,该部分极有可能呈断尾状态。而在另两部抄本中,年代顺序逐渐受到重视,并俨然已成为安排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文本顺序的基本原则。4虽然这并不代表“年代顺序”的完全胜利,因其与“内容优先”理念之间的斗争仍在延续,但却表明,“年代顺序”已经强大到可以与“内容优先”放在一起被考量的程度了。这一点在《罗彻斯特文集》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证据之一是,威塞克斯王室世袭表被放置在非常靠前的位置。证据之二是,依据诺曼统治者意图炮制出的《克努特法概要》所在折子编号为罗马数字“I”,然而在抄本的成书状态,它并未居于篇首位置,而是按照年代顺序被置于接近抄本末尾处。这表明,在两种方案中,似乎是“年代顺序”胜出。5然而,更多的细节表明,二者之间的斗争无处不在。例如,同样是在《罗彻斯特文集》中,在按照年代排序的埃塞尔雷德法典之后的空白处被“强行”附上了“征服者威廉关于无罪辩白的令状”(William I’s writ on exculpation),而且是以古英语的形式出现。之所以用“强行”二字,是因为埃塞尔雷德法末尾的空间根本不足以书写征服者威廉的令状,抄工越过了页面底部施画的辅助格线,并多写了3行才勉强完成。6另外,“年代顺序”与“内容优先”的斗争也体现在《四章法》中,例如在其几个早期版本中,克努特律法虽被置于篇首,但使用的是古英语版本《克努特法》的拉丁文译文,而非《克努特法概要》。而在其后期版本中,编纂者在保持篇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又将《克努特法概要》附于其后。

通过对3部抄本的对比不难发现,在12世纪法律抄本编纂者的“汇编法律,以资参考”的意图之外,还体现出诺曼统治者政治意图的重要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法律书写、历史意识与政治目的在这些抄本中已不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被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密不可分。

綜上所述,古英语的使用并未随着诺曼征服的到来而终结,而是呈现出很强的延续性,特别是在12世纪,人们对古英语的兴趣突如其来,并呈爆发趋势,以致形成以一个以古英语书写的风潮。这种书写广泛地体现在宗教、文学、历史、哲学领域,并形成了为数众多的抄本作品。在法律领域也不例外,学者纷纷响应这一新趋势,一时间对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文献的搜集与整理并以古英语书写俨然成了热门学问,以至于保存、抄录法律文本成为12世纪古英语书写最为强劲的推动力。利用抄本学对4种典型古英语法律抄本的考察可发现,这类抄本呈现出较强的家族相似性,均为以英格兰本土小写体进行单栏书写的小尺寸抄本,具有便携且易于参考的特性。

继而,以CCCC MS 383号抄本为中心的考察印证了古英语法律书写的“延续性”,同时也揭示出更多其所独有的特征。首先,以抄本学和古文字学的方法对CCCC MS 383的近距离观察表明:它除具有12世纪古英语法律抄本所共有的“便携性”之外,还体现出“实用性”和“全面性”;并有多项证据表明,该抄本很有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处于“散折状态”;与同时代的古英语抄本相比,该抄本所使用的英格兰本土小写体更多地呈现出岛屿元素。随后,通过考察CCCC MS 383的主要内容及其与同时代两部法律抄本的关系可发现,CCCC MS 383并非以年代为序对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文献的原样过录,而是仅择取部分大型法典,并将一些小型法律热点问题融入其中,从而形成的一种颇具参考价值的法律汇编。然而,多方面的证据表明:它远非一部成熟的作品,而是扮演着“过渡性资料摘编”之角色,为后续编著更为权威的法律汇编做准备工作;虽不是在国王的主持之下编纂,但它却在很多方面迎合了诺曼统治者的实际需求,其重要法典与专门问题相结合的编纂方式使得抄本使用者快速了解盎格鲁—撒克逊法律;通过与同时期其他抄本的对比可见,诺曼统治者明显也已注意到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并多方施加影响,力图将其政治意图与法律汇编结合起来。

由此可见,通过对12世纪古英语法律抄本本身,及其使用者、编纂者对其改造与改编的考察,从而使得在一定程度上观察其编纂者与使用者的工作与12世纪特定政治文化语境之间关系成为可能。但是,一些相关的重要问题仍不明朗,如:12世纪古英语法律抄本编纂者与使用者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又是什么驱动着这次古英语法律书写风潮?为何是12世纪?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研究,而且“知之甚少”并不代表毫无头绪,本文对CCCC MS 383近距离观察,及与同时代其他抄本的比较过程中所得的一些细节或许给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线索。

纵观整个盎格鲁—诺曼王朝,其立法活动可谓少之又少,但这一时代的法律学者却对搜集、翻译、整理、汇编诺曼征服之前的法律一直保持着浓厚的兴趣,甚至延宕至金雀花王朝,直到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约1125—1190)断言英格兰法律为“非成文法”(lex non scripta)为止。1这种长期、持续的兴趣绝非简单的怀旧情绪所致,而是包含诸多复杂的诉求,其中既包含统治者的政治意图,也反映出法律学者学术旨趣。然而,面对如此复杂的诉求,法律学者到底如何抉择?

第一,若隐若现的政治力量。本文所涉法律抄本有一个共同点,即都能与某主教座堂的主教直接或间接地存在联系,正如CCCC MS 383之于伦敦圣保罗大教堂的莫里斯主教,《罗彻斯特文集》之于罗彻斯特大教堂主教厄尔努夫,《四章法》的作者之于约克大主教杰拉德(Gerard of York,生年不详—1108)。这是因为,中世纪早期的主教座堂一般是当地的学术中心,而其主教或大主教往往又是这些学术中心的主持者,同时还与国王保持密切联系,有的甚至直接在王国里兼任高级职务,充当重要事务的咨议人,参与王国重大政策策略的制定,当然也包括起草法律。例如在伊尼法典的前言中就直接提到了主教哈德(Hædde,生年不详—705)与主教艾肯沃尔德(Eorcenwold,生年不详—693)。而事实上,像埃德加、埃塞尔雷德二世(Ethelred II,978—1013;1014—1016年在位)和克努特的法典就是由坎特伯雷大主教邓斯坦和约克大主教伍尔夫斯坦等人所起草。基于这样的背景,有大主教直接或者间接地赞助这些法律抄本的编纂与制作,并于其中体现国王的政治意图,或者受到国王政治意图的影响,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因为国王能给他们无限的权力,使他们得以参与公共事务,而教皇的教令则做不到这一点”。1这种若隐若现的联系也体现在本文涉及的3部法律抄本中:CCCC MS 383面世之时,伦敦圣保罗大教堂的两位主教与该抄本密切相关,其一是前文提及的曾任王室大法官,以及威廉一世的私人牧师的莫里斯。其二是理查德·德·博米斯(Richard de Beaumis,生年不详—1127)。后者因为替亨利一世镇守威尔士边境而赢得国王的信任,并以通晓法律与行政而著称,同时也是前王室地产管理官(reeve)。2而《罗彻斯特文集》则确定无疑由罗彻斯特大教堂主教厄尔努夫编纂。《四章法》的作者与约克大主教杰拉德保持密切关系,另外,他本人的两件事迹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立场:其一,虽然他的母语不是英语,却坚称英国是其祖国;其二,他认为亨利一世在诺曼底的军事行动是以大获全胜收场(实际相反)。另外,利伯曼还认为他有反教皇立场,在授职权争论之中站在国王立场之上,并是最早提出英国化,本土化的人之一。

人员方面的关联之外,法律汇编内容的安排更能折射出统治者的政治意图,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这几部法律抄本的编纂及其后续发展过程中,最能体现诺曼统治者政治意图渗透意愿的环节莫过于《克努特法概要》,以及后来的《忏悔者爱德华法》。这两部法律不仅构成诺曼统治者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也反映了其本土化,英国化的意愿。威廉一世于诺曼征服之初就确认了忏悔者爱德华的法律,并称之为“爱德华法”。而且,亨利一世和斯蒂芬也均在其加冕宪章中对“爱德华法”予以了确认,这更证明了“爱德华法”的重要性。但问题是忏悔者爱德华统治期间并未颁布法律,直到12世纪30年代,一部由匿名者编纂的《忏悔者爱德华法》才得以问世,据称是盎格鲁—撒克逊贵族于1070年集会上呈给威廉一世并获其认可的法律,但实际上不过是一位匿名作者对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地方习惯的简单记述,根本不是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因此法律学者必须因应统治者的需要回答“爱德华法是什么”的问题,并制造出一个“爱德华法”出来。正因如此,法律学者才有了下列一连串动作:其一,抬高克努特王及克努特律法地位,在编纂的法典中强调克努特律法与“爱德华法”之间的联系,并将其置于法典的首篇;其二,编纂一部拉丁文的《克努特法概要》。实际是在翻译古英语《克努特法》的基础上,补充大量克努特之前的法条,从而使其更能代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与习惯;其三,《克努特概要》形成后不久,一个名为《克努特法咨议》(Consiliatio Cnut)的更新版本随即出现。相对于《克努特概要》,改动主要体现在一头一尾,篇首增加的序言指出了克努特同时兼任“挪威国王”的事实,并称其颁布法典目的是统一帝国(包括英格兰和挪威)的法律。言辞之中,“一个王国,一部法律”的理念呼之欲出。篇尾则是增加了几条来源不明的条款,但与“十户联保”与“讼前宣誓”相关;其四,约1175年,来自《克努特法咨议》的37条内容被添加在“忏悔者爱德华法”之后,其主要内容与司法程序相关,这一改动使得后者的容量增加了近一倍;其五,约1190年,扩容后的“忏悔者爱德华法”、确认“忏悔者爱德华法”的威廉一世敕令、诺曼公爵的族谱作为三合一的组合(Tripartita)首次出现于亨廷顿的亨利(Henry of Huntington)的《英国史》(Historia Anglorum)末尾。此后,这种固定组合开始频繁出现于法律、文学与历史文本中。1由是观之,本文所涉几部法律汇编抄本不过是法律学者解决“‘爱德华法’是什么”这一大哉之问的初始步骤而已。这一过程中,“王权的巨大影响力”昭然若揭,然而不得不说,这其实是阿尔弗雷德大帝以来的英格兰的常态,而且这种状态还后延至金雀花王朝。文化精英处于“受控制”,甚至是“被豢养”的状态,大学的形成滞后自不待言,连那些忠诚的主教研究一下教会法都会被告知,这样的研究会影响对国王的忠诚。

其次,本文所涉几部法律汇编中出现体现诺曼统治者现实需求的“实用专题条款”,编纂者在择取条款时基本不考虑所谓“年代顺序”,只要有助于维持诺曼统治与社会稳定,特别是事关国王、教会与和平问题的,能收尽收。诺曼征服之后,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贵族要么已被消滅,要么沉降为社会中层,并与大量下层民众一起构成了蕴藏着巨量不稳定因素的“盎格鲁—撒克逊汪洋大海”,因此对于那些犹居孤岛一般统治这一征服之地的诺曼统治者来说,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中消除“不稳定”因素的法条此时仍有其用武之地。故此,他们本着“实用主义”的理念,尽可能收录之:一个过时的和平协议,如阿尔弗雷德与格思鲁姆的条约(甚至不惜收录两次);一个古老的不能再古老的习惯,如牛只失窃诅咒;一个地方组织制度,如十户联保;一种司法程序,如讼前宣誓。

第二,一个法律学术派别的形成。然而在如此背景之下,也并非所有人都与过去绝缘,拒绝继承,也有一些学者,非常有可能与上述法律学者是同一批人,选择面对过去,上文谈及的那些坚持“年代顺序”,并抵制将《克努特法概要》放在抄本首位的编纂者就属此类。他们虽不能避免“被政治裹挟”的命运,不能摆脱“受控制”的状态,却仍存有崇高的学术理想,追求其学术旨趣,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其理念融入所编纂的作品中去。在后征服时代的英格兰,这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形成了一个包括兰弗兰克、沙特尔的伊沃(Ivo of Chartres,1040—1115)、约克的杰拉德、厄尔努夫、《四章法》的作者在内的知识群体(intellectual community)。他们的共同点之一是都来自法兰克王国诺曼底的贝克修道院。该修道院在兰弗兰克的主持之下,曾是11世纪欧洲的学术中心,从这个学术机构出来的大量知识分子有着共同的理想、相同的学术观点与政治理念,以至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纽斯特里亚学派(Neustrian School),或称弗兰西亚(Francia)学派。事实证明,他们之间有频繁的通信,并在授职仪式、都市大主教权力,以及针对教皇的态度方面保持着一致的立场。之后一段时间,该学派的后代学者几乎遍布英国各大主教座堂和主教座堂,成为盎格鲁—诺曼王朝的学术中坚力量。在这一学派正在形成的各种政治道德信念中,如何处理历史与法律的关系是其重要方面。质言之,其整体理念是面向过去的,不仅正视历史,且承认现行法律与历史上的法律之间存在延续性、继承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模糊空间,而不是一刀切地割裂二者联系。

考其实践,这一学术群体在法律编纂方面的活动表现为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书写,并具有全面化与系统化的特点。“全面化”可在伦巴德人(The Lombards)的法律编纂方法那里找到源头,而“系统化”则来自法兰克人(The Franks)对法律的特殊处理方式。伦巴德人是百科全书法律文本的先驱,其成文法文化、司法程序以及对法律文献的处理,对案件的整理都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另外,对法律的抽象思考以及将法条分门别类地罗列也是其重要特征,这一点在CCCC MS 383与《罗彻斯特文集》中多有体现。梅特兰也曾关注伦巴德人法律成就与英格兰的联系,并指出其核心人物应该是那位曾在帕维亚(Pavia)任律师,并见识过伦巴德人整理过的罗马法的兰弗兰克。3法兰克人的影响主要来自其学术中心贝克修道院,系统化的教会法是其核心内容。尽管兰弗兰克是贝克修院的中心人物,但在教会法方面,沙特尔的伊沃似乎才是主角。教会法虽经小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Exiguus,约470—544)、伪伊西多尔(Pseudo-Isidore)和沃尔姆斯的伯查德(Burchard of Worms,约950—1025)等人数次整理,但在12世纪时却是由沙特尔的伊沃汇编成册。其关于授职权等方面的论述及其对抗教皇特权的立场均对英国学者有诸多影响。例如诺曼无名氏正是在伊沃思想的影响下才敢于以大胆的言辞反对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1073—1085年在位),并在授职权问题上提出主教—贵族双重身份论,从而力挺英国王权。1另外,伊沃于12世纪20年代写给罗彻斯特主教的一系列信件表明,伊沃与抄本《罗彻斯特文集》存在联系,这些证据至今还保存在罗彻斯特大教堂的图书馆中。2其实,在伊沃之前,经由兰弗兰克从诺曼底带回的伊西多尔伪教令集既已对英格兰产生了一定影响。《罗彻斯特文集》《亨利一世主要法律》和《忏悔者爱德华法》中都包含来自伪教令集的内容。早在鲁弗斯统治时期,圣加莱主教威廉(William of St. Calais,生年不详—1096)在国王法庭上以叛逆罪受审时,就曾携带一本《伊西多尔伪教令集》,并据此书中的条款要求按照宗教法规仲裁(exceptio spolii),并声言要上诉至罗马。3除了贝克修道院,加洛林帝国敕令集的编纂方式及内容均有可能对英格兰的法律编纂者产生影响。因为这种法兰克人理想的法律编纂方式或许也经由知识阶层带入英格兰。在《亨利一世主要法律》中,法兰克人的继承法已成为其核心内容之一,其中对地域差异性的重视也被认为是源自“法兰克经验”。另外,在“忏悔者爱德华法”的“威塞克斯法律”一章中,对继承法的记载也被发现是逐字逐句地抄录自5个世纪前法兰克人的《里普利安法》(Lex Ribuaria)

最后,回头再看CCCC MS 383可发现,它是后征服时代特定政治文化语境的产物,并与另两部抄本一道构成12世纪法律文化的复杂综合体。其中,既体现了诺曼统治者施加的影响,也蕴含着知识阶层的学术理想与旨趣,同时也映射出后征服时代的“政治与文化”窘境。诺曼征服者虽有强权,但亟需论证其统治合法性,而盎格鲁—撒克逊的统治精英已被摧毁多年,仅留下一些可怜的成文文献,古英语几乎已无人能懂。恰在此时,由诺曼底输入的知识群体担负起这一艰巨的使命,以其有限的罗马法知识,开启了整理与编纂古英语法律文献的浩大工程。基于这种分析,虽然CCCC MS 383与另两部抄本相比更像“急就章”,其意义是非凡的,是后征服时代第一部古英语法律文献的汇编。从这个意义上讲,后征服时代的英格兰学者面临的窘境也并非完全是坏事,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英格兰的法律自觉(legal consciousness)比欧洲大陆来的更早一些。然而不得不说,这种法律自觉仍显稚嫩,其大哉之问也是为了解决一时之需,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复兴还要等到12世纪末13世纪初,那时的英格兰也有强大的王权与法国的文化输入,只不过那时的知识群体需要解决的大哉之问是“英格兰需要什么样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