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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南西北部地方事务中的国家、村落和宗族

2022-01-08牛建强

古代文明 2022年1期
关键词:宗族村落

牛建强

关键词:清代;河南怀庆府;乡村组织;地方政府;宗族;地方事务

中国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特点突出。欲得出妥帖结论和构拟宏大叙事,具体地域社会和特点的研究、把握成为必然的要求。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开拓者傅衣凌先生,从上世纪30年代末即利用契约等民间记录探求福建农村社会和租佃关系,1944年出版了《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1之后,他依循地域性原则又对明代徽州商人、江南洞庭商人、福建海商以及陕西商人做了研究,出版了《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2同时超越原先农村课题的研究范围,对作为典型地区的江南市民社会做了探讨,在1957年完成《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3在上世纪40年代,他根据自己的研究经验指出:有些人要建立新的体系,因为缺乏广博的材料,因此在特定范围问题的探讨时不免漏出破绽,影响总的体系的建立。所说的材料,主要是指农村社会研究中所使用的包括契约、账簿等在内的民间记录。同时指出,在福建农村经济社区的研究中,必须兼顾中国社会经济形态总的轮廓的说明。也就是说,在研究中处理好具体地域和整体中国间的关系,即局部和整体的关系。4他在1987年广州国际清代区域社会经济讨论会开幕词中突出强调开展区域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近几十年来,社会经济史的区域性研究成为国际性学术潮流且方兴未艾。由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在地域上的严重不平衡性,区域研究尤为必要。区域研究不仅可以发现中国各地区社会发展的特殊性,而且可以通过特殊性的研究更好地说明中国。区域性的研究,还可深入地方史料,广辟资料来源,避免研究工作中存在的以偏概全和内容空泛的弊病。1这为当时的区域性研究指明了原则和方向。近40年来,关于太湖流域、江南徽州府、华南闽粤地区社会和宗族的研究成果丰硕,因为学界熟知,此不赘列。在地域社会的运行中,有诸多要素的参与,如地方政府、士绅、富户、宗族、村落组织等。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对地方控制的实施者,其在主导意识作用下的参与自不待言。关于士绅作用,有着尺度和影响范围上的差异,如明隆庆间河南新郑籍阁臣高拱,通过与河南抚按间的书信联系,授意和指导他们更好地处理省级层面的重大事务。隆、万之际,河南信阳卫人王祖嫡,通过和具有同年关系的河南县级官员的联系,在教化等地方事务的处置中发挥了促推作用。2至于宗族因素,其在徽州、闽粤等地方社会中的作用较为突出。3作为村落或乡村概念,并非指的自然地理单元,而是代称以村落为载体的地缘性民间组织。著名学者萧公权先生指出,作为社区的乡村包含两大组织,即村庄和宗族。这里显然是把村庄作为民间组织看待的。4科大卫先生也有类似的表达。他说,乡村联盟包括以祠堂为中心的同姓联盟和以庙宇为中心的非同姓联盟。可见,他所谓的乡村也非地理单位,而是社会联盟或组织。只是他的乡村组织的内涵更为宽广,又把宗族包含在内。5所以,议题中的村落要素是作为多元性的基层社会组织来定义的。

科大卫先生以研究华南宗族而享盛誉。他在一篇演讲中在回顾自身研究经历的转换时指出:要从地方史归纳出整个中国历史的有关结论,要做多点的个案研究,“比较不同地点的经验”。只有这样,才有望突破以长江下游地区作为典型而形成的中国社会史。6究其实质,即是要广泛开展包括华南、西南和华北等地域的研究,在获取多元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写出整体的中国史。在演讲的末尾,他说研究华南只是他学术驿程的一站,因此他的“告别华南”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华南研究的“终结”,而是带着华南经验去开展更大地域范围的研究。他提出“需要到华北去”的口号,是以演讲前他利用田野碑刻对山西潞安府由州升府背景研究的感受和他对于该区属于比华南具有更久远历史的区域的认知为基础的。7应该说,他的这种认识是敏感地把握住了学术走向的理性判断。所以,关于曾属于政治核心区组成部分的华北区域明清农村社会和宗族活动的研究无疑是迫切的和有意义的,而大区域内更小尺度的细微研究则是契合方法论要求的可行的实现路径。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遵循傅衣凌先生所指出的地域社会的研究原则和方法,借助多年田野调研的材料,对明清河南西北部社会的运作及其环境做相对细致的探讨,以回应学界对这一区域研究的关切,并借以提供其他区域比较研究的参照。

清代河南西北部,是指河南怀庆府的主体范围,包括河内县(今沁阳市和博爱县)、济源县(今济源市)、孟县(今孟州市)、温县、武陟县、修武县(今修武县和焦作市)等(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在具体研究中,并未涉及怀庆府的所有县份。而基于王朝史的贯通和基层社会某些方面所具有的连续性特质的考虑,个别问题的论证材料会涉及晚清,乃至突破清代而延伸至民国。

图1:清代河南怀庆府主体范围图

地方事务繁杂,大致包括赋税征解、灌溉水利、地方治安、民间信仰、灾赈救助等内容。村落、作为国家代言的地方政府和宗族在其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下面借助相关方面实例的铺陈,探求哪些因素在其中发挥着经常性的主体作用?宗族因子在什么场合下显露出来?换言之,通过地方社会作用因素的自然比较,借以反衬出清代河南西北部宗族力量在地方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实态。

(一)赋税征解和杂差应付

在继承明后期赋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清代继续推进,实现了完全摊丁入地的改革。据资料揭示,雍正四年(1726)十二月,河南怀庆府遵照题准,完成了丁粮(丁银)摊入地粮(地粮银)的改革。“就各邑之丁粮,均派于各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壹例输将、计算。按每地粮壹两,各县摊派丁银不等”。雍正四年前后,怀庆府的原额人丁132851丁,加上河内、武陟、温三县增丁17706丁,减去济源、修武、孟县、原武四县逃丁25229丁,再减去康熙末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8484丁,实在征赋人丁116844丁,共计丁银9077.156两,此即怀慶府摊入地粮(地粮银)的丁银总额。1只有把丁赋折银且摊入地粮,才有后来的业户亲自上纳丁粮之事。为了革除缴税过程中衙役勒掯的弊端,在清代的不同时期,各地都曾推行过“自封投柜”的缴银方式。2其实,这种做法在实际操作上是有难度的。银柜一般设在县衙,也有个别省份在繁华居区设置收粮处的情况。出于管理上的考虑,后者的情况并不普遍。试想,住在远离县城数十里的偏僻村子,百姓常年不入城郭,又无太多的应接知识,要克服如此遥远的路程和排除与衙门交接时的心理障碍,其为难情绪之大可以想见。也就是说,这种表面上看似乎公正、透明的做法,其实并不现实、合理,因此只具短暂性。

图2:《清上四图五甲毋德光置买公地以补赔粮碑》

图3:花户田致璧的《地粮由单》

图4:田致璧代办地粮账页

据所掌握的材料表明,晚清怀庆府仍采取村落组织代征或宗族揽纳的方式。河内县清上乡四图苏家作村(今属博爱县苏家作乡)五甲毋元仁和孙子毋观光,嘉庆年间因年景不好,到豫东归德府的鹿邑县经商,因而在当地入籍。祖孙两户该缴粮银7.69钱,屡年皆系催头垫补。偶尔催头到鹿邑讨取,他们也付给钱文。但路途遥远,着实不便。合甲商议,公拨钱文赴鹿邑面议善策。道光九年(1829),毋元仁的孙子、毋观光的堂弟毋德光,捐钱一百一十千(110000文),令合甲“置地收稞,以赡赔粮之费”。合甲买村南刘寡地5亩,公立户头毋四服,每年收租钱7500文,用以支付该地应纳正粮和祖孙两户的赔粮,由每年当值的催头收取,彻底解决了催头苦恼的毋元仁祖孙的赔粮问题。为保证后续催头对毋氏祖孙赔粮征收方法的延续,以合五甲人的名义公同刻石,以垂永久(见图2)。1这个例子反映了道光年间该地由催头征缴合甲税粮的事实。苏家作村以毋姓占据绝对比重,对待毋元仁、毋观光祖孙的税粮拖欠,催头要么垫补,要么不嫌远途到鹿邑讨账,还很有耐心地出公费亲到鹿邑与税粮拖欠者商讨两全之策,最终由孙子毋德光出钱购地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若非毋姓而是他姓,会否采用这样温和的处理方式则是不敢断言的。显然,毋姓的亲族关系在其中发挥着潜在作用。而以地缘性合甲名义刻石立碑,或出同姓避嫌,或为表明公正。当某个姓氏和村落叠压的时候,两者的作用纠结裹缠,难以区分。

咸丰六年(1856),河内县发给利上乡三图三甲(今属沁阳市西向镇)户名田致璧的缴税通知《地粮由单》中,列举了他所有的上、中、下等田地共3.61亩;应缴地丁银3.03钱,实征银2.767钱。并附:收田孝海上地1亩3分、中地2分4厘5毛[毫];收田孝文下地2亩6厘5毛[毫]。“收”的意思表明,赘附在他人户头下的散户田孝海和田孝文的地税,是由地亩相对较多的田致璧来代收的(见图3)。有一账页显示:此前一年,即咸丰五年(1855),田致璧负责代征税粮的户数更多,有田致信、田凤官、田平、田致德等(见图4)。由此可见,税粮代征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账页内容如下:

咸丰五年三月廿八日,由(田)凤玉四年崔[催]粮账抄来。

田致璧

办(田)致信下地二亩,原银一钱一分六厘四毫。

办(田)凤官中地二分四厘五毫四丝,原银二分三厘三毫二丝。

办(田)凤官上地一亩三分,原银一钱五分三厘八丝。

田平办上地一亩五分,原银一钱八分九厘。

田致德办中地四分九厘一毫,原银四分七厘一毫。

同治、光绪时,为了确保赋税征解的顺畅,许多村落成立了所谓“大粮会”,这应属于民间组织的性质。即共同出资,购买数量不等的土地,以其所收地租用作填补赋税催解中的缺额。如河内县义庄村胡姓集中的第十甲,购买8亩水浇地作为“公会地”(见图5),就是这样的例子。河内县万北乡(今博爱县许良镇)二图有大小陈巷二村,共分4幅。其中一幅为“杂姓幅”,其名称显系和单姓幅相对而言,表明该幅由多姓构成。光绪二年(1876)正月,为保证漕粮的顺利征收,合幅议定以下幅规:每年报接的幅催,“照以[依]地亩多少依次转流”。也就是说,每年承当征粮任务的幅催的轮值顺序是依照地亩多少确定的。每年完粮的时间截止二月十五日。每两银兑钱4000文。这个银钱比价明显偏高,应该包含了多收的或用以垫补的部分。每年算账止于十一月初一日,这个时点应是上下幅催交接的时间。在轮转时,例应结清账目,烧香誓神,以示清廉公正。还有其他花费。这些额外费用的摊派标准,大抵为每两地丁银缴工食钱1000文。这个共议的幅内条规一旦确定,合幅幅催皆需遵循。“以后倘有不遵,合幅人各执合同为证,禀官究治”。1看来,幅内制定规条的权威性获得,是以官府的解释和授权为根据和最终决定因素。合幅幅催的名字为:张成香、李福义、康明昇、张凤歧、张士林、张成德、张凤桐、李福林、陈大本、赵福崇、张恒文、张恒书(见图6)。这个幅的杂姓定位,排除了某一姓氏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可能。

图5:义庄村资庆寺租稞遭侵诉讼抄件

图6:《万北二图陈巷村杂姓幅议定幅规合同》

赋税征缴是通过各幅幅催完成的,而幅催接受村落大粮社首事的统管。大粮社首事同样存在轮值交接的问题。之前,曾出现过大粮社首事在交接时“屡次推[拒]充”的现象,“不惟启讼呈词,实足以误公也”。为化解这一问题和强化社首的功能,光绪二十二年(1896)正月二十日,大小陈巷四幅共同议定,以人家粮银达到一两以上为标准,选择充任社首者10余家“轮流周办”。“倘有妄逞口辩,不遵合同者,四幅等一并以抗大粮社首事禀官究治”。如果地产增购,粮银达到一两的人家,“亦当续(入)合同办公”。“至于四幅幅催,由社首拣择,亦不许争辩”。“因立合同四章,次續[序]账壹本。四幅等各执壹章,以为信照。次续[序]账轮流相交,不准损坏”。四幅社首(称“率”,即率领之意)的次序和姓名依次为:壹率陈大本、弍率张恒贵、三率黄可成、四率陈学敏、五率陈长顺、六率康名义、七率赵光先、捌率买孚印、玖率陈守兰、十率张风枝、十一率陈怀礼、十二率李树山、十三率许永吉、十四率陈朝风。约定每年十一月初一日交领。届时办理公席二桌,合同内的社首一并受邀(见图7)。1杂姓幅幅催的轮序和征粮方式无疑是以把村分割为幅的单位而展开的。大小陈巷村四幅社首的选定及其对所辖幅催的拣择,皆是基于整个村落的基础。这里虽然还有聊称大姓的陈、李的存在,但他们的作用似可忽略。

图7:《万北二图大小陈巷村四幅社首公立合同》

河内县东王贺、西王贺以及扒庄和王庄(扒、王二庄合为一村)等3村(今属博爱县孝敬乡),原本有所谓的“飞车役”。“飞车役”是签选有骡马之家“注名”,充任地方差遣和挽输任务。最初这种做法基于有骡马之家一般为富室的前提,有其运作基础,然随着时间推移,“贫富不常”,财富消长,原有应役富户有的走向衰微,但他们却无法脱役,“有骡者屡次倒毙,仍不得不支,甚至赔累不起”。而新生富户“虽家殷实亦不肯买骡,以图躲避差事”。这样,飞车役因为骡马倒毙而难以维持下去。作为基层组织领导者的保地必须面对整改的现实。保地带有职役性质,基层诸役的编签属于其日常负责的事务。其素养的清正抑或昏浊,直接关系着基层管理的效果。骡户的签派便是如此。“狡猾者或买嘱保地,或买嘱书役,彼此蒙混,以致结讼经年,而倒毙者理不得伸”,事情无由解决。到了嘉庆二十三年(1818),刘奎章接任保地,情况发生逆转。刘氏正直且有心计,“慨然欲革其弊”。将东、西王贺村之间的玉泉寺作为三村公所,保地制作大户地亩账簿一本,存放寺内和尚处。“每年腊月初一日,邀请三村大户到寺报地注账。以四十亩为率,多者多报,以凭按地亩摊钱”。每年腊月初一日,寺内设立马王神位。“三村大户,或有添地者,或有去地者,俱以神前报明注账,不得欺瞒。倘有实系窘迫不足四十亩之数者,神前炷香,许其不支;有本非窘迫,故卖三二亩以图规避者,亦许其誓神自便,毫不攀扯”。根据大户土地增减的变更,随时做出是否摊钱或分摊数目的调整。这样的改革等于说将此骡马差役耗费作为独立支付的预算类目,突破了原先只是骡马户承担的狭隘范围。每年三村设首事4人:东王贺2人,西王贺1人,扒庄、王庄1人,按照应支之家收取各村钱文。遇到差遣时,每车一辆除官发车价外,每日从账目中帮钱800文,5日一兑,不得短少。如有大差,每车一辆除官发车价外,每日帮钱1200文。从表面上看,依然是骡户应役,但实质已经变化,“虽云支差,实同雇觅”,即用雇募付酬代替了强制签充,实现了“有骡者不致赔累,无骡而殷富者亦不得规避”的改革设想。“上不误公,下不妨农,讼端亦无自而起”。立碑是在新制推出12年后的道光十年(1830)底。如撰者所云,“谋定章程,举而行之,已数年矣”,说明此制经受了检验,证明是合理的和可行的,因此撰记立碑,使之持续发挥效力(见图8)。1地方政府为减轻负担,将财政“包袱”抛给了基层百姓。三村飞车役的协同改革过程表明,村落及其组织者保地、社首等在地方事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地缘力量在地方事务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和常态化的。

(二)水利设施的兴修

一般来说,水利设施营建、道路铺设等地方事务均属于县政的范围。然在不同时期,因为地方财政拮据,此类事情常推与民间,官府所能做到的只是协调利益攸关方的关系而已。

孟县西约18里有村张凹村(今系孟州市槐树乡张洼村),属于丘陵地带。岭区村落都有共通的特点:地面高低不平,周围深涧大壑。为缓冲大雨对街道和田地的冲蚀,往往在村落地势较低的一隅建立水口,以便雨季降水的排泄。这种工程既不是风水意义上的村落水口,也不是围堵雨水的浇灌设施。在张凹村的西南隅,旧有水口一道,乾隆五十五年(1790)曾修过一次,当时是与村中二仙堂一起兴工的。然经历30多年后,到道光八年(1828)春,二仙庙的“庙貌依然”,而作为防闲的水口則岌岌倾覆。村人担心七八月雨季来临时“大雨淋漓,悬崖颓隳。道路之车轨马迹竟滞碍而难通,烟村之此往彼来苦阽危而莫济”。于是,张百龄、梁国材、张心庚等人出面号召,作为工程首事人捐资最多,阖村百姓踊跃捐钱,共捐一百六十九千四百四十文(169440文)。共修大、小水口两个。其中,大水口花费占4/5,铺底石长8尺有余,足见工程之巨。组织严密,分工细致,有监工、买办、催车、管账、管人工、借物件、催钱等角色,因此颇见效率。春上一月,工即完竣。需注意的是,3名首事人中有2人张姓。包括首事人在内的捐款者共69人,除去外村南社村1人外,本村68人。其中张姓58人,约占总数85%(见图9)。2在这一个案中,村落的主导作用是可肯定的。张姓是本村的主姓,因工程与每个村民利益攸关,自然张姓在捐资名单中呈现较多,所以据此恐怕还无法做出宗族作用的判断。

图8:《三村公役碑记》

图9:《重修水口碑记》

孟县境内溴水,在县治东不远。发源于济源县,经由河内县流入,自北而南穿境而过。降水旺季时常决溢,沿岸田地淹没,财产遭损。在溴水中游东岸,有个村落叫下段渠村,分为东西二社。两社在空间上是分开的,西社(今段西村)离河岸甚近,只有几百米。东社(今段东村)距堤较远。距河道远近不同,受害程度自然有别。两社皆为张姓,系共同始祖繁衍。因为皆为同族的关系,所以对待堤工,两社能够较好地协调,“历来堤工委系西社承修。东社距堤极远,向止帮以人力,并无捐助钱文”。可见,以往堤工和款项筹集皆由西社承担,距离较远的东社系出道义,只是“帮以人力”而已。光绪二十四年(1898)夏秋之交,因雨水过多,溴水漫口。东西二社就修堤筹款之事互相推诿。署理孟县县事的林柽藩,下令西社族长张建功、首事张春峰与东社生员张子敬共同查核,落实旧章。当查明旧章后,当即谕饬“西社筹款,东社帮工,并力堵筑。将堤培厚增高,仍照旧式以八尺宽为度。统计用款千金,均由西社四百家酌量离堤之远近、家道之贫富分为上中下三等均匀摊派”。首事人等恐日后再生纠葛,公同请示定章泐石。于是,署理县事林氏以告示形式,将章程刻立碑石,竖立东社,以垂永久(见图10)。1两社虽皆为张姓,且为同族,当涉及修堤、筹款等利益付出时,血亲关系则降到其次,纠纷和博弈却在村社之间展开。也就是说,这里显示的不是宗族关系的温情,而是村落间利益关系的冰冷。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下,通过宗族首领的介入,问题得到解决,两村重归于好,不能不说宗族因素在其中还是起到了微妙作用。

图10:《告示:为晓谕承修溴河两社章程事》

灌溉水利纠纷通常是在村落间或者更大的区域间发生,而非宗族间的行为。或许宗族间的水事矛盾也有,只是规模太小,资料保存下来的太少,不易被发现而已。河内县薛家屯、邬庄、唐村(今属博爱县界沟乡),“接壤而居,共相守望,兼多姻娅”,本应和谐相处,只因境内有泉河一道,“屡为争水,累年兴讼,未有定断”。到康熙六十年(1721),又形讦争。经怀庆府知府梁需杞(号近源)、河务通判赵溥(号敏庵)的协调,薛家屯与另两个村庄达成协议:“薛家屯用北来之水,架木槽以渡灌南田,毋犯东西。邬、唐二村用西来之水以溉东亩,毋侵南北。”既经定断,宜各遵行。在上游不得别开引河以启衅端。三村公立碑石,世世遵守(见图11)。2这是薛家屯与邬、唐二村发生的水泉之争。尽管它们壤土相接、相互婚姻,但是仍不能跨越这种水利权益上的隔阂,可见地缘关系的硬核程度远超出了亲缘关系。

图11:《本府正堂梁讳需杞号近源太老爷、河务公府赵讳溥号敏庵太老爷爱民均利万民感恩》碑

河内县丹河东西,各修渠道(西三东六)以为灌溉之资。丹东的万北乡(今博爱县许良镇),旧有白沽、老武二渠,灌田甚多,数十余村得沾利泽。可是,到了乾隆年间,由于河源淤塞,下游“遂成涸辙”。源头的枯竭,也与丹河东、西利户的水资源争夺有关,所谓“诸渠利户争水堵截,以致争讼不休”。及至光绪初年的数十年间,从政的知县无有过问者。到同治末年,欧阳霖来任知县,他“性禀仁厚,政尚严明”,以兴利除弊为己任。在振兴水利方面,有疏浚泉河至李洼村的举措。当他发现白沽、老武等渠道无水灌溉的情形后颇为惋惜,下令二渠利户、堰长(或埝长)具禀请示,按程序提出诉求。这样,自然引发了丹西利户的不满,生怕将他们的水源瓜分而去。欧阳氏了解到这种长期累积的矛盾后,颇有耐心地对丹西利户反复劝导,并不惮烦劳地数次到堰脑调研。当西河利户得知系源头取水而非截留丹西渠水时,无不释怀欣喜,自觉理亏,决定“赔挑自赎”。丹河两岸利户关系的协调是工程开展的前提。河渠挑挖由二渠首事和各堰长组织,由广大利户参与。“所有白沽、老武二渠应分之水,仍于堰脑取口,左右各一。每口各宽一尺五寸,各得积水九寸四分五厘二毫,恰符应得八厘之数。放水至独河磨,取一总口,受水入渠”,然后进入各堰分灌。在各种关系疏通后,光绪元年、二年之交不到1年的时间内,二渠便行修复。“河源既开,河流亦长,自狄家林以至刘村、蔡庄等村,灌田一百”,百余村落得到灌溉,田地复为沃壤。知县让举人朱我山、廪生许征棠、生员王超然等备办酒席,邀同丹河东西两造“彼此相见,言归于好,以释数十年争讼之嫌”,饬令各渠首事出具甘结。至于二渠的用水规则,向有章程,可以遵循。“该二渠各利户得水时刻、分寸,亦由该首事查照向章秉公办理。嗣后永守成规,不得再行扰讼”。各渠首事及埝长、利户人等公立合同,各执一纸,仍将章程刊立碑记,以昭信守(见图12)。1这项工程的实施,远超出某几个宗族和村落的范围,而是一个在更大区域内的协同行动。水利渠道和分支所构成的网络把这一区域联系在了一起,通过分水、用水和维护的关系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作为国家代言的地方政府,依靠其凌驾辖区之上的威权,投入精力调查、摸底,并用智慧、耐心,说服并协调了地方不同利益体之间的关系,虽非财力投入,但对地方当政者来说确为必要。最终将计划付诸贯穿和落实,则离不开地方首事、堰长等精英群体的谋划和广大利户的执行。这些因素的互动耦合,应是明清时期特别是晚清时期地方社会运作和活动开展的基本状况。

(三)地方治安措施的推行

地方盗匪、械斗、嫖娼、赌博等,都是危害地方治安秩序的因素,因此备受地方基层组织的关注。孟县城西部岭区西孟庄(今属孟州市槐树乡),嘉庆年间村里出现赌博现象。赌博为害,既违禁犯刑,也破产败家。子弟虽聪敏狡狯,一旦误入其中,便难侥幸脱免。嘉庆十五年(1810)正月二十七日,阖村乡地、约正、耆老、绅士公同商議,制定罚则,恳请张知县认可并出示禁止,刻碑立于南庙拜殿前(见图13)。罚则规定,“犯赌者,分上、中、下户定罚。不任受者,地方送官究治”;“凡有闲地基者,不许留异言、异服人。如不遵,量主罚钱”。上述禁止赌博和容留外人的规条,“如有犯者,决不宽贷”。1显而易见,为保证地方秩序的安定,戒赌和防闲的发起者正是地方士绅和作为村庄精英的耆老、地保等。

图12:《无疆之休》碑

大约同期,在城北梧桐村(今属孟州市城关镇)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原来民安耕凿,俗尚淳良,“人安物阜,乐处尧天。父老有敦庞之气,子弟无巧诈之行”。然世风日下,人心浇漓。“迩来赌窃诸弊种种,不堪枚举”。“耕耘者不勤其业,织纺者不守其分。以致竞奇立异之徒逞乃巧、诡乃诈,遂皆设其赌厂,愚诱良家子弟诬[误]入围中,以图胜负。内期利己,外贻祸人”。及至事情败露,“父兄责无所逭,一时激怒,非争斗于乡党内,即滋讼于有司庭”。嘉庆二十二年(1817)进行整顿,“赌具败毁,按家重罚”,合村悦服。党姓为该村大姓,迄今依然,占全村人口90%以上。约副党振武、约正党永通、地方党朝瑞,皆为党姓。他们既是乡村头人,也是族中领袖。族内利用小阳月(十月)的“享祀之时,公奉革薄,从宪复整旧规,于是勒诸贞珉”,将戒赌碑记镶嵌在祠堂街房门楼的左壁(见图14)。2既是“合村仝立”的名义,又是同族公立的事实。这个例子表明,当在单姓宗族构成村落的场合,村落的告诫便成为族内的训饬,村落活动和宗族行事叠合。因此,原本属于村落的活动在党氏宗祠内举办也就顺理成章了。

图13:《禁止赌博》碑

关于禁赌举措,也有仅限于族内的事例。孟县治所偏东南的宋村(今属孟州市城关镇)李姓,道光十二年(1832)七月十五日,在李氏祠堂立碑戒赌。碑文云,赌博是“子弟非为”中较为严重的一种。为防范此类行为发生,族内“设列禁条,旧有成规”。看来远在道光之前,族内即制定了有关禁赌的条文。乡耆、族长等深恐“年岁久远,渺[藐]视旧制”,赌风即开,荡产破家势所必至,于是邀集合族人等公议,重申旧规,“俾人人知所惩创,以守正业,以振家声”。“如有违犯,定行鸣官究处,绝不容恕”。署名族长李有禄,应事族长李继康,族正李德修、李可群、李灵沼、李广新等合族同立(见图15)。1显然,这一个例和前面的情况相比,从表面上看无疑属于族内行事的性质。若仔细分析,也可看出其村落和官府对接的色彩。如对赌博“深为之虑”的主体除了族长外,还有列到族长前面的“乡耆”。乡村耆老则是村中名望者的代表。另规定,若族人违犯,要告官究治,仍以官府作为最终取向和裁决权威。可见,即便是具有浓重家族色彩的戒赌行为,仍有村落和地方政府的依托底色。

(四)民间信仰设施的营建

受时代认识的局限,民间信仰是基层民众精神生活的核心。或可以说,神祇灵怪几乎占据了他们的全部精神世界。所以,信仰设施的创建和修葺是民众地方事务的重要选项。每个村落都有自己信奉的神灵,有的还不止一处。不同的街道,或者被称为社的更加具体的村庄分割,也都有自己的神灵符号。

温县西北部东口村(今属番田镇)西北隅,在乾隆之前即建有玉皇庙(太清观)。“形势高嵷,殿宇辉煌”。济水从西北迤逦而来,山明水秀。太行北矗为屏,岭峻堂清。庙内原有老君殿一座,不知建于何年,中间也曾重修。然年远物敝,在所不免。乾隆六年(1741),村人王璘生不避重任,纠集会首17人各施己财,缘门募化。革故殿宇,作新神像。2其施银名姓、数量如下:

功德主:王璘生施银一两三钱。

会首善士:王元杰施银一两、王元甲施银一两三分、王士举施银一两、王纪施银一两三钱、王瓍生施银五钱。

会首:王耀宗施银□□、王正己施银一□、施瓦□□、王宗望施银□钱九分、王继孟施银一两、王宗保施银一两一分、王生扬施银一两、王贵扬施银五钱、王臣施银一两、王文惠施钱二百四十七、王贵周施银一两、王□秀施银五钱、王朋信施银一两、王士达施银五钱二分。

善友:王集九□□、王继□□□……王文来施银一两、王作栋施钱八百文、王怀侯施银一两五分、王□侯施银一两六□、王□侯施银一两一钱、王□传施银六钱、王乙遇施银四钱、王颍生施银□□、王文聚施银二□、王继业施银三钱、王继孔施银五钱。

庙前中段地九分有零,系丁酉科举人王森。睹善友往来出入不便,愿施为官地,钱粮并不排于合社。特志。

图14:梧桐村党氏祠堂《碑记》

从施财名单看,无论是发起人,还是会首和善友,皆为王姓。其中提到举人王森,康熙五十六年(1717)获此身份。族谱上显示,他是武魁,或为武举。其祖王永慈(字化宇)、父王京(字文命)皆为生员,可见其为具有一定财力的小士绅家庭。1在庙前中段,他有一块9分地,因妨碍善友出入,他便施舍出来,声明钱粮由己承担。可见,老君殿的重修虽以村人名义和信仰社团发起,也未强调宗族背景,但王姓在其中是发挥了作用的。乾隆十二年(1747),该庙又修建了戏楼。村西有济水经过,地势稍低。远处虽有太行,但缺近屏。所以,从风水角度看应建一戏楼填补。撰碑记的系本村县学生员王乙遇,他特别提到首事者的不易,说族祖王纪作为总承领,年虽六旬,不惮烦难,倡率20余人接手祖师圣会,“苦积钱粮”,除戏供和花木使费外,把剩余的7两银子作为本钱,“或买卖赢赚,或出放滋息,不数年至于百金焉”。于是在副承领王瓍生、王继孟的襄助下,置备物料,選择工匠,月余内戏楼即成(见图16)。2此次工程的总承领和副承领,在6年前重修老君殿时已为会首,而撰碑记者当时也为善友,说明这些信仰活动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仍须留意的是,此次17位会首皆为王姓,且撰碑记者特别提及王纪的族祖身分,表明在信仰设施的营建过程中,王姓村的活动和王姓宗族的活动皆发挥了作用。

河内县利上乡四图义庄村(今属沁阳市西向镇),在县治西北约30里。该村占据第四图的3个甲,即第四、第六和第十甲。同治、光绪时人口已达“数千人”,属于较大村落。因此,全村又细分为西李社、东李社、西尚社、马社、大社等8社。每社“各有公所大庙”,“轮流执事”。其中属于第十甲的某社,以胡姓居多,也有属于自己的社庙资庆寺。该寺未设主持,由本社负责征收丁粮的“大粮会”的首事代管。依据同治六年(1867)六月该村明善义学首事石德顺等禀文中“厶村资庆寺并无住持,迄今七十余年”的记载逆推,该寺至迟应在嘉庆初年建成。为维系社寺运转,置有寺田若干。计有属于水田的村南中地15亩,属于旱地的坡地40余亩,另有山根地13段。除每年缴纳3.8两税银外,其余粮钱皆归寺院运营,或以多余积蓄用于丁粮征解中缺额的补充。道光初年,寺务归胡孝选掌管。同治年间,由胡元琮(学名胡玉辉)掌管。光绪年间,归监生身份的胡步鳌掌管。3据讼词材料知,3人间的世次是祖、父、子的关系。然据家谱资料,胡孝选系胡步鳌的曾祖。1胡孝选是曾祖抑或是祖父并不紧要,然上面的史实应该可以说明,资庆寺始终是被该社的胡姓掌控的。应与其他社的情况雷同,资庆寺的归属虽是村社性质,然其运行背后确有胡氏家族的因素。若某村社集中为某姓,其涉村社事务的宗族势力的介入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尽管如此,宗族面目毕竟被遮掩,而以村社名义呈现,说明地缘性组织的村社在当时的作用是强势的和被广泛认可的。

更多信仰设施的修建和维护,则是超越了某个家族范围的地缘性村落来操作和实施的。在与武陟县相接的河内县东北地方,有村曰南西尚村(今属博爱县阳庙镇)。该村由前社、后社组成,原有佛殿3间,“昭奉佛之仪”。因历年久远,栋宇残坏,妙相颓败。乾隆五年(1740),会首陈有、和玠、陈受学、陈子喜、邱勇、陈楷、张自典、陈子富等人集众倡修,社众慨然“喜施杖头之余,乐取囊中之有”,共施银10两、人工100个。南边较远的武阁寨村的皇甫锡和儿子皇甫天星也施银4.6两,几乎占社中施银的一半。作为会首身份的和玠施地3分(折银2.9两),连同后社捐地3分,庙地共6分(0.6亩)。2可见,该庙主要系该村的前社百姓捐资修缮。会首中陈姓数量稍占优势,但从碑记作者河内县儒学生员和维裁与书丹人和楚生以及捐地者和玠的情况看,和姓在其中的地位似不少让,还有外村人皇甫氏的捐助,因此该佛殿的修护看不出某姓从中左右局面的情形。

修武县新店(今属焦作市解放区)村东,原有火神庙(或称火德真君行宫),“素称威灵”,故远近男女“靡不在所感应”。康熙十年(1671)前后,梁、张、刘、杨四氏“舍己财,劝人施,不惮日夜以维持焉”,因此有捐财者,有捐力者,有捐土木石者,不数年即成壮观,过往官商士民莫不称叹。四姓虽有倡率之功,也赖众人共襄之力。除个别男性会首外,也有女性会首。然颇具特色的是,此次捐助的数十人中,女性竟占九成以上,表现形式为某人妻某氏,个别也有某人母某氏。3后来,此庙规模又有增扩。中为真君大殿三间,前有拜殿,后有寝宫。左右塑群神,环列配飨。每年正月初八日,“牵羊赛神甚伙”。后因远近皆立火神祠,进香者较之往昔只有什一,然而每年“不约而至者犹数万众”。到道光间,因岁久风雨摧蚀,渐有损坏。庙祝程永资与上了年纪的武生身份姬守贞、监生身份王铭文商议修葺。二人慨然自任,遂输钱钞百有余千,纠合7社中老成练达20余人担任执事,敦请四方信友捐资,“数十里内环庙而居者,靡不如期而至,乐襄大功”。“有愿领原工者,相工酌费;愿出布施者,随意捐施。率皆踊跃争先,不吝输将”。秋初卜吉开工,不数月功竣,真君大殿、穿廊、寢宫、拜殿、神鼓、配殿、钟鼓楼、东西辕门、前后山门,以及祖师殿、东顶拜殿、灵宫庙、舞楼、道院,“坏者修补,颓者新立。庙宇巍然,神像焕然”。4重修火神庙的捐助者虽以本村7社为主,然环庙数十里的居住者也竞相参与,说明火神庙是他们的共同精神乐园。残碑中能够看清的捐助村社者有山川会前社、山川会后社、南大社,还有位于新店西北士林村的名字,已超越新店村的范围,可以印证环居者参与的说法。

河内县西北常乐村(今属沁阳市西向镇)和县东南北住村(今属沁阳市王召乡)的情况更为独特而典型,神祠建筑成为本村诸社或附近诸村的共同捐建之物和神灵信奉中心。常乐村西北隅有药王庙,中有十代名医献殿(即拜殿)。在百姓缺医少药、医保条件极端简陋的过往,寄托药神的庇护是无奈的选择。献殿历年久远,风雨摧剥。每值会期,人感凄惨。乾隆五十二年(1787),本村前社信士原国正,与本社掌神原士修等商议,愿为首领募化重修,群相称善。于是,原国正通过总执事和执事人层层落实的机制,在本社和附近的鲁村、长沟村、清河村化缘,每村参与者皆数十人,各村共捐65621文。此外还有个别商号和个人的施钱。如嵩县王封蛟捐款200文、南作村秦国佐和孙成士分别捐款200文和400文,永兴庄施银3.96两。南范村洪福寺僧定福因系本庙住持,施钱400文。直隶保定府可兴号和祥兆号、陕西广顺号也各施钱100文,捐额只及一般住户水平,要么出于吝啬,要么经营额不大。在捐款资金的保证下,该殿顺利重修。1此殿鼎新可谓常乐村和周边3村协同共建的结果,是以村落地缘力量联合为基础的。其中姓原的不少,但他们是以村落化缘组织者的身份出现的。

图15:宋村李氏祠堂《戒赌碑》

北住村东南隅有二仙菩萨庙。从晋东南输入的二仙信仰,在怀庆府一带广为流行,河内县境尤其如此。最初是通过举办祈水仪式实现防旱的效果,后又扩展到保佑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结合现存碑文和与当地村民访谈的内容大体可以获知,在晚清时,北住村和周边5村各建二仙庙,几乎类于复制,轮流使用玉瓶到传说的二仙故乡山西潞安府壶关县真泽庙灌取圣水一道,所谓“六村轮流奉神,朝山取水”。2每年四月初九日,举行玉瓶交接仪式,值年村落前往灌取圣水。四月十三日,举行行水仪式,祈求法雨,一方沾惠。届时伴有大型庙会,其他5村皆来捧场。说明此6村构成了一个具有共同精神追求和相互扶持的地方联合体。轮流取水的先后顺序是:马铺村、兴福村、北住村、彭城村、龙涧村、冯翊村。北住村二仙庙由东西大殿构成,东大殿祀二仙,西大殿祀关帝。3庙内还有祖师殿和广生殿。咸丰三年(1853),因火灾诸殿烧毁。同治四年(1865),本村善人周福贵发起本村4社捐款,并利用庙内柏树、柳树重修二仙庙,继而重修祖师殿。民国元年(1912)十二月,由三社广生会和首事为主体,头社、二社、三社、四社共同参与,皆为捐助。从捐资名单看,除头社全为李姓外,其他各社皆为杂姓。4我们不仅要从修建的参与者,还要从作为他们共同活动的场所,更要从他们精神信奉的深处来看待和理解这种现象。这种村社联合体的信仰方式,决定了信仰建筑已成为远远超出家族血缘,甚至是个体村落范围的更大地理单元的共有精神家园。

综上可以看出,在清代河南西北部地缘社会的运转过程中,在诸如赋税征收和解纳、水利设施修建和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维系和民间信仰设施营建等地方事务方面,村社、保甲等基层组织、以国家代言的地方政府作用明显,具有某种共同志趣(如信仰、互助等)的社团颇为活跃,发挥着经常性的主导作用,而血缘性的宗族力量在其中只是副角和陪衬。当单一宗族和村落叠加的时候,宗族影子不时闪现,但它并非主体的参与者,从总体态势上看也为弱势。

清代河南西北部地方社会运作中宗族因素的乏力,其实是长期历史发展累积的结果。早在明万历十年(1582)十月,河南信阳卫人王祖嫡奉命出使江西南城县,行经抚州府金溪县等处,看到当地街区通衢普遍建有祠堂并了解到岁时祭祀的情况时,对他冲击甚大。后来他在提及此事时依然印象深刻,“今人第宅必极华美,园池必极凿胜,旅次客邸凡可以致力者靡不尽心。至于祠堂,十家无一。往予奉使豫章,道经金溪,见通衢皆祠堂也,抚州等处亦然。询其俗,则岁时伏腊与夫哀忌等日俱有祭享,虽隆杀不同,然竟不废”。5从他的对比性表述中可知,“祠堂十家无一”应指的是河南或北方地区的状况。对于这种现象,万历中期学者王士性给出解释。他说:

宛、洛、淮、汝、睢、陈、汴、卫,自古为戎马之场。胜国以来,杀戮殆尽,郡邑无二百年耆旧之家。除缙绅巨室外,民间俱不立祠堂,不置宗谱,争嗣续者止以殓葬时作佛超度所烧瘗纸姓名为质。庶民服制外,同宗不相敦睦,惟以同户当差者为亲。同姓为婚,多不避忌。同宗子姓,有力者蓄之为奴。此皆国初徙民实中州时各带其五方土俗而来故也。

王士性系浙江台州府临海县人,在河南汝宁府确山县任过知县,在到省城开封述职或南北宦途中留意地方民风的观察。因此,他的记载不仅包含了南北宗族差异的隐性描述,也反映了从明初徙居中原的移民宗族在经历200年后的真实状况。到了清初,顾炎武游历北方,根据自己的观察,得出了和王氏如出一辙的结论。他说:“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敻绝。其一登科第则为一方之雄长,而同谱之人至为之仆役。此又风俗之敝。自金元以来凌夷至今,非一日矣。”2这可印证王氏所说,至少也可反映,直至清初上述状况依然如故。河南自古为四战之地,每当战争洗劫之后,人口死徙,家园被毁,经济、社会仍从原点起步,元末情况如此,而明末长达十数年的旱灾、饥馑和战争对河南地区的破坏更为惨烈。3因此,在地方上未能出现连绵数百年的积累式大族也就不足为怪。受限于脆弱的经济境况,“不立祠堂,不置宗谱”也为必然。战争对社会进程的阻断和居民的不断更迭,是造成中原大族欠缺的重要因素。其实,这只是宗族弱化的表面原因。自宋代以降,随着社会进步和货币经济发展,地方社会运作中的参与因素也在不断变换角色和影响比重,宗族的作用呈现出下降的走向。即便是明清时期宗族势力较为强势的区域,也与这种发展趋向吻合。

福建山多地少,山区平坦地面甚少,难以聚居,所以大族多集中在兴化府、泉州府和漳州府等沿海平原,在这些地方才会有宗族活跃的舞台和机会。而在闽北建安府的崇安縣等地,因系与浙、赣交界,常受战争波及,不断有临省移民移入,因而表现出家族组织松散、家族观念淡薄和多元的移民社会特征,与宗族势力强盛的聚族而居的沿海地区形成鲜明对比。4造成崇安县这种宗族状况的成因,和中原地区颇为相似。可见,宗族势力活跃是有区域选择的。在宗族聚居的闽南漳州府、泉州府地方,大族常常霸凌小姓,小姓有所不甘,便联合与之对抗,这样便形成宗族间的械斗。然据学者的研究,这种宗族械斗类型并非乡村械斗主体;特别是自清中叶后,械斗规模不断扩大,械斗主体逐渐向具有地缘性的会社转移。5因此,不能夸大和凸显宗族性械斗的比重,村落或地域性组织间的矛盾和因长期仇隙积累所引发的械斗应是更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刘志伟先生在接受他人采访时说,他和郑振满先生有过交流,两人都认为,在华南地区,无论是福建还是广东皆非宗族社会。宗族是被人们观察并辨识出来作为事实叙述的范畴。以我的理解,刘先生是把宗族概念和宗族真实区分开来,认为两者存在较大距离,关于宗族的某种认识或许偏离了宗族本身。他以自己的亲历和观察,揭开了被遮蔽了的广东地区宗族关系的真相。他说,他在沙湾这个宗族最为发达的地方做了为期一年的居住调查,在那里他感觉不到日常生活中宗族个体和宗族组织之间的密切关系,“他们所做的事情,并不是都在宗族的秩序下,按照宗族的方式来处理的”。在族众看来,除了五服之内的族亲,一般族人间的关系并不密切,也不重要。6这种认识对判定明清华南宗族的真正常态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能用某些个别事例和以点带面的形式人为地夸大宗族的作用。在宗族意识强烈的江南徽州地区,地处崇山峻岭之中,为解决山间小盆地和高低错落的梯田的灌溉问题,塘、圳、碣等水利设施的兴修势在必行。而这些规模浩大的工程远非某个宗族所能胜任,通常需要众多村落之间的通力协作。在绩溪县和歙县,根据所处方位,城乡被分割成东西南北中五隅,无论是驱除瘟疫的保安善会的组织,还是修桥铺路公共活动的安排,超越家族范围和性质的五隅组织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其组织的有效和名誉的确立,甚至具有了民间调解的效用。当地的某些文会,也和这种组织的性质类似,由最初切磋文艺的联合,逐渐扩充其职能,成为具有基层事务决策和民间裁断的组织性质。1因此,可以说,即便是在宗族势力具有较强存在感的地区,地缘性村社组织的作用仍是十分显著的和普遍的。在地方社会的运作中,应包含了宗族、村落和地方政府的共同作用。

图16:《创建戏楼碑志》

在我们研究的过程中,因专注于某个课题,当把某类材料集萃起来的时候,在论述中自然会强化研究的主题。而读者囿于问题的片面理解,常会在认知过程中产生偏差或错觉。宗族研究的认识也是如此。研究者正常的宗族形象或作用的表述,常被读者无意夸大或曲解,而实际情况或非如此。无论是饥荒、战争对社会持续发展的阻断,还是社会经济发展对宗族感情的异化,都给宗族发展以致命一击。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市镇,聚族而居的“土壤”被彻底铲除,宗族在这种环境中丧失了发展条件。在商品农业得到一定发展的乡村,同样充斥着利益至上的观念,不出二三代的分户析产家庭非常普遍。抛开这些方面,单就被经济强烈作用下的人性因素考虑,随着时代的延展,宗族已无法获得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其衰微的结局是注定的和必然的。陈支平先生对此有淋漓的揭示,颇合我心,不妨引述,以资说明。“许多研究者把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和累世同居共财、同爨合食的大家庭组织,称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家族制度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其实,这是不确切的。中国历代统治者和理学家们大力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制度,同样是违反人性,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违背的。这种大家庭组织几乎都是由某个权威家长(主要是官员)的惨淡经营、硬撑门面才得到勉强维持的。随着家庭人口的增长和时间的推移,大家庭内部的矛盾日益难以调和,特别是以后辈夫妻形成的小圈子相互嫉妒,计长论短,争一己之利,与大家庭组织发生频繁的冲突。因此,这种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没有不最终土崩瓦解、裂变为许多小家庭的。可以说,这种理想化、模式化的大家庭制度,只能是个别的、临时的,而不可能是常规的、永久性的。”2由大家庭裂变为小家庭,由血缘家族走向地缘联合,应是宗族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命运和通则,这也应是确定明清时期南北地区宗族走向的基调。

上面对清代河南西北部地方事务的胪述,衬托出地方社会运行中宗族作用有限和乏力的事实。经由南北区域宗族地方事务参与因素状况的比较则可以看出,在明清时期中国宗族呈现出衰微的走势。这是当时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宗族终极命运的必然归宿。作为华北区域构成部分的河南西北一隅的情况,同样是这种社会发展大潮中的组成部分,也同样契合和印证了上面所揭示出的近世宗族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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