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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实施情况分析

2022-01-07王冠军郎劢贤

中国水利 2021年23期
关键词:考核内容长制河湖

王冠军,刘 卓,郎劢贤,陈 晓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强化考核问责”。水利部、原环保部《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2021年4月召开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研究制定对省级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绩效的评价考核办法。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出台实施了本行政区河湖长制考核制度,并根据年度河湖长制工作重点逐年制定完善考核工作方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

一、考核制度建设及其实施情况

1.考核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省级层面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考核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大部分省份河湖长制考核工作由省级河长办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河长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细则),明确年度考核指标、权重、评分标准(计算方法)、负责部门等。省级河长办牵头组织水利、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河湖长制成员单位(部门)共同开展考核,相关成员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工作。贵州、湖南等地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或监测部分考核指标,第三方评估或监测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参考。

2.考核内容不断完善

各省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以考核促工作,以考核促履职。一是考核内容较为全面,大部分省份的考核内容覆盖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公众评价等方面,基本上能够反映各地河湖长制进展成效。二是根据河湖长制工作的阶段性特点及年度工作重点,不断丰富和细化考核指标。前期阶段,主要突出组织体系构建运转、制度建设完善等方面;当前阶段,更侧重河湖长履职尽责、重点任务完成、河湖面貌改善等方面,推动河湖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加快转变。三是增加了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明确了“一票否决”事项等。如浙江将特色亮点做法作为考核加分项;山西将国考断面劣Ⅴ类比例达标情况定为约束性指标,国考断面未达到考核目标的一律为不合格档次。

3.考核方式不断优化

各省份不断优化考核方式,推动综合考核,突出考核实效性和针对性。一是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大部分省份普遍采用将日常巡查、监测及社会监督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二是自评自查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先由考核对象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考核主体再以听取汇报、现场考核、查阅资料、会议座谈、督查、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复核及综合评定,得到考核最终结果。三是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逐步增加定量指标。多数省份在考核指标上优先选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再生水利用率、湿地保护率等能够反映工作效果,且可以量化的指标,对于不易量化的指标,如河湖堤岸水面环境卫生、河湖岸线管理情况、社会监督等多形成定性的评估记录。四是电子化考核逐步推行。一些省份采用电子化考核,通过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有关数据、年度工作总结等,进行综合评分汇总。

4.考核结果运用不断强化

一是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体系(或效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县党委、政府工作综合评价重要内容。二是将考核结果抄送组织部门,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重要参考,如吉林、福建、青海、甘肃等。三是探索实施激励奖励。安徽、湖南、广西、天津、广东东莞等地制定出台了激励(奖补)实施办法,对激励(奖励)对象、激励(奖励)形式、激励(奖励)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激励(奖励)形式主要是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激励(奖励)资金来源一般为财政水利资金。黑龙江、江西、山东、广西、云南、福建、宁夏等地依据考核结果在相关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四是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河长不作为、慢作为或重大问题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开展约谈问责。辽宁、湖北、湖南、重庆、云南、西藏等地均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了约谈。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实施总体框架,见图1。

图1 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实施总体框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省级部门和省级河湖长履职考核基本上没有开展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各级河长具有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职责。目前多数省份开展的河湖长制考核中,河湖长制组成部门(成员单位)作为考核主体而非考核对象。此外,对省级河湖长的履职考核基本没有开展。开展部门考核和市级河湖长履职考核的省份,考核内容细化和指标量化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将河湖长履职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综合考核的具体措施有待突破。

2.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尚不完善

一是各地区水资源禀赋、河湖管理保护现状不同,河湖长制工作任务量和河湖长履职难度存在较大差异,统一设置考核指标难以实现公平性和科学性。二是考核内容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考核指标的确定要统筹考虑部门年度任务和被考核市、县年度安排,有的省份考核内容过多,考核指标设置过于细碎,没有突出考核的重点和指向性,部分考核内容难以量化,地区间考核得分拉不开差距。三是多数地区忽视对河湖面貌改善过程的评估,只关注河湖水质结果,导致本底(基础)较差但一直在改善的地区,其考核分数长期垫底。

3.考核结果应用不充分

一是考核结果未真正做到与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挂钩,导致考核的压力传导力度不够。目前多数地区河湖长制考核虽然纳入了政府绩效考核,但是停留在对各市、县推进河湖长制总体工作的考核,并未真正做到对河湖长本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也未真正与领导干部个人挂钩。二是重问责轻激励,正向引导不够。按照中央关于严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求,对河湖长制进行表彰奖励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导致地方存在“重问责、轻激励”现象。另外不少地区已建立的激励制度也存在相关激励标准规定模糊、方式单一等问题。一些财政较差地市河湖长制工作基础较差,无法获得河湖长制激励资金支持红利,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河湖长制工作持续停滞不前的恶性循环。

三、建 议

1.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考核

中央层面应加快制定出台对省级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评价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国务院督查激励的重要依据,推动省级政府不折不扣落实好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各项任务。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考核制度,通过月报周评、专项审计、述职点评等方式健全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河长对河湖长制组成部门考核机制,将公众满意度纳入对河湖长考核的重要指标。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考核。

2.考核指标要突出阶段性特点,体现差异化

一是紧扣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及阶段性特征,把握精准、可量化原则,抓住河湖长履职、河湖面貌改善、公众满意度“三个关键”精选一级指标。二是在考核评价指标赋分权重上,突出对河湖长履职效果的考核评价(主要体现为河湖面貌的改善)。三是在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考核标准上,体现地区差异性。探索结合不同责任河湖实际问题及不同级别河湖长履职重点对河湖长履职开展差异化考核。

3.实现激励与惩戒“两手都要硬”

一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移交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并通过电视问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推动考核结果与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部门目标管理、政绩考核、落实督查激励机制挂钩。对主动担当、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河湖长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作为领导干部提拔重用的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对河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资金奖励。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对履职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河湖长进行提醒、约谈,对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的河湖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探索形成河湖长制问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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