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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2-01-01何少华马文涛刘海强

河南畜牧兽医 2022年13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分销法律法规

何少华,马文涛,常 江,李 正,刘海强,梁 旭

(1.周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 周口 466000;2.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

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对其进行分销并依法换发检疫证,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疫管理办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是政府服务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实施产品追溯、管控风险的有效措施。但在分销换证过程中,官方兽医面临着换证对象不清晰、换证风险大、程序违规等诸多问题和困惑,本文分析了当前的分销换证现状及存在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出栏后一般作为再饲养和屠宰用,出具检疫证后,不存在分销换发检疫证问题。而动物产品不同,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往往需要在当地分销,因此为了保证证物相符、便于追溯管理,需要申请分销换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严格按照《检疫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对动物产品实施分销换证行为,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及客观实际等原因,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换证隐患。笔者对当前分销换证现状、存在问题及风险隐患进行了梳理分析,同时提出了规范换证行为、严打违法行为、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创新方式方法等对策建议,以供同行参考借鉴。

1 分销换证现状

1.1 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产品实施分销换证行为,是《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规定的内容,需要明确的是对动物产品分销换证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另外《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等并没有对动物分销换证进行规定,因此,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得对动物进行分销换证,否则属于违规行为,构成了管理越位。同时,换证行为要与检疫出证进行区别,检疫出证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只有经官方兽医检疫出证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才能进行运输、销售等环节,而分销换证是《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对动物产品分销换证是行政行为。具体换证程序要依据《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达到目的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相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在分销换证时,需要注意几点事项,一是首先该批动物产品事先已经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二是换证后出证单位可以调整为实施换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是生产单位信息不能改变,保证源头信息真实。三是明确适用对象,动物产品达到目的后直接分销的属于换证,贮藏后再分销属于重新申报检疫。

1.2 分销换证情形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目前各地对动物产品换证方式有很多种,有的合法合规,有的值得商榷、甚至涉嫌违法。比如有些地方指定专门的换证地点,所有进入本地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换证,并且以地方立法形式强制要求换证,笔者认为,分销换证行为应当是自愿行为,此处强制要求换证,其实相当于是设定了一种行政许可。有的地方对进入本地市场要求备案,不予备案的不准进入当地市场,其实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处将备案作为了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2 分销换证环节存在的问题

2.1 换证对象不合法

部门企业从国外进口动物产品后,直接或分割后再销售,此时会以换证形式,申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出具检疫证明,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调整的动物产品范围,仅限于国内的家畜家禽,不包括进口肉等,因此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进口肉进行出证或换证。

2.2 分销换证不规范

一些知名大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自己不屠宰动物,会直接从中小型屠宰企业采购屠宰好的动物产品,然后以换证形式标注为本公司生产,实则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信息与实际生产信息不一致,隐瞒信息,虚假宣传,属于违法行为。

2.3 换证隐患大

依据《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实施换证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提供原始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证物相符,但在换证实际操作中,官方兽医执行难度大,因为查验证物是否相符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动物产品尤其是头蹄尾、内脏等很难区分,只能通过外包装,而外包装存在造假的可能性,此时官方兽医进行换证,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同时,一些企业采购进口肉后,冒充国内产品要求换证,官方兽医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换证,存在很大的履职风险。

3 思考与建议

3.1 严格换证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现有的《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动物产品分销换证程序,遵照换证有关条件,依法实施换证行为,不得超范围进行换证,为来源不明的动物产品换证。要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培训教育和警示震慑等活动,提升官方兽医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其依法履职和自我防范意识,杜绝随意换证、违法换证、违规换证等行为。

3.2 打击违法换证行为

建议加强监管、强化巡查,加大对企业或个人违法申请分销换证行为打击力度,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暗访、监督巡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分销换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对进口肉分销换证、以其他企业动物产品冒充本公司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

3.3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对现行的分销换证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对分销换证环节的程序漏洞和风险隐患进行科学研判,对换证的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堵塞换证漏洞,消除换证隐患,切实降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履职风险。明确违法申请分销换证行为的处罚条款,切实做到对违法行为人执法有据、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大胆实践、积极创新,探索出适合当地情况的分销换证模式,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下,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换证制度,切实做到换证行为规范高效、程序合法、操作便捷、风险可控、便民利民,建立起分销换证的长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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