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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机制,夯实水源涵养与生态补偿基础

2022-01-01

前进 2021年1期
关键词:河长损害赔偿检察院

四川是全国仅有的长江、黄河干流都流经的省份,黄河上游四川段位于高海拔、高寒的川西北地区,冬季寒冷漫长,交通线长,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该区域草原沙化面积仍在扩张,局部湿地面积仍在减少,功能仍在退化;由于生产活动加剧,过度放牧、流域内采砂、旅游开发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传统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补贴政策已经接近天花板。固本培元,整体推进生态修复与保护刻不容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机制直接决定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施行的效果,是做好水源涵养与生态补偿有关工作的关键所在。

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监督方式单一;二是监督客体不具体;三是修复标准不明确。

对策与建议

一是引入专业的监督主体。考虑到黄河上游四川段所处地理位置和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工作涉及各种专业的参数、指标、等级等技术标准。以赔偿磋商协议为例,关于损害修复结果、修复期限、工程进度等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约定,如果赔偿义务人违反协议,则由具体裁判法院负责监督被告的执行。但是,无论是法院、检察院、河长办还是其他赔偿权利人,均面临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难以真正厘清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和管理,因此应当积极推动高校和环保学术团体参与监督,提供相应的评估和技术支撑。

二是强化过程监督。针对不同的监督客体所需的监督主体、检验方式、评价标准、监督期限等程序要求均不相同的实际,摒弃恢复原状绝对化倾向。在现有省河长办和省检察院在黄河流域五县探索了“县检察院+县河长办”过程监督模式基础之上,强化修复工程质量监督,探索竣工验收结果符合预定目标,则可以相对放宽后续跟踪监测力度的方式,缩短监督周期,降低相应的监测费用、评估费用,既要实现黄河上游四川段干支流、湿地、湖泊管护力量全覆盖,又要推动各主体投入的时间、成本与裁判结果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形成正比,进而从“长期跟踪监测”向“有限保质期间”转变。

三是合理确定环境标准和代修复方式。进一步围绕黄河上游四川段流域内独特的气候条件和特殊生态功能地位,从环境污染致害机理以及损害过程出发,建构较为灵活的标准体系,实行多层控制,从而与开发清洁能源、特色畜牧产业、打造飞地园区、培育旅游观光新线路等经济发展相适应,从根本上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针对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考虑因企业改制、搬迁、土地使用权变更等原因,无法确定环境义务人的各种情况,一方面支持环保公益组织进行代修复;另一方面降低环境责任证明标准,追究“潜在责任人”的环境责任,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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