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域外适用制度:流变、适用与启示
2021-12-31单娟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1年22期
单 娟
(1.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10)
0 引言
专利权通常被认为是所有知识产权中最具有领土性的[1]。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和全球市场的出现给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带来了独特的挑战,然而,专利保护国际化的发展并未突破其地域性属性,专利权人原则上仍以享有特定国家赋予的专利权为前提寻求权利保护。发达国家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权的地域性导致放纵境外市场的“侵权”行为,因此,美国在立法、执法上不断突破专利地域性,对境外行为予以规制以保护美国专利权人利益。同时,美国国会通过修改美国专利法确立了具有域外效力的规则,美国专利权人也不断寻求美国法院解释立法对境外行为及损失予以救济[2]。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3]。未来15~20年,新技术的创新发展和扩散应用将处于持续加速期[4],专利跨国保护的重要性与专利权地域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正逐渐向技术先进国、技术输出国转变,如何充分保护本国发明创新、保护国家和私人利益,必须仔细衡量法律政策,其中,如何构建中国专利法域外适用规则成为亟待回答的问题。中国立法是否可以借鉴美国模式,在保持专利权地域性的基础上赋予专利法部分条款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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