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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治理驱动的数字乡村建设及其有效性分析

2021-12-31韩瑞波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数字建设

韩瑞波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引言

数字乡村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数字乡村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020年7月,中央网信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数字乡村发展的新模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在此背景下,我国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探索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

既有研究从不同维度探析数字乡村的表现形态。数字技术赋能下的乡村治理是以乡村生产数据化、治理透明化、生活智能化和消费便捷化为目标的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1]这种技术赋能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其一,通过提升信息素质、增强互动能力与保障资源获取,实现农村居民的个人技术赋能;其二,通过优化政府组织管理服务、市场组织配置供给和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现各类组织的技术赋能;其三,通过完善政策设计、健全管理体系、重塑治理结构以实现社区技术赋能。[2]有效的技术赋能可以改变乡村治理的生活形态,形成一种交互式的群治理模式,使以“群”为核心的复合群组关系结构取代传统的以家户为核心的单一的线性关系结构,借助动态的群组模块将原子化和碎片化的乡村社会整合为利益共同体。[3]

以上研究试图解答数字技术如何嵌入乡村治理的问题,集中探讨了现代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之间的耦合性,强调技术赋能在增强这种耦合性上的中介作用。然而,这些研究将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技术赋能片面地解读为数字技术对乡村治理的包装或修饰,却没有对技术赋能背后的技术治理逻辑进行系统性剖析,难免在论证中存在视阈局限。进言之,考察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技术赋能要纠正过分注重数字技术形塑乡村治理的研究偏颇,追溯深层的技术治理逻辑,将技术治理模式下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作为论证起点。

由此,本文将数字乡村建设视为以实现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为目标、以技术治理为路径,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的重大工程。在这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技术治理的载体并不仅仅限于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而是延伸至国家为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以科层制治理体系为支点而综合运用的一整套技术工具,即“那些为完成特定目标所涉及的大量技术活动,如方法、步骤和程序等”[4](PP.6~8)。技术治理驱动下的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质是国家不断地以信息化技术和科层化技术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改造。从这一内涵出发,如何在技术治理的视野下理解数字乡村建设的具体样态,如何评判数字乡村建设的有效性,这都是本文要回应的核心命题。

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技术治理

治理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治理关注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的治理方式的运用与实效;广义的治理则拓展了关注对象,将注意力置于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互动关系。[5]从广义的治理概念看,治理本身重新界定了社会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社会治理的最终要求是为国家与社会等多元主体提供基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的制度,从而建构一种可预期的秩序模式或契约型关系结构。[6](P.344)在传统社会治理转向现代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态由单向管控转变为良性互动。这种转变需要一定的中介机制,即不断革新的治理方式和治理规则。

随着技术化社会的来临,现代国家治理愈发表现出“技术装置”[7]的特征。一方面,国家将科层制嵌套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各个领域,将不同类型的物理空间改造为科层制场景,配套以行政目标责任制,践行多重指标的量化考核,实现以治理手段标准化、规范化为基础的科层行政理性思维的扩散,进而加大科层体系自上而下的控制力度[8];另一方面,依托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移动政务和以机器学习与音像识别为表征的人工智能,以及以大量、多样、高速、真实为特点的大数据等技术的涌现与应用,为国家的技术治理供给了新的治理工具,使现代社会治理的精准化成为可能。由此,技术治理模式逐渐成型。

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工具,技术治理的基本主张是将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变革和改造活动中,实现社会运行的理性化,特别是政治运作的科学化。[9]技术治理驱动下的社会治理实践是打通“技术进步同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10](P.96)的过程,这意味着国家和政府需要通过治理方式的技术化来提高治理效能。在此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将被重新定义,社会治理场域中的国家在场形式和社会在场形式也将被重新形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可从技术治理的演进脉络中看出端倪。其一,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而采取“技术性”方式,强调对工具化的权力技术和多元化的治理策略的运用;其二,为了更好地提升社会治理和服务的效能,不断将信息技术手段融入社会治理,将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从以上两种演进脉络中不难看出,技术治理既注重对策略工具的运用,又注重对信息技术的应用。[11]

技术治理在塑造现代社会的治理形态与提升复杂社会治理效能等方面的成效日益显现。与此同时,学界开始审慎地看待技术治理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技术本身具有脱离控制的自主性,其引发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数据缺陷、算法歧视、数据侵犯、信息安全风险与制度政策配套不足等。[12]其次,技术治理可能赋予技术专家以直接影响决策的权力,甚至出现“少数派专权”的结果,造成社会民主性的缺失。[13]在此情境下,我们可能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当面临某项政策难题时,决策者会求助于专家,而非求助于公众参与和公共辩论。[14]再次,技术治理以风险控制为优先原则,将治理创新始终锁定在风险系数较低的行政技术层面,而习惯于以技术手段的革新应对各项体制性难题,往往会导致社会领域的赋权不足。[15]最后,技术治理通过识别和处理源源不断的问题,将社会呈现于国家面前,实现了国家对社会复杂性的化简。在此过程中,作为技术操作者,国家实际上是在“制造其眼中的社会”,进而形塑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其可能的结果是使社会治理走向民意的反面。[16]

基层社会治理的转型与变革要求规避技术治理可能带来的风险与误区,在政府行政的程序性、规范性与乡村治理的自主性、公共性之间找到契合点,由此呼唤一种高效而简约的乡村治理机制。乡村治理的高效性体现在以技术、资源、规则、信息等要素的输入实现社会治理的重心下沉,形塑乡村社会的精细化治理模式,有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乡村治理的简约性体现在以实质性的社会赋权充分发挥社会内生性力量的基层治理功能,塑造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良性关系。以建构高效而简约的乡村治理机制为导向,乡村治理变革情境下的技术治理将致力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正向效应、消解其负向效应。本文基于技术治理逻辑审视当前的数字乡村建设,把握数字乡村建设的改革动因和实践策略,展开对此类基层治理变革有效性的深度探讨。

二、动因与策略:技术治理驱动的数字乡村建设

在技术治理的驱动下,数字乡村建设的推行源于对当下乡村治理问题的剖析及其治理路径的选择,包括数字乡村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两种面向。就必要性而言,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凸显、多元主体的功能发挥受限、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动因;就可行性而言,在实践层面建构整体框架、选取改革路径、扩散实践经验等使数字乡村建设由问题认知环节转向行动策略环节,从而催生出实体性的技术治理形态。

(一)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动因

第一,弥合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是信息富有者与信息匮乏者之间在信息获取与使用方面的差距,既可能表现为网络终端硬件设施的“接入差距”,也可能表现为数字技术场景应用的“使用差距”,还可能表现为城乡居民在处理和创造数字资源的“能力差距”。[17]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主要包括:农村地区硬件设施不足,互联互通的数字化平台尚不健全;乡村数字技术应用场景较少,无法有效回应农村居民的多元化需求;农村居民整体上缺乏数字素养,数字化平台和应用程序的使用能力较弱;等等。数字鸿沟在城镇和农村居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在获取和使用信息资源上的机会与能力的不平等状态,从而导致在农村地区出现了数字贫困现象。既有研究表明,数字鸿沟与贫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即数字鸿沟越明显的地区贫困程度越深,贫困程度越深的地区数字鸿沟越明显。[18]可以说,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使二者之间的数字鸿沟愈发凸显。数字乡村建设试图通过提升农村居民信息获取与使用的能力来弥合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使城乡居民平等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的福利。

第二,发挥多元主体的效能优势。技术治理内涵的赋权逻辑要求重新构建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在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力,加深治理领域的协同合作。在信息化时代,以平台或科技企业为代表的市场力量开始介入到社会公共事务之中,成为政府公共权力之外的实体性权力来源。市场力量在充分发挥其技术禀赋的基础上,与政府主体建立一种新型互动机制,以向用户提供信息资源的方式提供社会服务,进而代替政府承担部分公共权力职能。[19]然而,当前乡村社会中的技术治理存在多元治理主体的功能效应无法充分发挥的问题。究其原因,在技术治理手段的运用过程中,政府习惯于大包大揽,政府部门的业务管理条块化、政务服务分割化的沉疴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作为最重要的市场力量,企业在数字化平台的开发与运维、数字资源的采集与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并没有充分显现。数字乡村建设应致力于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效应,在优化政府科层治理流程的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科层与技术之间的有机结合。

第三,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过程彰显的是以事为本、以权威为主的运行逻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参与的价值和社会公共性的增长。[20]这无疑成为当前数字乡村建设面临的一大挑战。数字乡村建设以“解放和发展数字化生产力、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为主攻方向,其实践原则不是实现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数字整合”[21],而是在尊重社会治理主体的自主性与能动性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表达和社会参与,捍卫乡村社会的公共价值。这就需要以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为目标,摒弃那些抑制农村居民表达需求的不利因素,增强其民主决策、参与、评价和监督的能力;发挥擅于运用数字技术提升乡村生产和经营效率的乡村能人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示范和动员作用,有效整合技术、资金、劳动力、物资等各种要素;补足数字乡村治理的各类组织载体,如新农村居民创业创新中心、乡村数字化培训中心、农民合作社规范运作法律服务中心等,为农村居民自主性的发挥和信息技能的提升提供支持。

(二)数字乡村建设的行动策略

第一,以系统性思维建构数字乡村建设的整体框架。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由诸多要素构成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与社会治理具有内在契合性。复杂系统理论要求转变政府主导的线性管理模式,克服这种传统模式所带来的成本高而效率低的现实缺陷,强调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给出有效的解释和应对方案。[22]基层治理创新中的系统性思维摒弃了政府简单的政策调整,呼吁社会治理在机制、体制与技术层面的系统性变革。[23]系统性思维指导下的数字乡村建设被纳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框架,聚焦于开展数字乡村整体规划设计、完善乡村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探索乡村数字经济新业态、构建乡村数字治理新模式、完善“三农”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设施资源整合共享机制以及探求数字乡村可持续发展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数字乡村建设的目标在于,将数字乡村建设融入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促进信息化与乡村治理的深度融合,加大统筹协调与资源整合的力度,激发乡村内部发展动力,优化数字乡村的治理机制、共享机制和发展机制。

第二,以解决问题驱动数字乡村建设的改革路径。具体而言,就是在目标设定的基础上,以公共事务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中心,将问题识别和解析作为组织决策和执行的出发点,科学合理地构想解决问题的方案,突破既有的管理局限并寻求更为高效、规范的组织与资源运作方式,以求高效地解决治理难题。行动过程包含三个相互衔接的环节:一是识别和诊断问题,剖析问题形成的内在机理;二是选择治理机制,敲定治理流程,主要涉及运行机制、权责配置、方案制定等;三是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总结行动经验,反思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24]以上述三个环节观照数字乡村建设的改革路径,数字乡村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度设计缺失、基础设施薄弱、资源统筹不足等问题,以优良的制度设计、健全的基础设施以及牢靠的资源统筹能力填平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真正实现乡村社会的信息赋能;应加强治理机制的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重新分配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使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力量在治理实践中实现功能互补和有效协同;应设计和构建效果评价体系,以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研判数字乡村建设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第三,以试点示范推广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经验。韩博天将中国治理语境下的政策制定模式界定为“分级制政策试验”,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在地方设立“试点”或“试验区”;其次,从试点项目中挑选出成功的项目,确定为“典型经验”;最后,将成功的项目在更广泛的地区“由点到面”或“以点到面”地加以推广,以此检验新政策是否具有普遍性,或者是否需要作进一步调试。[25](P.5)可见,政策试点是地方在中央引导和支持下进行政策求解和自主创新的工具。[26]在政策试点过程中,地方自主地探索试验是中央政策学习的来源,能够为国家改革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灵感和选择性方案,为中央制定正式的制度规范提供多样化的地方经验和样本。[27]作为中国独特的制度创新模式,政策试点在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国家在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中指出,要统筹兼顾试点先行与全面推进的逻辑关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由点到面的转换。这就需要系统集成数字乡村建设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的经验做法,鼓励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和资源禀赋,主动探索不同类型的数字化发展模式,统筹推进乡村的新型基础设施、数字经济、数字农业农村、农村科技创新、乡村数字治理、信息惠民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三、数字乡村建设的有效性分析

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和评估,创建科学的评价标准,需要充分考量全国农村地区发展水平和发展模式的差异,要求各地区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即构建不同的指标体系来衡量数字乡村建设的成效。无论何种形式的指标体系,都应考虑关于数字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能否准确落地,农村居民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乡村治理能力是否得以强化。为了解答以上问题,本文从政策执行的精准度、居民需求的回应度和治理体系的适应度三个方面设定数字乡村建设有效性评估的基本变量。

(一)政策执行的精准度

现代信息社会充斥着各种不断增加且关联密切的复杂要素,这无疑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在此背景下,“精准性”成为社会治理追求的特质。社会治理场域中公共政策的精准性要求社会治理以技术化治理手段为支撑,做到精准决策与精准施策,立足于个体信息的获取、整合与分析,使政策不偏离民众的需求,做到政策预案与治理需求之间的精准匹配。[28]对于施策环节而言,政策执行的精准程度关系到政策能否取得实效,这就要求确保执行主体按照预期的方式规范政策实施活动以取得理想效果。[29]然而,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偏差,即执行主体曲解、规避甚至违背政策制定的初衷,进而导致政策执行结果偏离政策目标的实践形态。执行主体的权责不等及其自身的自利性成为导致政策执行偏差形成的主要因素。

要实现政策执行的精准性,应克服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赋予执行主体相应的权力与责任,进而增强政策执行能力。提升数字乡村建设在政策执行层面的精准度,应不断地以技术赋权实现政策执行程序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体系化,建构一体化的政策执行系统;应强化执行主体的行政能力,着重增强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对农村社会基本信息的获取能力,补齐乡村治理的信息化短板,构建与治理对象相关的信息网络,对乡村社会的个体化数据进行全面掌握并探索适宜的数据分析平台,精准匹配农村居民的治理需求;应进一步规范治理资源的使用程序,杜绝基层干部占用和滥用治理资源的非理性行为;应明晰治理职责,防止产生智能化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技术怠工”问题,即执行主体将很多的行政职责交由智能技术处理,当问题出现时将责任推给技术设备,将责任问题转变成更新和升级智能设备、程序和算法的问题[30];应通过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评机制来监督政策执行情况,健全民主监督的程序与机制,使农村居民成为评判数字乡村建设是否精准的主体,不断提升其对数字乡村建设的认同感。

(二)居民需求的回应度

能否有效回应农村居民需求是检验数字乡村建设有效性的又一个关键标准,为此,我们应探索技术治理在基层治理创新实践中的实现路径。一方面,技术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基层治理体系“对上不对下”的特征,它所依赖的指标化、数字化、标准化和程式化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使上下级政府之间形成了多任务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目标设定、激励分配和督查考核等措施强化了对基层政府的控制权,并无限扩大了基层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在此情境下,“有限权力和无限责任”构成基层政府的权责形态[31]。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将大量的行政事务转嫁给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导致村级治理的科层化和行政化特征愈发凸显,村级组织的自治性因技术化的指标管理和程序管理而趋于弱化。当村级治理被行政化的外衣所裹挟时,村庄内部的公共性就会受到侵蚀,农村居民集体诉求的表达也被抑制。总之,技术治理驱动的基层治理创新不在于制造华而不实的现代治理技术,用于包装日益科层化的乡村治理体系,而是应当注重对群众需求的回应,使乡村治理的运作契合群众的意愿和基层事务的特点。

要提升数字乡村建设的有效性,应以充分而有效地回应群众需求为依归,通过治理技术的革新改变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使乡村治理的动力来源由目标管理责任制导向下的行政任务转向乡村社会的内生性治理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技术治理与乡村治理的深度融合,运用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手段为农村居民的需求表达提供更可靠的平台。有效的政民互动平台对公众的赋权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平台议题的设置与公民诉求的匹配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获得感。[32]借鉴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的乡村治理智能化实践,通过打造覆盖区、乡、村三级的“基层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将基层治理空间由线下拓展至线上,构建“社情民意一网收集、公共服务一网整合、群众诉求一网办理、矛盾问题一网调处”的新型治理模式。此外,还要建立数字乡村建设科学评价机制,在根据地方实际完善评价方式的同时,以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为导向,将民众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的核心要素,使民众满意度转化为具体的评价指标,借助数字化平台和应用程序广泛地邀请农村居民进行居民满意度测评,使其真正地掌握数字乡村建设的评判权。

(三)治理体系的适应度

基层社会治理的“适应性”与“韧性”是一对紧密相关的概念。“韧性”一般是指特定系统在经受冲击和干扰的同时“仍可维持其本质上相同的功能、结构、反馈与自我认同”[33]的能力。“适应性”可视作治理系统增强其韧性的能力,尤其是对于复杂的治理系统而言,其适应能力往往强调多元主体的能动性,而非自上而下的集中控制,这种能动性体现于组织行动者打破自上而下僵化的指令式控制体系,基于风险和问题的识别、认知、反思,尝试制定不同的制度规范,运用有效的备选方案突破现有的治理瓶颈。可以说,治理系统的适应性为其本身提供了“最大限度反复试错”[34]的机会,允许政策失效和行为失范的存在,同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应对风险和化解危机的新方法。这种方法鼓励互动和学习,以足够灵活的动态性回应复杂公共事务的情境性、多样性和不可预测性。[35]

能否有效增强乡村治理体系的适应度直接关系到数字乡村建设的可持续性问题。衡量乡村治理体系适应度的关键在于检视治理主体能否及时调整其行动路径与治理工具,进而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与新风险。例如,我国不同地区乡村治理事务的数量与性质不同,由于东部农村治理事务的数量较多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便于进行分类化处理,选择科层化和智能化的治理路径效果相对更好;反观中西部农村,由于其治理事务较少且具有分散性和偶发性的特点,难以捕捉治理规律,在这些地区科层化和智能化治理则较难取得成效,还可能导致治理资源的浪费。可见,如果盲目追求治理工具的技术性,将东部地区数字乡村建设的经验照搬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很可能造成水土不服的问题。[36]再如,技术治理在强化国家对基层权力的监控能力、规范村级治理行为的同时,也带来了政府责任无限化、基层治理能力弱化以及农村居民自治体系瓦解的风险。[37]因此,增强乡村治理体系的适应性与弹性不仅要考虑不同地区治理事务在数量和性质方面的差异、因地制宜地选取治理工具,还要警惕现代治理技术对农村居民自治的消解,在国家技术治理和乡村自主治理之间构筑均衡机制。

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省思

技术治理驱动下的数字乡村建设展现出对乡村治理现状的认知与政策工具选择的实践样态。数字乡村建设以弥合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发挥多元主体的效能优势以及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为实践动因,以系统性思维建构整体框架、以解决问题驱动改革路径、以试点示范扩散实践经验为主要策略。衡量数字乡村建设的成效,需要参考政策执行的精准度、居民需求的回应度以及治理系统的适应度等基本变量。在此基础上,反观数字乡村建设的技术治理,科层化和信息化的技术治理路径将一个规模庞大的行政体系置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经验问题之上,在践行国家意图和推进政策实施上具有明显优势。然而,治理手段的技术化也造成了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过度覆盖,进而压缩了社会自主成长的空间,造成了社会治理内卷化的风险。有鉴于此,数字乡村建设应在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技术治理与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自主性治理之间寻求平衡点。

首先,要将各级政府行为纳入规范化和程式化轨道,强化数字乡村建设中政府行为的规范程度,改善行政层面的技术设计和结构设置,再造政策流程和治理机制。在政策流程方面,加快各级政府数字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方案的制定,实现信息、资源、技术、规则等要素的精准下沉,以实质性的技术赋能创新乡村社会的技术治理模式。在治理机制方面,加强不同层级政府数据平台之间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规划和建设,营造上下联动的发展机制;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创新起点,突破条块分割、责任推诿的科层制困境,建立以管理对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在这种工作模式下,“信息的碎片化、条线化分布结构被改造为以个体为中心的‘块状结构’”,“每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对象会生成单独的‘账号’,智能化技术可以自动判断‘账号’的异常状态,并调动专业部门共同处置”。[38]

其次,要为乡村数字经济发展和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变革提供技术支持,使市场主体成为数字乡村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等数字经济,扶持有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农村电商公司,使更多的优质农产品“网上走”,加大对贫困户农产品销售的帮扶力度,通过组织培训指导农民在数字经济平台上进行销售,推动传统农业向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的现代农业转型升级;要开发应用场景,鼓励电信运营商、云计算企业、大数据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开展面向乡村场景的研发和建设,加快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字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推广与应用;要优化服务供给,使农村社区服务系统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及时、快速地捕捉、甄别、分类、筛选、传递、处理和反馈农村居民的服务需求[39];将城市公共服务资源通过信息化技术延伸到农村,触发农村公共服务的流程再造,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智能化供给;推进乡村人口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的趋势,打破管理距离、手段、媒介、身份等因素的限制,实现脱域治理,排除制约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各种阻碍。

最后,要注重以自治组织为载体的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维系农村社会生活的公共性。公共性指涉特定空间范围内人们的共同利益与价值、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讨论与行动、社会参与程序的规范与开放、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精神等。农村社会公共性的维系要求我们尊重农村居民的利益共识和合理诉求,保障其通过社会参与的民主程序共同治理村庄公共事务的权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自主性。因此,数字乡村建设不能仅仅依赖于行政系统,而是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有效支持,以技术手段形塑公共平台,培育农村居民或群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主动性。具体而言,数字乡村建设需要形成高效、有生命力的数字乡村发展生态系统,推动各类技术、商品交易、物流、法律、金融、培训服务市场主体和乡村居民自组织的积极参与;培育更多的乡村示范引领者,为充分发挥乡村能人效应提供更多的政策性支持;加强乡村干部和农民居民信息素养培训,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数字乡村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居民的数字素养和现代管理水平,加快培育造就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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