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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修复立法价值选择偏差及其矫正

2021-12-31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程序机制法律

文 川

(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 财经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20 )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问题。”[1]立法的首要问题绝不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而是价值取向的选择。目前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零散、冲突、重复、矛盾现象不无与立法价值选择有关,价值选择问题已成为今后信用修复立法首要考虑的问题。本文将在回顾信用修复制度价值取向实然状态基础上,着重剖析信用修复立法价值取向的应然状态和立法的必然趋势,以期对后续信用修复立法完善有所助益。

一、我国信用修复现行立法价值选择的现状分析

从现行立法规定看,我国基本建立起了国家层面、地方层面、行业层面的信用修复法律法规体系,对有关信用修复条件、修复范围、修复方法、修复程序、修复监督进行了初步概括性规定。但审视我国当前信用修复立法的价值选择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

1.信用修复立法强调宜缓不宜快

长期以来,我国信用立法遵循“先实践-后政策-再法律”的传统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1)对新的实践缺乏相关立法规范。管窥我国信用修复立法,信用修复诸多规制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面对发展而出现的信用修复新情况、新问题,实践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如新型信用权未被立法关注,信用修复机构在法律上和程序上都还未走上正轨,信用修复救助机制、信用保险尚未纳入信用修复规范范畴,信用立法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把握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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