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元协同治理困境与对策
2021-12-31程泓钦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程泓钦,聂 菲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法教研部,北京100091;2.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教务处,河南 郑州 450007)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问题包括已经出现了环境危害造成相关人直接损害后果,或是潜在的环境危害风险引发了相关人的恐慌。近年来发生的环境群体性案例,有的是环境侵权之后,有的是存在侵权风险。前一种通常表现为大气、土壤、水等污染引发群众利益损害,在发生侵权后环境也受到了极大损害,这种环境问题多数存在周期长、监管难度大,维权困难,受到人力、物力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后一种则是城市发展中常遇到的“邻避效应”。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路径选择:多元协同治理
环境问题引发的公共危机通常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中政府无疑起着主导作用。在我国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中,一元主体下的行政垄断与各个部门间的行政碎片化,使得政府在处理公共生活中的复杂难题时显得力不从心。[1]长期以来在环境问题的治理中政府一直是治理主体,公众作为利益相关者在过往群体性案例中与治理主体表现出对立和矛盾冲突,尤其在网络舆论发酵中,这种对立和矛盾容易被进一步激化。面对自媒体时代的公民参与,政府需要与社会发展相吻合的新的执政思维。[2]在环境问题治理和公共危机处理中多元主体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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