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改革目标与职能定位
2021-12-30王德强韩吉光周冬梅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2期
王德强 韩吉光 周冬梅
摘要:通过对我国渔业互助协会与地方渔业互助协会之间内部矛盾关系的真实评估,本文章剖析了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与问题。并指出了其公司化改革的重要依据和目标形态,还研究了其改革之后的职能定位、渔业共同保险公司制度建设,以及企业内部民主管理体系构建等几个相关的问题。但笔者以为,中国渔业互助协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互助与共同保险机构,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所衍生出来的,并因为政府的行政能力所赋予了一定的社会保护职能,其改革的主要目标形态是共同保险公司。在改革之后,地区渔业相互保险公司主营渔业直接保险业务,而国家渔业相互保险公司则主营再保险活动,并由此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渔业互相保险。
关键词:我国渔业;互保协会;性质改革
一、引言
在我国的水产养殖保险制度实践中,我国人民保险业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充当着独一无二的试水者的角色。当我国人民保险业由于损失巨大而淡出水产养殖保险制度范畴之后,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制度也步入了一个空白时期。目前,需要充分解决的问题是以中国渔业和水产养殖互保协会和区域渔业水产养殖互保协会为主要保险主体的水产养殖保险将怎样能够发展和延续下去。本文章主要是從我国渔业互保协会以及地方渔业互保协会一些相关问题之间的实际状况,在对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在性质相关问题方面上实行了分析以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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