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搬迁补贴前必须完成兼并重组这样的行政协议有效吗?
2021-12-30胡珊责任编辑刘怡然
宁波通讯 2021年16期
文/本刊记者 胡珊 责任编辑/刘怡然
在订立行政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由于拥有强势地位,对于条款的拟定往往有主动权。然而,是否只要协议相对人同意,在合法范围内条款怎么订都可以?
最近,福建省高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当地的行政机关在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过程中与一家企业订立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这家企业必须完成兼并重组,并且兼并重组的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后,才能领取预留的近半搬迁补贴款。这一条款被法院以违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为由,认定为显失公平,最终导致拆迁补偿协议被撤销。
案例
2006年,福建省×市×区的经济开发区引进了一家时装企业。引进后不久,时装企业与当地的国土部门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70余万元的价格受让了一块3.8万余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这份合同同时附带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时装企业在受让土地上的投资额不能低于4800万元,如果投资的项目属于工业建设项目,那么受让土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能低于4800万元,同时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能低于每亩80万元。之后,时装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证。
2010年,×市调整优化城市布局,时装公司所在的乡镇被列入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名单。其中,××山庄项目是×市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重点项目之一,也是×市打造的八大宜居片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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