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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旧制度时期的犯罪与管控

2021-12-30詹娜

詹 娜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近代法国犯罪史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新史学的倡导下,学者们开始注重对下层民众的探讨。随着地方司法档案的发现与整理,特别是省区法庭、司法管辖区法庭、领主法庭记录、骑兵巡逻队报告、监察官文书、回忆录、书信等,学者们对地方犯罪和管控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从另一个维度揭示出近代法国社会从个人仇杀向司法审判、从私法向公法缓慢演变的趋势,也是国家逐渐控制暴力、权力向中央聚拢的过程。

谈到犯罪,首先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定义一直以来都不是一个很清晰的范畴,特别是涉及近代时期。犯罪学家赫曼·曼黑(Herman Mannheim)曾写道:“一直在寻找一个可操作的犯罪定义……对犯罪下一个纯形式的定义是绝对不够的。”[1]64埃尔顿(G.R. Elton)曾告诫研究近代犯罪的历史学家们要避免混淆不同时代的犯罪形式[2]289-304。关于犯罪(crime)、宗教罪过(sin)和犯罪类型等问题,学者们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①。对犯罪的简单定义就是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个定义虽然简单,但是它提供了一个准则,适合于任何社会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变化,且不违反官方法律条文和社会道德[3]163。在旧制度时期法国犯罪史的研究中,“犯罪”一词的涵盖面很广,包括暴力仇杀、叛乱暴动、抢劫偷窃等等。相互攻击、暴力对抗在近代人际关系中非常普遍,暴力犯罪也成为最主要的犯罪形式,不仅是对人们身体的攻击,还有对精神包括荣誉、尊严等的侵犯,以及对其领地、财产等方面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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