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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耦合下的村规民约研究

2021-12-30项贤国李锦波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12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法律

项贤国,宋 颖,李锦波

(唐山师范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1 乡村治理之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村规民约的功能定位

1.1 村规民约的秩序治理功能

村规民约可以解决本村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维护本村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现今在本村村民较为关注的治安、土地承包与征收、婚姻家庭、村风民俗、计划生育等方面产生的矛盾愈加突出,严重影响了本村日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而村规民约可以有效地调适本村村民之间的矛盾,通过村规民约可以化解村民之间的纠纷,维护本村经济社会的稳定秩序。

村规民约可以有效维护乡村治理秩序。国家法律是依据法的强制力得以贯彻落实并维护整体社会经济的秩序,而村规民约是通过村民自治来维护本村域内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村规民约规定的是本村的治安、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红白喜事等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行为规则[1],其内容具有差异化的特征,不同村落村规民约可能不尽相同,非常灵活,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或其基层干部开展工作。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都可以在村规民约中找到相应的行为规范,进而可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规制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治理功能。

1.2 村规民约的行为规范功能

虽然村规民约体现了村民自治,是约束全体村民的自律性规则,但它需要符合法律,在法治环境下,它具有规范村民行为的功能,即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而事实上,村民在遵守村规民约的过程中,也逐渐将村规民约中的内容融入自己的行为规范中[2],就像哈耶克所说的,“不是我们选择规范,而是规范指引着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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