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配套公共建筑登记?
2021-12-30朱迪
南方自然资源 2021年10期
●朱迪
(作者是经济师)
案情简介:
某市某住宅小区占地约13.33公顷,于2018年开工建设,2019年竣工投入使用。之后,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该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该小区临街住宅楼裙楼(三层地面建筑)原规划的一层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警务室、卫生站、物业管理房、文体活动用房等配套用房调整到三层。2019年2月,该置地公司将改建的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移交给该街道办事处后,擅自把裙楼的一、二层改为商铺并对外销售。市民曾某购买了商铺,但因规划改动未获批准,历经半年时间仍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2020年10月,曾某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街道办事处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该街道办事处向该市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监督。与此同时,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房、文体活动用房等配套用房后,要求置地公司按小区的规划总平面图恢复裙楼一层的功能,并移交相关配套用房。
本案焦点:
配套用房产权归谁所有?开发商能否擅自更改规划出售配套用房?
观点分歧:
置地公司认为,配套用房不仅包括居委会用房、警务室等非营业性配套用房,也包括了便利店等营业性配套用房,其已按规定将非营业性配套用房移交给了街道办事处,营业性配套用房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其所有,由其自由支配。
街道办事处认为,居委会办公用房、警务室、卫生站等配套用房应移交街道办事处并配合办理相关证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