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存在与德: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2021-12-29唐代兴
伦理学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研究
唐代兴
伦理学自亚里士多创建以来发展到现在,虽已是很成熟的学问,但许多基本问题也伴随其发展而常新,比如道德与美德、功利与道义、意愿与规范、权利与责任、动机与目的等问题,都可直接或间接汇聚到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来,形成对象的不确定性和范围的模糊性。因此,重新思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成为本文的尝试性努力。
一、重新检视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定义
明确伦理学的研究范围,须先定位其研究对象。关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各种说法。比如,韩东屏就曾将其归为“德性、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语言、自由、幸福、人生问题和道德这九种”,他勉强认同的第九种“道德”也“并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韩东屏认为,“能将伦理学全部对象一网打尽的概念只有‘道德问题’”[1]。而朱海林则认为将“道德问题”定义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未能如实回答这个学科究竟研究什么的问题”[2],并指出“从伦理学的历史和现实看,伦理关系都是伦理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它与道德和道德现象一道,构成伦理学的完整对象”[2]。概括如上伦理学的“对象”说,可归纳为如下四类。
1.第一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善(幸福或德性)
将伦理学定义为善或幸福、德性的科学,始于亚里士多德。他从政治学出发,认为伦理学作为服务城邦“善业”的实践科学,就是以“城邦之善”为准则,去引导个人如何通过“理智的德性”和“伦理的德性”的训练而自我成就“优良的生活”[3](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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