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被动栖息地化过程中的管制性征收问题研究
2021-12-28李祎恒徐子萱
林业调查规划 2021年3期
李祎恒,徐子萱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和保护,栖息地的易破碎化使得其天然性地排斥人化自然而亟需严格生态保护,但是现实中在对栖息地进行严格生态保护的同时,也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周边人民的生产生活和企业的产业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首次以法律形式予以界定,其中提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施征收。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对其进行严格保护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部分。
就野生动物栖息地区域内土地这一部分而言,我国有很大一部分野生动物栖息地系农村土地,而农地对于农民来说,正是其生存与生活的重要保障。栖息地化的农地由于同野生动物活动的紧密性与相关性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管制规范和制度实践,栖息地及其周边的农地收益现金流及农地价值受到的限制也程度不一,因此,在实现财产权保障方面也应当采取区别化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新增的第四十五条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为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之一的规定,推知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权取得原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并给予原财产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征收的概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