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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制订村规民约中的运用探析

2021-12-28

理论与当代 2021年1期
关键词:融合思想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载体,亟待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运用到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有序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实现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有益补充

国家制定法具有普遍适用性,需要从整体、宏观层面予以考量,不可能方方面面的具体细节都涉及,村务工作有很强的地域性和差异性,国家制定法在乡村治理中存在鞭长莫及的问题。另外,法律有限,人事无穷。国家法在规范和调整各类社会关系时总会留下大量的空白地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每天都有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发生,仅仅依靠国家制定法对乡村进行治理,对农村经济社会运行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又必须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极大的困境。因此,村规民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更切合农村实际,更贴近农民群众。通过村民自己制订的村规民约对乡村进行治理,实现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有益补充,是不可或缺的,它能有效缓解国家制定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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