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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性质探讨

2021-12-28孔令峰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孔令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的表决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审议通过,意味着“三权分置”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权的法律架构已经形成。而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问题尚存在争议,对土地流转利用颇有阻滞,亟须阐明。

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问题之所以长期未有定论,是因为这并非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要解决的也并非全是法律层次的问题,而是牵涉政治与国家的发展战略,所以对该问题的解答既要符合经济逻辑,还要符合法律逻辑,更要契合政治目的。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债权说、债权的物权化说以及物权说三种不同观点。物权说又分权利用益物权说和不动产用益物权说。[1]笔者结合三权分置政策设置的目标角度评析、定位不同学说,进行取舍或完善。

一、把土地经营权认定为债权,与现行土地制度亟须革新的迫切形势不符

三权分置政策设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盘活农村经济,提高土地的效益以扩大农民土地收益,进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适度规模的经营。如果把土地经营权认为是债权,那么土地经营权流转人即对原土地承包权人存在高度依赖性,其利益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原土地承包权人如恶意单方变更甚至终止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人则会因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只享有请求权,很难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土地的稳定产出需要前期稳定的农业投入,并非一日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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