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益”到“权利”:《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反思与完善①
2021-12-28饶雅文
岭南学刊 2021年6期
饶雅文,张 力
(1.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政府,云南 昆明 650300;2.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21年6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通报,表示在组织对公众大量使用的运动健身、新闻资讯、网络直播等常见类型部分App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后,发现其中有129款App存在违反必要原则、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等不同程度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2021年7月4日,国家网信办经过调查分析,认定“滴滴出行”软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并通知各大应用商店下架该软件,要求滴滴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该案是国家网信办首次以个人信息安全为由对互联网平台头部企业实施调查、处罚的案件,无疑具有重大意义。近几年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虽然促进了平台经济的繁荣,但也带来了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滥用以及泄露等负外部性问题,严重危及个人信息安全,“现代科技已经成为一种独立于人类的异化力量”[1]这一论断逐渐成为现实。在此背景下,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益纳入人格权编的保护范围,确实是一种进步与创新。但从批判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民法对于信息处理者的震慑力不足,个人信息保护难以落实,滴滴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便是最典型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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