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逻辑、问题与优化路径
2021-12-28王群
岭南学刊 2021年6期
王 群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全面领导的客观需要,是新时代形成和发展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的有力举措。然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后也面临“谁来挑”“如何挑”“怎么挑”“挑得好”等问题,尤其要警惕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变成“一时挑”“一人挑”“一言堂”“一挑了之”等现象,切实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一、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制度逻辑及其法理
村党组织负责人“一肩挑”在我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政策演进过程,1998年《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开启村民自治立法先河,彼时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肩挑”作为化解“两委”矛盾的方式在山东、广东等省份进行了初步尝试。2002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将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肩挑”作为一项倡导性的政策正式提出。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要“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村占比”预期性指标:2016 年目标值为 30%,2020年的目标值为35%,2022年的目标值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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