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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

2021-12-27马超杰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马超杰

近年来,社会上时常会出现一些受到舆论热议、关注的司法案件,其中尤以刑事案件居多。诸如许霆盗窃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案、赵春华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案等。热议、关注的焦点又常常围绕着案件裁判中的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与矛盾展开,法官专业化的判断结论与社会民众直觉化的正义情感并未产生同频共振,导致案件定罪结论屡遭质疑与抵触。分析原因,自然存在多种因素,个人以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案件处理未能准确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融会贯通。

所谓情理就是人情事理,注重感性;而法理则是法律所依据的原理,偏重理性。情理是法理的现实基础与来源,法理是情理的规则升华与结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滞后性,中国人情社会对于“情、理、法”认同次序的特殊文化传统、执法者机械执法等因素,均会导致在某些案件处理中,法理与情理之间产生不协调甚至冲突。

任何法条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识、常情、常理”的支撑,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这层意思的通俗表述。但这里的“人情”不是指个体的私情私利或人情世故,而是指特定时期一般社会人的基本情感、基本道德与社会习惯,故法律规定一般是蕴含、符合常识、常情及社会的伦理道德的。所谓“法亦容情”,这正是法律得到大多数人遵守与接受的重要因素。法律人强调法律至上,主张“法不容情”,侧重于表达执行法律不要受私人感情、私人利益的干扰,应当坚守法律的框架与底线,而不是理解为裁判过程只讲法理不谈情理,排斥法律适用中对情理因素的关注、考量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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