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21-12-27
当代工人·精品C 2021年4期
翻开《大同煤矿志》,对刚刚成立的大同矿务局有这样一段记载:1949年8月30日,大同矿务局成立,12月,召開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号召全体职工迅速恢复矿山生产,这是受尽旧社会摧残剥削的大同矿工第一次享受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春风”第一次吹进了矿区大地……
其实早在1949年5月,华北解放区就召开了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对企业管理民主化的意义,职工代表会议的性质、任务、组织、职权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此后,全国各地均如大同那般,如沐春风。待到1952年时,全国国营企业已比较普遍地实行了以职工代表会议为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普遍推行,是从1957年4月7日开始。那时,中央向全党发出《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及其权力作了重要规定,把企业中现行的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并适当扩大它的权力。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有一章就是关于“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此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随时代发展不断完善,时至今日,已成为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