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司法判定的逻辑反思与匡正*
——以2014—2020年489份判决书为基础
2021-12-27阎二鹏
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阎二鹏 陆 杰
内容提要: 防卫过当司法判定具有严格属性,其严格性源生于过当认定的路径:纯粹以双方手段强弱或实际死伤结果来论证防卫过当。此种路径在具体论证上将刑法第20条第2款(即限度要求)作一体化理解,并在必要限度标准上错误偏向基本相适应论。正当防卫作为一项维护基本人权的制度,在立法的逐次修订上均体现放宽防卫权的共识,司法也应遵循此种精神,在解释《刑法》第20条第2款时,应将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先后分别理解,以防卫行为是否“必需”作为是否过当的根本标准;以是否有重伤及死亡结果来界定“重大损害”,并作为是否过当的二次限定。
我国刑法关于防卫过当明文规定于《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观察其但书的法律效果,过当与否的结果分别有下列两者:(1)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减轻处罚、免除处罚;(2)满足其他防卫要件,并且不构成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然而,相对于如此重要且异质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的规定可以说是相当简洁,这导致对于防卫过当的具体认定,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多有争议,许多问题尚未厘清,影响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及效果发挥。由此,浮现出本文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刑法第20条第2款所规定的防卫过当具体应如何认定?为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尝试从实际案件入手,检视司法裁判认定逻辑及检讨背后教义学原理,寻找认定防卫过当的适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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