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的类型化研究
2021-12-2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的机构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机构改革中力度最大、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此次机构改革,特别是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给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带来许多挑战。如党政机构合并设立后,党的机构实际承担并行使着一定的行政职能,这在理论上如何回应?对此,学界已经有不少人尝试从理论上作出回应,主要有“主体”和“行为”两种类型的理论回应。
先看主体方面的理论回应。不少学者认为,应以传统的“诉讼主体模式”的行政主体理论为基点进行革新,并提出“公法主体说”、“职责转移说”和“治理主体模式”等理论。其中,公法主体说强调以“公法主体”概念代替行政主体,以包容党的组织(1)姬亚平《机构改革对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新要求》,《人民法治》2018年第3-4月号,第48页。;“职责转移说”指行政复议与应诉的职责应随着机构的变更而转移;“治理主体模式”理论强调将社会行政主体和党政协同主体囊括在行政主体之中(2)喻少如、刘文凯《党政机构合署合设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103页。。此种理论回应将统筹设置的党政机构逻辑预设为一种行政主体,并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强调改造现有行政主体理论,从而适应所谓“实践”的需要。该理论一方面是逻辑上不自洽,对于机构改革之后的特定机构性质为何,只有经过系统的研究论证之后,才能判断其是否为行政主体,而不是在研究的起点上就认定其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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