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构建
2021-12-27谢婧
南方农业 2021年26期
谢 婧
(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重庆 40133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分配土地、组织生产的重要单位,是体现经济功能的重要产权主体。随着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构建不应仅仅局限于生存保障功能,而应更加突出市场化私权功能和法治保障功能,强化集体成员的主体权利,进而推进集体经济组织高效运转。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属性
目前,未有专门的法律或文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进行具体解释。2021 年新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8 次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对其下定义但透过其法律条文的表述,可将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总结如下。
1.1 自治性
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同为自治组织,但二者在职能分工上不相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经济发展职能,拥有集体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而村民委员会则承担类似于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协调、统筹等事务性和保障性职能。
1.2 经济性
从农民劳动互助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所有制为背景、以集体所有为产权基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1]。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及用于公共服务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都属于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目的在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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