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分解方法
2021-12-26陈荃吴科成曲毅何春庚何润泉谢敏
南方电网技术 2021年11期
关键词:发电机
陈荃,吴科成,曲毅,何春庚,何润泉,谢敏
(1.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 510630;2.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广州510641)
0 引言
在化石燃料紧缺及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背景下,我国在各行各业都开始重视起对环境友好且可持续发展的可再生能源[1]。自2005年可再生能源立法以来,我国一直倡导发展可再生能源,也尝试出台相关政策刺激其发展[2]。2018年3月起,国家能源局先后3次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8月将配额制更名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提出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每年对各省级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3]。
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通知,正式明确各省份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序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同时计划在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4]。
现阶段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将消纳责任分摊给各类市场主体,对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5]。然而目前部分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属于计划性电量,由电网公司统一收购和全额消纳,这就意味着市场主体只能从省电网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在这种情况下,电网公司将承担所有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并成为全省唯一考核对象,这也是这类地区完成省级消纳权重指标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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