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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安全视角下数字版权问题探究

2021-12-26

科学与信息化 2021年5期
关键词:补偿金著作权人计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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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计算对数字版权制度的冲击

首先,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云计算对该领域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著作权人权能范围越来越大,逐渐压缩使用者的合理使用空间。在云计算基于互联网的背景下,版权人一味地通过云计算技术保护其作品,会使得权利不断扩张至公共领域,长此以往会阻断公众合理使用的渠道。同时,提供服务的大多是技术较强的IT公司,普通用户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破解,这样会减弱作品的传播。第二,传统的合理使用方式可能会导致侵权。在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中,要求使用者必须于法有据且基于正当目的,使用者在使用版权人作品时不得损害版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版权人对其作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强以及网络传播权的不断扩展,即使使用者基于研究和学习的目的使用作品也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作品出租权方面。与传统纸质等有形作品出租不同,传统作品的租借需要较大的成本,而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云计算存储技术的日渐成熟使得租赁的成本降低,使用者能以付出较低的成本而获得珍贵得作品复制件。同时互联网下得复制变得更加便捷,盗版行为也越加盛行,使得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这将使得传统版权商业模式利益分配格局遭到冲击[1]。在网络软件租用模式中,使用者通过向软件服务提供商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软件服务提供商存储在大容量的服务器上并通过一定技术措施保密的相应软件的使用权,因此如何用现行的《著作权法》定性其临时租借行为,成为一个难题。

最后,云计算计算背景下“临时复制”的界定。从《著作权法》中规定可以看出,复制权并未像其他权利一样采用穷尽式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对复制行为的定性相对比较模糊。所谓“临时复制”,即用户在使用云服务时计算机会根据服务指令自动或者根据使用者的意图将作品下载到计算机中,形成一个复制件,但只要执行下一个指令或者关机后,该复制件就会自动消失[2]。从复制模式看,我国现今主要有: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从复制的载体上看,主要有:将作品从计算机复制到光盘、芯片、存储器、软件磁盘等之上、将作品从互联网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上、从网络服务器复制到计算机上等。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复制的模式存在多样化,典型的方式与上述中载体复制大同小异。同时由于3D打印与云计算的逐渐结合,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此外,云计算下的数字作品产生的“临时复制”具有程序上的不可避免性、复制行为的自动行、作品保存的临时性,因此,在云计算数字环境下,用户在享受权利人的作品时,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临时复制”行为,此行为是否应纳入《著作权法》的复制权规制之中值得思考。

2 云计算技术背景下数字版权制度的应对之策

首先,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基于合法正当目的,在不损害著作权人权益情况下,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且不需要像权利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原则是出于社会利益考虑的,在不损害著作权的人正当利益下,能够最大限度地让知识作用于社会,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使用范围扩大一方面促进了知识的传播,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但另一方面也对合理使用原则产生巨大冲击,需要规范在云计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原则。具体而言,规范云计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使用者的主观是否有过错、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目的、著作权人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这4个标准,是在云计算环境下判断是否合理使用的新标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需要将4个标准结合起来一起分析。

其次,建立“版权补偿金”和“电子出租权”以解决云计算下出租权问题,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目的在于充分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3]。①版权补偿金。在云计算技术的加持下,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频繁。在此种环境下,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著作权人因为频繁侵权所导致的权益损害问题。一方面,由于云计算技术自身的复杂特性,云服务提供商在整个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显得微妙。尽管并非所有提供商的行为都会直接导致侵权行为的产生,但其作为云平台的责任者,部分行为对侵权行为的产生有着间接的责任,如提供商设置网络连接,通过点击、转发量的增加以获取利润,这种行为加剧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另外,版权补偿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适当的救济途径激励著作权人进行创作,促进文化传播与推广。②电子出租权。传统环境下,作品的出租涉及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出租权以及出租平台享有的出租权限两种权利,且作品载体多为有形物。但技术环境的演进催生出了数字版权,让出租作品的载体逐渐实现无形化。作品的出租是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也是承租人对作品的使用,整个出租流程的关键在于作品本身而非作品的载体。因此,将著作权人的出租权完善至电子出租权,可以有效地遏制因为云平台服务商的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适应云计算这种新技术环境下的发展。

最后,完善“临时复制”行为的界定。从客观层面来看,“临时复制”是用户在网络操作时计算机进行信息整合过程中的必然环节。而从主观层面看,用户在使用作品过程中,并不了解到计算机的内部机理,也不清楚自己的简单操作行为会导致侵权。因此,在本质上,临时复制是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技术实现下的必然操作。临时复制和法律所规定的复制行为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倘若将两种行为相混同,表面上看其出发点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云计算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发展,不利于平衡科技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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