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构建与完善
2021-12-25丁劭泊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1年5期
丁劭泊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 030024)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源于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指农民将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村民共同参加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设立在自然村或行政村的范围内,成员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与土地和农民的身份有天然的依赖关系,具有明显的封闭社区的特征。另外,具有企业的经营性质,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与社会团体不同,与行政机关不同,与普通企业不同,有独特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机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从性质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属于法人组织。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却存在诸多问题,相关法律制度长期空白,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十八大到十九大,从“精准扶贫”到“乡村振兴”,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农村的重大改革,其中就包括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了巩固脱贫攻坚的伟大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制度亟待建立。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构建,以激发农村经济的集体活力,使之规范运行并保障农民的集体权益。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问题分析
2.1 法律主体的长期虚设
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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