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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引发的互联网反垄断制度思考

2021-12-25曾敏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用户

曾 敏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13)

一、“二选一”的界定

“二选一”概念的识别。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本质就是经营平台主动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而不能选择其他经营者。实际上也是形成一种固定的交易关系,是为了稳固自身的垄断地位,排除其他的竞争对象带来的威胁。不仅在数字平台发展迅速的当下存在,早在互联网刚显露市场时就有端倪。除了平台对经营者的单向,反言之有的具有市场占比较大的经营者,也会对电商平台提出“二选一”的要求。相对于普通的电商市场,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卖家,并且可以在不同的交易平台进行透明比价,最终进行自由选择,“二选一”也意味着一种独家合作。两家企业签订合同或者进行约定,在某个特定的领域或者市场内只与对方进行交易,从而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外。这显然属于一种排他的垄断行为,并且会阻断大部分的市场流通,严重限制竞争。这不仅影响了卖家的自由选择权,更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自身权益。

二、“二选一”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

电商平台的竞争由来已久,阿里巴巴的案件也并不是第一起,之所以长期出现,却没有解决有多方面原因。除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规制方面的不足问题,对于“二选一”行为本质进行分析。在互联网特别是电商平台这一“弱肉强食”的市场,流量至上、口碑为王。用户们面对眼花缭乱的市场选择,往往不是以商品的质量或者性价比,为首要选择标准,而是更倾向于选择购买者多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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