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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从“行政行为”推出“行政伦理”
——从休谟难题出发

2021-12-25潘陇军

农场经济管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价值

潘陇军

(华东政法大学)

一、“休谟难题”的提出

“休谟难题”来自于休谟的“道德契约论”,休谟认为道德是一种人类社会定立的契约,而正义来自于人类社会之间的的妥协[1]。在某种程度上讲,休谟所言是正确的,如大家所知,道德是人类社会制定的行为应该怎么样做的一种行为规范。人们平时所遵守的社会道德是否优良,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行为方式的道德价值,但是一切价值并不是人所制定的,只有事物所具有的某种属性符合主体某种需要时,此事物才具有一定的价值。行为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是否相符,决定着行为道德规范是否优良。当道德规范与行为道德价值相符合时,便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优良的道德规范,反之,则是不符合人类社会道德价值追求的,是恶劣的道德规范。在公共行政领域,一般而言,行政行为会倡导无私利他,而不倡导为己利他,但是这种无私利他的行政行为是否能符合优良的道德规范,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人类社会中无私利他的道德价值,如果符合人们普遍接受的无私利他的道德价值,则是一种正向的道德规范,反之,则是一种恶劣不好的道德价值规范。由此可见,要制定优良的社会道德价值规范,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地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由此,行政伦理制定的是关于一种优良的行政道德规范的科学。而要研究行政伦理,则首先要解决是、事实与应该、价值之间的关系。

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休谟难题”或“休谟法则”,“事实”能不能推导出“应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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