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1-12-24党振兴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党振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甘肃 岷县 748400)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司法成为定纷止争最重要的手段,也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救济承载着民众对司法公正、权利保障最大的期盼。但正如谚语所云,“鱼肉之美味伴随的是鱼刺之纠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的现象也不断发生,伴随着正常诉讼一并涌入法院,成为妨害诉讼秩序,影响正常民事诉讼的毒瘤,威胁着社会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沉重负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滥诉现象需要建立健全过滤、切除机制,通过科学完善的制度防范,方能实现诉源有效治理,打击虚假恶意诉讼。
一 探视:虚假恶意诉讼法律规制的现实紧迫性
虚假诉讼是指基于不法目的提起或者共同制造诉讼的行为,依据虚假诉讼的类别并结合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划分为恶意诉讼、滥用程序以及串通诉讼三种类型[1]。虚假恶意诉讼行为在挑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当事人不法地利用诉讼,在明知缺乏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依旧提起诉讼,或达到扩大个人或企业知名度,或达到诋毁他人名誉等诉讼外非法目的[2]。骗取法院裁判、侵害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使民事诉讼这一保障社会安定的最后公权力救济手段面临着巨大冲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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