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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唐律中的涉外犯罪与反思

2021-12-23

检察风云 2021年20期
关键词:唐律外人外国人

王立民

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国法制史》首席专家。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

唐律中的涉外犯罪是指涉及外国、外国人的犯罪。这一犯罪涉及一些关键概念,比如外国、外国人、外国罪犯等。这些概念不明确,无法精准打击这类犯罪。唐律對这些概念都作了明确规定,为精准打击此类犯罪作了铺垫。

唐律规定的外国概念。唐律使用的外国概念共有五个,分别是:“藩”“外藩”“藩夷之国”“夷”和“藩国”。唐律中有“在藩有犯,断在中华”的规定,其中的“藩”是指外国,“中华”即指唐朝。唐律在讲到“缘边关塞”的作用时,明确说:“缘边关塞,以隔华、夷。”这里的“华”就是指唐朝,“夷”则是指外国了。可见,在唐律中,唐朝和外国的地域划分得很清楚,一点都不含糊。这就为确定涉外犯罪打下了空间基础。

唐律规定的外国人概念。唐律对外国人有如下四种称谓,分别是:“化外人”“蕃人”“藩国使”和“夷人”。他们均是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不是唐朝人。唐律在规定唐朝人与外国人犯罪时,会把唐朝人称为“化内人”,把外国人称为“化外人”。唐律规定:“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唐律明确界定了外国人概念后,为确定涉外犯罪的犯罪主体提供了便利。

唐律规定的外国罪犯概念。唐律对一些重大犯罪的外国人犯罪主体,还会用一些特殊的词语来加以规定,以起到警示作用。这种用词共有五个,分别是“外奸”“寇贼”“藩寇”“外贼”“奸寇”。他们都是外国的罪犯,而且是指入侵唐朝的间谍、军人等罪犯。他们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到唐朝的国家安全,有必要使用特殊词语与一般外国人罪犯区别,以引起足够的警惕。唐律在律条中规定唐朝人与外国人犯这类罪行时,会使用“内奸”与“外奸”这样的词语表述。唐律规定:“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这样就区分了国内外涉外犯罪的犯罪主体,避免认定上的失误。

在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中,有些内容比较重要。只有把握了这些内容,才能对这一犯罪有较为正确的认识。

在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中,犯罪主体并不单一,其中既有外国人,也有唐朝人。外国人是这一犯罪中的重要犯罪主体。为此,唐律专门在它的总则名例律中,设立了“化外人相犯”条,对外国人之间的相犯作出规定。其中,分别适用属人与属地两大原则。这一规定成为审判“化外人”之间犯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另外,在“征讨告贼消息”“化外人来为间谍”等犯罪中,外国人也是犯罪主体。此外,唐朝人同样是唐律涉外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而且涉及的犯罪种类比外国人涉及的还要多。其中,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唐律中的“越度缘边关塞”“烽候不警”“漏泄大事”“征讨告贼消息”“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等犯罪行为,都有作为唐朝人的一般主体。而在“越度缘边关塞”“缘边城戍不觉奸人出入”“烽候不警”等犯罪中的军人都属于特殊主体。从中可见,唐律十分重视惩治涉外犯罪中的唐朝人。

唐律中涉外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经济安全、军事安全、边境安全、情报安全等。唐律中的“共化外人私相交易”犯罪危害的是国家经济安全;“私与禁兵器”犯罪危害的是国家军事安全;“候望者不觉”“外奸内入,内奸外出”和“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犯罪危害的是国家边境安全;“泄露于藩国使者”和“化外人作间谍”犯罪危害的是国家情报安全。

在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中,犯罪行为都比较隐秘。涉外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从事的是危害唐朝国家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行为危害比较大,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规避惩处,只能以隐秘的形式出现,这从唐律中的用词也可得到证实。唐律运用的是“私与”“密有”“漏泄”“间谍”等一些专用词语。这就为侦破这种犯罪带来一定的难度,更需花大力气,甚至采用特殊的侦缉手段。

唐律贯彻罪刑相一致原则,涉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对其用刑比较重。唐律对涉外犯罪的用刑多为死刑。比如,唐律规定:“私与禁兵器者,绞”;“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化外人来为间谍,绞”等。这在唐律的其他各类犯罪中并不多见。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涉外犯罪是唐律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从今天的视角来审视,可以从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内容中,得到一些启示,并为如今惩治这类犯罪所借鉴。

与许多其他犯罪不一样,涉外犯罪会直接危害到国家的安全,甚至危及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危害性非常大,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这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来自不同国家,各国的社会、法制、风俗等情况又会有所差异,需要在立法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唐朝是当时亚洲最发达的国家,也是那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来到唐朝的外国人员很多,涉及许多国家。外国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其中就有人在唐朝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包括与唐朝人相勾结,从事涉外犯罪活动。唐朝前期的统治者,特别是唐太宗,为了使自己的统治不断延续下去,非常重视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他的直接参与下,唐律最终定本,其中就有不少关于涉外犯罪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唐朝的国家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国家的涉外犯罪立法不仅不可或缺,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国家安全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一般来说,涉外犯罪往往比较复杂,会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又主要聚焦在国家安全上。而且这类犯罪对国家安全的危害还会以多角度、多方式出现,因此在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在立法中显现出来,尽量不留空白,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这样才能有力、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不让罪犯逍遥法外。

唐律对涉外犯罪作了比以往更为完善的规定。这类律条共有九条,除了分布在唐律总则名例律中的三条外,分则卫禁律中有三条,职制律、擅兴律、诈伪律中各有一条。这些律条分别对打击各种涉外犯罪、保障唐朝的经济、军事、边境、情报安全都作了明文规定,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唐律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达到较为完善的程度。

正因唐律的这种完善性,唐律中关于涉外犯罪的规定为唐后的封建朝代所模仿,并加以传承。

涉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必须严惩,不可姑息,更不能让其泛滥。一个社会要充分发展,逐渐进步,就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要保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不严惩涉外犯罪不行。涉外犯罪与外部敌对势力有勾连,易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并影响国家的主权、政权,易造成动乱。这是对国家根本利益的侵犯,有必要加以严惩,不能松懈。这样才能遏制、减少这类犯罪,使其可控。

唐朝时,境外敌对势力对唐朝虎视眈眈,他们通过公开战争入侵和其他涉外犯罪威胁唐朝的国家安全,从中谋取自己的利益。那时的吐蕃、大食都是唐朝的劲敌,涉外犯罪屡见不鲜。对此,唐律采取了重刑,多为死刑,严惩涉外犯罪者,确保国家安全,形成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这样的大治年代,唐律功不可没。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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